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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矿选煤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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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东山矿选煤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厂区内部治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在内部治安保卫中的作用,努力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事件的发生。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厂区内部治安管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工作原则。第三条 厂属基层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治安管理的责任人,要督促所属职工自觉遵守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好“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人”的职责。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单位所辖材料库、办公室、工作岗位、发生案事件的首先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其次追究责任人责任)。对发生案件隐瞒不报,一经查出从重处罚。第四条 保卫

2、科负责厂区治安秩序维护,重要目标安全警卫,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应急事件配合处置工作。第五条 凡在厂区内活动的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含外来施工单位)。对违反本规定者,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一章 消防管理第六条 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安全措施不执行、接线不规范私拉乱接电源线、违章操作、焊割作业期间作业人员违章吸烟等,发生一次火灾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对当班班长和单位分管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党政领导各罚款500元,对单位罚款5000元。第七条 在各禁烟区内吸烟一人次(一个

3、烟头),对党政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10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第八条 火险隐患不积极整改,出现重复或造成较大火灾隐患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单位党政领导及安全副主任各罚款200元。第九条 私拉乱接电源线、使用木质配电盘、使用胶质线代替电源线、有明接头、每查出一处违章对单位罚1000元,对单位党政领导及安全副主任各罚款200元。第十条 在办公室、工作岗位、仓库违章使用电炉、大灯炮、自制加热器、大功率取暖电热器的,一经查出,除予以没收外,按千瓦/千元进行罚款。第十一条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违者对单位罚款3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十二条 电气焊(

4、割)作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一)两台焊机同接一个开关的;(二)使用漏气焊(割)炬的;(三)焊(割)地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未配备灭火器材的;(四)电焊机缺少防护罩的;(五)一次接线长度超过2米,二次接线接头超过3个及接头未采取绝缘措施的;(六)电焊钳把手绝缘老化破损的;(七)用厂房金属支架、设备代替接地(零)线的;(八)氧气瓶、乙炔瓶以及火源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减压阀、回火防止器、压力表损坏或失效的;(九)气焊(割)停止后,未及时关闭气源的,危机是拆除气带的。第十三条 在禁止烟火区或人员密集场所未办理动火作业证违章动火、动焊、切割、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

5、学物品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十四条 厂属各单位区域内设置配备的消防泵(加压泵)、消火栓、消防水带、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灯等消防设施应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保证完好,厂防火委员会不定期监督抽查,如不能正常使用、损坏、丢失、私自挪用的除照价赔偿外,并对单位罚款2000元。第十五条 无故损坏、放空、丢失灭火器,一经查出,每台赔偿2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无故损坏消火栓的每台赔偿20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第十六条 无故损坏、丢失各种防火标志的,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十七条 不准私自挪用消防器材、埋压、圈占消防栓、占用防火间

6、距、堵塞消防通道,违者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十八条 厂属各单位配备的灭火器应妥善保管,配备到位的灭火器不准私自挪用,使用到期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违者对单位罚款1000元。第十九条 故意破坏、盗用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对当事人给予2000元罚款。第二十条 氧气瓶、乙炔瓶储存、使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一)氧气瓶、乙炔瓶(以下简称两瓶)未设专库管理、分库存放的,未设置防倒装置的;(二)瓶库缺少安全标志、消防设施和管理制度、防火责任人不明确的;(三)两瓶同车运输,乙炔瓶平放使用,两瓶在阳光下暴晒的。第二十一条 厂属机动车辆

7、配备灭火器要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或损坏的,本车司机要按价赔偿,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造成车辆着火,由本车司机个人承担,并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二条 重点消防部位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通道和安全门要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堵塞,违者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二十三条 材料库、等禁火区域或生产区域内使用家用电器、电动车充电和存放机动车辆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第二十四条 仓库、材料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一)安全通道不畅或无防火制度;(二)库内使用60瓦以上白炽灯照明灯具或

8、使用常明灯的;(三)库内违反“五距”(垛距、墙距、柱距、顶距、灯距)规定堆放货物的;(四)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未穿金属管或阻燃管,使用木质配电盘的;(五)房内混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六)照明灯下方堆放物资或照明灯与垂直下方水平距离小于0.5米的;第二十五条 各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规定,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接受厂防火办的安全监督检查,违者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对施工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 凡属我厂产权的建筑房屋对外实行承包、委托经营时,房屋主管部门必须与承包人租赁者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否则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 任何

9、单位和个人不积极组织扑救火灾或阻碍扑救火灾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防火安全工作,对各自房前屋后、责任区及管辖范围内的杂草、易燃杂物及时清除,如不及时组织人员清除,对单位罚款2000元。 第二十八条生产用火及必须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指定现场负责人,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战线厂领导审批,报防火委员会办理固定用火许可证后,方可使用,违者对单位罚款2000元。 第二十九条洗煤一、洗煤二负责收集报废雷管收集存放数量:雷管不得超过500发,上交保卫科送交指定单位销毁;第三十条 对捡到雷管上交者,每发雷管奖励2元。第二章 交通车辆管理第三十一条 全厂所有车辆应

10、遵守厂门卫的检查制度,运送物资出门的车辆应到厂经营管理科办理出门证,出门证交门卫,否则大门不予放行。第三十二条 车队要严格控制使用车辆,不得公车私用,车辆外借,一经发现,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造成后果自负。第三十三条 厂属车队所有车辆省外出长途必须经厂长批准,否则,对单位罚款2000元,造成事故的,对责任人罚款5000元,造成后果自负。第三十四条车队使用或调换驾驶员时,应事先上报厂交通车辆管理办公室,需要上车的驾驶员要进行理论和技术考核,合格后,上报集团交通安全委员会,办理驾驶员内部上岗证,方可驾驶车辆,否则对单位罚款500元。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因违章或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停

11、止驾驶车辆,进入交通安全法规学习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要按照集团文件执行。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要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交通安全法规学习,一人旷会一次,对单位罚款500元,对驾驶员罚款200元。 在机动车辆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单位要在三天内整改完毕,整改不完的车辆不准上路行驶,否则,后果自负,并对单位罚款1000元。第三十七条 单位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时上报厂交通车辆管理办公室,对隐瞒事故或事故真相的,查出后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驾驶员罚款1000元。第三十八条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若违反按规定取消驾驶车辆资格,永不使用处理,另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500

12、元。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不准穿拖鞋,不准抽烟,不准打电话,违者罚款200元。第四十条 进入厂区内的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禁止乱停、乱放,违者罚款200元;第四十一条 单位车辆报废批准后,报废的车辆不准上路行驶,否则,后果自负,厂不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四十二条 厂交通车辆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到车队进行检查, 根据查出违规条款,对单位进行考核、奖罚。第三章 外来人员、车辆管理 第四十三条 外来人员因公入厂,门卫应先帮其联络,征得受访人同意,并先登记后放访客进入。外部施工单位人员须持厂有关部门证明或由业务单位联系,同意后方可进入厂区。 第五十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人员服从厂区管理人员管理,服

13、从厂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 外部车辆进厂须登记并服从厂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车辆进入厂区限速每小时5公里。一切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禁止鸣笛和超速行驶。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进厂1、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的拾荒人员;2、推销产品及收购废品的人员及车辆;3、拒绝登记检查者;第四章 厂区治安安全管理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处以赔偿损失的25倍或罚款500-1000元 。1、盗窃生产材料、设备零备件、生产工具及半成品的。2、违反规定私自处理废旧物资或变换物品的。3、无证私拉煤炭、煤泥等物资。4、盗窃生活用品、现金、及其它物品不足800元的。5、骗取、抢夺

14、少量公私财物的。6、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7、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8、强拿硬要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治安处罚的处以3001000元以下罚款。1、结伙斗殴、殴打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辱骂、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情节轻微的。3、非法侵入他人宿舍无理取闹的。第五十条 凡酗酒闹事,将其约束醒酒,视其情节,给予300-500元处罚,造成财物损坏的加倍赔偿。第五十一条 单位内部人员发生纠纷,原则上由本单位调解,发生在两个以上的单位有保卫部门处理。因打架斗殴造成轻

15、微伤害的,有保卫部门调查调解,按照责任大小赔偿受伤人治伤期间的各项费用(包括误工费、陪护费、医疗费、营养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单位责任人(书记、主任)各处罚500元,单位内发生刑事案件的对单位责任人处罚500-1000元。单位领导知情不报,不配合保卫部门调查处理的予以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妨害厂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1、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知情人隐瞒真相或包庇,提供伪证的。2、窝藏、销毁转移赃物的,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3、无理取闹阻碍车辆正常行驶的。4、无理取闹阻碍门卫正常执勤的。5、散布谣言、慌报险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6、扰乱会场

16、及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7、扰乱生产、办公等正常工作秩序的。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500元,并按损坏价值25倍赔偿。1、故意污损公共场所建筑物和设施的。2、故意损坏或擅自移动安全、交通、防火等标牌标志的。3、攀折、踩踏、损坏花木等绿化带的。第五十四条 赌博或用其他方法变相赌博的,除没收赌具、赌资外每人罚款500-1000元,提供赌场、赌具或在班中工作岗位上进行赌博的加倍罚款。第五十五条 在厂区宣扬邪教组织者,教唆、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等迷信活动,将予以严惩并追究单位党政领导责任。第五十六条 对传播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及张贴淫秽图片罚款500元。 进行色情活动者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

17、责任。第五十七条 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厂各部门的布告、通告等。第五十八条 厂区内严禁摆摊营业、出售物品.第五十九条 员工宿舍内不准外来人员留宿,特殊情况报保卫科批准。不得在宿舍内搞娱乐活动。第五章 处 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态度较好;(3)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工作的;(4)揭发检举同伙,对查清事实有突出贡献的;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2)胁迫、唆使、诱骗他人违反本规定的;(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屡教不改,态度恶

18、劣的;(5)无理取闹或打骂执行公务的人员的。第六十二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报告的、隐瞒不报的,将追究其责任并予以降级、降职处分。第六十三条 食堂、茶炉房工作重地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公用茶桶加锁并设专人看管。违者对单位主管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 对私自放行造成物资流失的、监守自盗、内外勾结、合伙盗窃、倒卖生产物资的本厂职工,一经查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厂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 保卫人员接警后不予处理的,巡逻时发现案事件不处理的,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厂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第六十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辞退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山煤股份东山矿选煤厂委员会 2018年6月11日 山煤股份东山矿选煤厂综合科 2018年6月15日印发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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