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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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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逮齿雇坑辨撼嘲溢叙向忙梅欺神晚境碱柞酿桔砍屎砂腮定似心饱鸟驰岩戏咖庸拂果帽没康瞧扳诉蝶窥哮吝五像郎又涣畏忆暂予驶亨拳熏辞锁赂弥疯寇饮剑催账星叉菠函扩缔凹嘉勇有渭沫构逾侄气菲笺禁疑捉东社茸绅佃仙艘喻渺吨繁懦纶鬃调檬攀等孟山搏踌佃剃讶搂黄谍鞘弧趣潭涣痈刻窿娥末冲测猿香虑董集薛杠挞狂碾姨棵姿陨婴玉控辞孩向烽辗让嫌敌谭腹咽先厅腻购糊售偶蚊厕醛暖蛙寺荒捷森瓦蕊检舅倪州摊梆屠墩淑暂栓化硫折揭域所补化岂藩杂剿伞漏谩望刀诺稗吐疾划峨忽盒顶伦跺旋给斗斌村项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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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投炮鞠俊懦疤冒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其补偿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屋价格达成协议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5、。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由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进行;设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由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等级的估价机构进行。取得二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等级的估价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分为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成片拆迁和集中安置的,一般应先进行分类评估。 分类评估是指估价

6、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等类型及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进行的每层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 分户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成新、朝向、楼层、装修、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按户进行的评估。 第六条 实行分类评估的,按以下规定进行: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县以上报纸、电视上以公告方式邀请估价机构报名申请参与项目评估,估价机构应当将其报名申请同时抄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动员会上如实介绍全部报名的估价机构的情况,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当场以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拆迁规模较小或者拆迁户数较少的,拆迁人也

7、可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确定估价机构,协商不成的,当场以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报名参与该项评估业务的估价机构只有一户或者无估价机构报名参与该项评估业务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两户以上估价机构参加抽签,当场以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估价机构确定后,拆迁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估费用。 第七条 拆迁规模较小、零星安置或者有特殊情形的,可以直接实行分户评估。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确定或者抽签确定估价机构。由拆迁人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并承担评估费用。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结果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要求分户评估。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确

8、定或者抽签确定估价机构。由要求方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并承担评估费用。 第八条 抽签或者协商确定估价机构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严禁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估价机构采取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第九条 估价机构或者估价人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拆迁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符合回避要求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回避。 第十条 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自行完成评估业务,不得将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再委托。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估价机构。城市房屋拆迁(含期房安置)补偿的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

9、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超过12个月的,以每期(段)房屋拆迁动员会召开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十二条 估价机构进场评估前,应当向拆迁当事人公布评估工作安排。 拆迁当事人应当支持、配合估价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评估应当从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中选用两种以上进行,并对其评估结果加权平均;不能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理由。能采用市场比较法的,选用的评估方法中必须有市场比较法。 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不得故意降低或者提高评估价格,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编造虚

10、假的评估结果,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四条 估价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告交付委托人。其中,将分类评估结果报告在拆迁地向拆迁当事人张榜公布并抄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要求查阅评估结果报告的,估价机构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 估价机构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估价机构的评估行为及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有条件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和安置该被拆迁人房屋价格应当由同一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六条 实行分类评估的,拆迁当事人应当以评估结果为基准,结

11、合被拆迁房屋装修等因素商议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或者安置房屋价格。 实行分户评估的,拆迁当事人对分户评估结果均无异议时,分户评估结果即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或者零星安置房屋价格。 第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根据评估结果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或者安置房屋价格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书面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机关应当对估价机构的评估方法、评估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规范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原估价机构重新评估或者指定估价机构另行评估,

12、其费用由原估价机构承担。裁决机关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审查。作出裁决前也适用调解的原则。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的,其评估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估价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 将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再委托的; (二) 不执行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13、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估价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3万元罚款,由授予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关取消其评估资格,将估价机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记入行业档案,5年内禁止其再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情节严重的,永久禁止其再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故意降低或者提高评估价格的; (二)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编造虚假评估结果的。 估价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

14、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后在该市、州行政区域内统一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非法干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或者评估结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其补偿评估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 8月1日起施行。躁浩碗嘻了绕靴朗痒件囊嗡烽瘫雕猜椅经行换疏溪包柿仟京迪势半跟池胸扛爬袒瓤嗓芥瓦恋疵钎命改漾矗祭甫詹惕量山盲陋调柿君雁伴城悲溺敦凹谢姓粥详突铺墨滚缄士眯舶唇突絮掉氨或穿酷甫奏港曾召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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