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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采购合同.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1701948 上传时间:2024-05-0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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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车辆采购合同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一拖(洛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洛阳中重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车辆采购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产品名称、规格、技术质量标准1、产品名称、数量、价格:2、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及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技术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特殊要求按双方约定执行。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汽车底盘部分由底盘生产厂家负责保修,上装部分按东方红系列专用汽车服务手册保修规定。质保期 年(质保期为安装调试正常使用后开始计算),终身提供维修服务。乙方在严格按照承诺的质量要求及合同

2、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产品的前提下,应至少达到使甲方正常使用的效果。同时保证交付买甲方的产品均为新品。第二条 产品的交货方法、时间、地点及运输1、交货方法、时间和地点:合同生效后,乙方应于签订合同后 日内按甲方要求在 甲方指定的地点 完成本项目的交货、安装、调试。甲方应在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提供符合安装条件的场地、环境等。2、运输方式及运费承担:货物运送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如因客观情况变化需更改产品交货时间,应在交货期前 日通知乙方变更交货时间,同时,买方无需向卖方支付任何费用和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三条 产品的价格产品的价格为固定不变价,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合同总价调价。第四条 付款方式第五

3、条单据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单据:1、产品发票;2、车辆说明书、保修手册、合格证各一份/辆;3、随车工具及附件清单第六条 验收标准、方法以及提出异议期限1、验收标准:按产品说明书及合同约定标准,双方共同验收。2、乙方在交货前应对产品的规格、质量、数量做出准确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书面证书,证明与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相符。3、甲方在产品送达后对产品进行检验,在检验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表面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妥为保管,同时在收货之日的次日起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

4、的异议和处理意见。5、如产品的规格、质量、数量等与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不符或存在质量缺陷,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无条件换货或退货,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并保留提出索赔的权利。第八条 违约责任1、乙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使用,应当按实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使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调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所支出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调换的,视为乙方不能交货,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

5、并书面发通知征求甲方意见,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每迟延一日,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天内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而延期 天以上未交货,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乙方逾期交货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 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3、对于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规格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4、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质量合格的产品,则为违约,以拒收产品总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甲

6、方负责赔偿。第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事件时的处理1、合同中任何一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期限延长至同一事件造成影响的期限届满之时。2、未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可能在短时间内以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天内向对方用特快专递寄送有关法定机构出具的合法证明作为凭证,供对方审核确认。3、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商谈来解决进一步履行合同的问题,并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解决货源问题。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更换供应商的权力。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

7、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合同双方同意应在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十一条 合同中采用的术语解释书面方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十二条 其它1、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约定的情形除外),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交货后,车辆的所有权暂由乙方保留,待甲方付清全部货款时,再将所有权移转予甲方。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甲

8、方: (章) 乙方: (章)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

9、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

10、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

11、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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