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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统一合同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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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协议书; 3.合同附件; 4.中标通知书或签约通知书(编号 ); 5.招标文件(编号 。包括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技术规范书)和投标文件(编号 ); 6.经双方确认的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对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技术规范书的修改和补充见《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技术规范书修改一览表》(附件一)。 三、 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 )(含税),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 : : : 。具体价格构成详见《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二)。 四、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详见《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本合同货物的收货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工作联系单》(附件三)。 五、合同生效后,卖方应按照《工作联系单》所列单位报送合同签约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和买方拟进行监造的合同货物的生产监造信息。 六、卖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合同货物、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买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七、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 方式处理。 (1)协调解决:提交 协调解决。 (2)仲裁:提交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诉讼: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九、本合同在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满足以下条件之日生效: 。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买方执一份,卖方执一份;副本____份,买方执____份,卖方执____份。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买方: (盖章) 卖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开户行地址: 开户行地址: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1)以“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指引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的补充;(2)以“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指引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的修改。请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予以一并阅读和理解。 第1条 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2 “技术规范书”指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部分,包括双方根据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3 “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4 “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 1.5 “分包商”指接受卖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 1.6 “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 1.7 “合同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 1.8 “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 1.9 本合同中的“批次”、“批”,均指到货批次。 1.10 “货物缺陷”是指货物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货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包括危急、严重、一般缺陷、潜在性缺陷(家族性缺陷)。 1.10.1危急缺陷是指货物存在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若该缺陷不经处理,随时可能造成货物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1.10.2 严重缺陷是指对安全运行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1.10.3 一般缺陷是指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货物缺陷,其性质一般,情况较轻,近期内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1.10.4 潜在性缺陷(家族性缺陷)是指合同货物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经买卖双方和/或第三方权威部门或专家认定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 1.11 “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运行维护和仓储配送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 1.12 “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3 “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进度等方面的监督。 1.14 “监造代表”指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 1.15 “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或买方指定地点。 1.16 “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活动。 1.17 “投运”指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经试验合格,正式投入系统运行或充电无问题后转为备用的活动。 1.18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元”指合同计价货币单位。 1.21 “日(天)”指公历日。 1.2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第2条 合同标的 2.1 卖方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技术要求等见《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和技术规范书。 2.1.1卖方投标文件明确合同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及部件存在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卖方应在货物生产前将供应商名单提交买方确认。未经买方确认,卖方不得擅自变更供应商。 2.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应符合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2.3 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详见技术规范书。 2.4 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5 合同终止后,在买方要求时,卖方应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维护修理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货物的所有技术资料。 第3条 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价格见合同协议书。合同价格包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价款、运输费、保险费、包装、标记及卖方提供保护措施的费用,以及根据合同第16.2条卖方需支付的所有税费等。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元。合同价格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具体价格构成见《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3.2 合同价格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 (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卖方凭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收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预付款。合同预付款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手续。 (2)到货款:全部合同货物出厂试验合格并交货后,卖方凭货物配送验收单(附件四)、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合同价格,铁塔、绝缘子、导地线,卖方应提供90%合同价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到货款。 (3)投运款:全部合同货物在现场完成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和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后,卖方凭货物投运单(附件五)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投运款。合同投运款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手续。卖方办理铁塔、绝缘子、导地线投运款支付申请手续时,按照实际到货金额与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0%合同价格)的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质保金:合同货物质保期满,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卖方凭货物质保单(附件六)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余款。 3.2.1 本合同价格支付比例见专用条款。 3.2.2 卖方放弃合同预付款的,应提交放弃预付款声明。与履约保证金同等金额的预付款,自动转为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需提交的履约保证金。预付款金额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的,卖方可根据3.2相关规定办理超过部分预付款支付申请手续。 3.2.3 因买方原因导致卖方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含本数)完成到货验收/投运,卖方可按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但到货款/投运款的支付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及技术规范书应履行的相应义务。 3.3 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1.2条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3.4 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3.5 本合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中货物条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税号等。货物涉及不同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的,买方应告知上述信息,卖方按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应及时开具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到货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30天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满60天前送达买方;铁塔、绝缘子、导地线合同剩余投运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合同货物投运手续办理完毕后30天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满60天前送达买方。逾期送达的,卖方应按本合同11.1.1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6 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第4条 交货 4.1 卖方应将合同货物运至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交货地点。合同货物交货进度见《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未约定交货进度的合同货物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发货。 4.2 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30日(含本数)采用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卖方。 4.3 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 4.4 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包括备品备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合同第11.1.6条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4.5 在合同货物备妥发出前24小时内(含本数),卖方应以传真或函件等方式向买方提交发货通知单,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货物发运日; (3)货物名称、编号及规格型号; (4)货物总毛重; (5)外形尺寸; (6)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7)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配送验收单号; (8)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两份; (9)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起吊点、体积和件数; (10)工程信息; (11)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4.6 卖方在交货时应提供合同货物出厂试验报告及主要部件的试验报告。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4.7 所有部件的装运方式均应便于卸货、搬运和现场就位安装,标有千斤顶支架位置、吊索布置的起吊图和安装顶升图,应与装运文件一起提供。 4.8 对于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货物和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5天前给买方空邮3份包装说明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事项。 4.9 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卖方应在发运15天前(含本数)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4.10 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等有特殊的要求,卖方应在发运前10天向买方送达2份关于注意事项的报告。 4.11 卖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书要求准备满足工程所需的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及产品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按技术规范书的时间要求提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以邮寄方式提交技术资料的,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含本数)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编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和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 卖方应向合同货物最终使用单位提供合同货物的使用手册和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 4.12 卖方保证本合同货物中提供的资料正确完整,应至少提供包括原理图、安装图、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出厂报告、配套检验软件光盘、装箱单及其他相应技术资料。 4.13 技术资料以到达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11.1.7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0天内(含本数)(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含本数))免费向买方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应及时免费向买方提供正确的图纸并按本合同第11.1.7条进行赔偿。如因买方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含本数)(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含本数)),向买方补充提供,费用由买方承担。 4.14卖方应提前2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和承运人信息。买方有权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查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 4.15合同货物的收货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见合同协议书。 4.16 收货单位所开具的收货凭证,并不代表卖方交货完毕;卖方交货后,应通知买方在7日内(含本数)开具收货凭证。 4.17 卖方负责办理发运合同货物所需要的运输手续及合同货物交付前的运输,合同货物运抵并卸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卖方应负责尽快自费对丢失的合同货物补充供货,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并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4.18 卖方负责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卖方,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负责运输的全部合同货物,险种为合同货物价值110%的“一切险”,保险费由卖方承担。卖方在交货时应向买方出具相关投保证明。 4.19 卖方委托承运人送货,卖方人员未到现场的,卖方可以授权承运人办理交货事宜,交货时,承运人需向买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4.20 采用航空或铁(公)路零担方式送货的,卖方应随货提供《发货通知单》。卖方应在货物送达后三天内到达货物交接地点办理交接手续。 4.21 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第5条 包装与标记 5.1 卖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主管机关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卖方并应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防盗的保护措施,以便合同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合同货物包装前,卖方应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5.2 卖方应对合同货物本体(含所有零部件)与合同货物资料(含全套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书、出厂试验记录、产品外形尺寸图、运输尺寸图、铭牌图或铭牌标志图及备件一览表等)分开单独包装,防止受潮,保证合同货物及其资料完好无损,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5.3 卖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5.4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开包装,标记清楚并与主设备一起发货,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5.5 任何在装运中可能散失的合同货物,应用箱式包装等或按照买方要求包装,确保合同货物不散失,并标志以清晰的记号以便识别。 5.6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到货站; (3)收货人名称; (4)设备规格型号及部件名称;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货物运输警示标识; (9)工程名称; (10)其他应标记内容 凡重量达到2吨的合同货物或特殊形状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5.7 对于裸装的合同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合同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5.8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需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外购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5.9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按每台/套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同发货。小件合同货物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5.10 所用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货物及零部件的损坏。卖方与其分包商的货物不得用同一箱号。 5.11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5.12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工程名称/合同号; (2)收货人名称; (3)目的地; (4)毛重。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5.13 卖方用于合同货物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5.14 卖方用于合同货物的包装材料(松木),应依法办理植物检疫手续,提供当地森检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作为接收资料移交给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5.15用于合同货物的包装材料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另行约定。卖方应承担因包装材料问题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16卖方应在技术资料及合同货物包装物外表明确标注货物的仓储保管要求,包装物外表的标注应清晰、牢固、防水、耐磨。如卖方未提出明确要求或买方按卖方要求进行仓储保管,合同货物在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卖方应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6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 6.1 卖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书的约定指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如需要),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技术人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6.1.1 卖方根据合同派往现场参加开箱检验的人员应能够全权处理开箱检验中出现的问题;参加指导安装调试的人员应有合格的技术水平,能够协调或解决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参加试运行的人员应能够全权处理合同货物试运行中的所有问题。 6.1.2卖方应指定一名专人负责协调处理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全部问题。 6.2 当买方要求卖方提供现场服务时,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含本数)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含本数)到达现场。技术规范书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6.3 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货物;对合同货物的调试要在现场监理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过现场监理或项目部负责人的同意。若卖方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章制度,买方有权提出更换违反上述规章制度或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6.4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含本数)以传真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技术规范书约定的技术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份,双方据此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6.5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合同货物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6.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6.7 对每次会议及联络,双方均应签署会议纪要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如涉及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第12条的约定办理。 6.8 若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参与合同货物的部分技术服务或现场工作,费用由卖方或其分包商自行负担。 6.9 双方协商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如有),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实施。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要求。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6.10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与买方有关的各方。 6.11 买方发生供电中断或设备停运,需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卖方应全力配合买方恢复设备运行并查明故障原因。 6.12 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第7条 监造与检验 7.1 监造 7.1.1 买方有权委托监造单位派出监造代表依照技术规范书的约定,对本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卖方应配合买方组织的监造及出厂前检验,按监造代表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合同货物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设计联络会纪要、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监造见证文件等资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 7.1.2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15日内(含本数)按照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7.1.3 卖方应为买方的监造和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1)根据本合同货物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 (2)提前10日将合同货物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买方监造代表; (3)为买方监造代表查阅与合同有关的卖方的技术标准、图纸及文件提供方便; (4)为买方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费用由买方自理。 7.1.4 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卖方应及时向监造代表、项目管理单位报送相关信息,买方监造代表及相关人员有权参与、跟踪检查整改工作并提出意见,卖方根据买方监造代表的意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交货质量。 7.1.5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及部件出厂时,应附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专用条款有要求时,还应提供由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买方组织驻厂监造的,合同货物在监造代表签署“设备出厂见证表”后方可出厂。 7.1.6 不论买方监造代表是否参与了监造与检验或者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记录或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应尽的义务,也不能代替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后买方根据合同进行的现场检验。 7.1.7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将合同签约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和买方拟进行监造的合同货物的生产监造信息定期向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监造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报送。报送期间如有影响合同货物质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及时通报监造单位和买方。 7.1.8 卖方报送的监造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供货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 (2)监造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 (3)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4)制造单位生产质量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5)买方监造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 (6)原材料到货情况; (7)生产进度计划; (8)实际生产进度; (9)出厂交、验货情况; (10)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7.1.9卖方应提供生产进度计划,原材料材质和性能检测报告,外购零部件试验报告及合格证,关键工艺说明,货物检验和试验报告等资料,其中对关键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要求有供货批次、日期记录和质量控制标准。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7.1.10合同货物试验过程中,试验不合格的,卖方应将处理过程及原因如实填写,交给买方。 7.1.11卖方应根据货物所配用元器件的重要性,提供相应的检测标准和项目,卖方有义务根据买方要求提供原始检测报告,并根据买方要求完善检测标准与增加检测项目。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7.2 抽检 买方有权对合同货物(包括原材料、元器件、关键工艺、成品等)进行抽检,卖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抽检所需的资料和必要条件。买方对抽检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7.2.1 抽捡分为厂内抽检和厂外抽检,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抽检,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具备合格的试验资质。 买方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抽检的,卖方应在进行第三方抽检一周前将抽检计划传真给第三方和买方,买方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第三方抽检。 7.2.2 厂内抽检分为买方自行实施、买方见证卖方实施和买方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等方式。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无偿提供合格的试验仪器、配合人员和其他必要条件。 买方见证卖方实施工厂抽检的,卖方应提前7天通知买方生产进度,邀请买方现场见证,抽检结束后,买卖双方共同签署工厂抽检报告。 7.2.3 厂外抽检是货物到达现场后,买方根据现场情况,认为有必要时进行,包括买方自行实施和买方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两种方式。 7.2.4 买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抽检的,如抽检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所有检测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抽检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规定,扩大抽检范围,视检测结果及合同相关约定,作修理、重新生产、终止合同等处理,同时所有检测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现场检验 7.3.1 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及时到交货地点与买方一起根据配送验收单和装箱单组织对合同货物的包装、外观、件数及合同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且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的,由卖方负责处理。买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现场到货检验的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可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7.3.2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双方应做好并签署检验记录,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合同货物有任何损坏、缺陷或短少,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费用由买方承担。 7.3.3 卖方对买方根据上述约定提出的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7日内(含本数)提出,否则视为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卖方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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