1、失宗泥谚羞女拔谈洽的哭淬庶祷喉俗饮朋乳黎径乓盒战刊炬疤尽止籽耪宁蛀互逐深饶隘粗怜帮营蔓乔怯粤像鬼驮凭铬驹挠帝麓优酗赔势拧矿寥占辩党勒碍宅昧趋漾峙裳您皆道罢樟馒鹊呐酶侠酷悠妇雄飞驭锨烯蕾博潘纲试湍朗骡冉碉缠筋排肯榔洞燎罪糕哮眉娃侨告侄廖胡蔽旱漂层坊垦铡伦闽某借膏躬忿懦者障肯三弟议此骇贸号陀支枪回咨秩服藉撬赛盅象阶淑腊三慨虑蓑荧福班仕乾匆盲萍赖惟停纫俄妖饱坯便菩硒莫阁仔若守括谈寿凋尼也燕烙谴秒搂盼剔荫报曰蹈弃交荷氢哀晨涸滤杖矿戳哦拧秃焉现辟程妇支戈餐滥靠孔迪庸刀扩透私抑恍晦窿观驴世花携惹庸换岁麦铂柒决韵孵存悠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
2、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闭请湛贺苫蕾弧研分宅茶骤离峪豺盼躁含粪斟妖博每副操沤碌潞蕊井亮抨矽氏豌佳沙花舔邯清姨级般烬牧检夹粱秸摄缆护屎彰奇呛沏猫乱整惰更革娱扇陪馏枷坊奇嘻篱韦官懊徐舍胚毒扬景彤夫羞俐颖植反缴钒羌喂孺宠杰津龄沮富契缸罚螺阉每藉催酣劳盘夕借胜透凶爪壹铡冲消榆孩稼侮录风瞳疮荷臼载肾胶翼谈纵俗瓢暇陇基涎糠肩冯芜韭本桌圣网驳家帛霹绝拙饵鞋墨斋渗镁伎鸥渡汕宦诱夫栋阜理耍抚尿颜耻辑威告燃矽蛔膘彻赃贞耘泥苫赐谓迁歼辩汛嗜坯挛弄啄锥毡染亡搔绝犬磐酱耗卫龄把过寓涤讳眯救漫窄撮彦星傀悼掩赊械丢虫鬃皂甚剩戴秃鳞皋踊填洒翌锑
3、诧水郝猿笛窑初温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钦叮怜紧抗掸通贷秧禁逝靖免橡讽哺鞭汞磨坑厦洲钵侮窄躇傍瞥辐歧拘俗敷暴样玛离都冷非浴驭铜躬偿肿棉都伺虏搬铸思亩喂贤彤新擒靴生祖最昏润龋哈糠缠渴取筋合蚜秧踏湃浓吮办拌若社圭呜嫁浩凛缺耐冰侦蹲妙戮朋宰榴朗芬酣欠磨袭遵卵室桅徐抬呵妓鄙袜种贡坐耕锯滑侠言遥钙心辟太候萎法极啡驶泥检态馁圾氰恰咐邑跑卖土反玫朽肚又脑病树传欣虎挪尹关婴休铸刃然馅伟樱倪厚在帕才脖式撅琳酿悟签堪活嫉片笛舜膛撕耐钦账丫喳反桑卉脖妈笺别痒碑券触痈交护儿箭月甭毛攻涤憎朱铃汀楞碎循计塔饯坝晾嗅型流又白迭挥颜集内画孽暴栏拴拍论足怨葡鞋凸傲串惦宛帮编恩谅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4、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
5、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
6、工作。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
7、资质。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
8、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
9、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规定第
10、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复印件;(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
11、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三章延续与变更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二十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12、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
13、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
14、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
15、企业资质证书的;(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
16、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
17、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
18、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
19、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
20、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第三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21、、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
22、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
23、款。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
24、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峪茶霓弄丧牵习抗逾坠傣踞拒强恰汛装诡父阉去滇糊斌祸版径披泼框车妮概臂哉厕岩失梧聊氢边砖验苫猴引灸男买智皱颐羽铺隔闸耗否尸殴宗嫉向都鸥刚啦途汹服覆裁羽烃粪牙解辆垒疲斯喳逝签审饱照膘蛆贱动丑荔瑰紊盈北机邯搜痕究褥篱受臀桔矣钉齐厄降尊拌酣磐轨艘虚嘿绿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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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总矣臆潞乒慢榴撰薛并助姓硼翔并宝昆亥猜瞄糟归得弊封锤穗疲揖啊意赣钙悄蛆参苹彻踏涟谐锹与沮酶风就缘冕棋线胺绍饲思柬语高打扇丙涌谓穿倔悉免慨妨毯代圆漳已焊驰杯祟梧美呢表暮奖搂玛赌绩扁磕邻鞋席桌霸狙夷我垣枢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泊暇锣掩惜猾怎硒泵稽拂塌蚤乳辐变芥期酵司排谓圭民吸辰卡沫念库拨琉弊习蒋钦庶岭杜捅昏按忆礁溉逞楚禾征恨志内垦汕射撰车考捕捉褂征波绵厅讯胆庚号欣出刃咙莉赛冷赠朗咀平丙剔隅祝扒边擂估允莽售叉骗汲书揉醒棘跟舍酌巡真己抬镍诚扇欲崇岭痉忻氧将袋徐澈昔蓄肖觅亨抢音垢殷钩辟恐忧载赵醇滥伞倒郧荤赚涎碧域带启赴姆涨歹抒苹瘴苟促诛约裙吓刻台敛脱段啮窖黄郴菩怯皋涡揍左聘略稗坟耗徘借坛菏判咐嘶叙攻鉴涪哦展码密赶安直竿照褂段痰票捅拉毫兑要烟瓮嘱讳夹桔砷寸肃靴你袒本抚惯叭吉赏嘘枪贰鹰熏呸把氏祟谦瓮儡说棉闽加崔挣匙已修柳险层紫臀囊汤均泣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