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混凝土运输承包合同发包方: (下称甲方)承包方: (下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实际需要,将部分混凝土运输交给乙方承运,乙方提供捌部搅拌车(车号:粤MK1822、粤MK2140、粤MK2449、粤MK2453、粤MK1727、粤M0243、粤M02402、粤M02455),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执。 第一条 承包方式:运输车辆实行全方位承包的办法,即包油料、司机工资、车辆维修费、车辆的养路费和保险规费等所有费用及运行安全等综合管理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二条 货物名称、数量、运费项目货物名称混凝土20公里 以内20公里以外其他工地20公里以内20公里
2、以外2525元+ 超公里数1元/公里152525元+ 超公里数1元/公里第三条 装载要求乙方使用混凝土搅拌车运输,必须服从甲方的调度人员安排装料,装料前必须反鼓保证罐内无积水;装料后不得往罐内加水,装料和卸料后,均应将车辆冲洗干净,如将混凝土洒落,造成公路污染,则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第四条 承运时间、数量:甲方根据生产实际的需要进行调度,通过口头或电话通知乙方所需车辆的数量、运送时间及数量等。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1、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应立即组织车辆,根据甲方调度的安排装运混凝土到指定的工地,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车,因乙方司机或车辆原因造成混凝土超过卸料时间至混凝土报废的,由乙方负责
3、。2、乙方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安全法规,车辆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六条 结算及付款方式1、每月结算一次,在每月5日内结算上月的运费;每部车当月运输量超过800立方米时,按实际数量结算;如不足800立方米且该车出勤28天以上时,则按800立方米结算(实际运输量按以上价格结算,差额部分按15元/立方米结算;春节当月按实际运输方量结算),如因乙方原因该车出勤不足28天,则扣除不足天数30立方米/天,每车次保底6方,不足6方按6方结算运费。结算时乙方应出具由甲方授权收货人签收的运费单。 2、付款方式:当月运输费用在次月25天内付清,不含税。3、每部车每月扣100元洗车费
4、。第七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运输的时间、地点、货物规格及数量;2、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调度的安排及时组织合格车辆承运;2、乙方司机应服从甲方调度的安排和工地的指挥;3、对运输的混凝土要负安全责任,保证混凝土无短缺,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责任。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承揽其它站的混凝土运输业务,否则甲方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并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5、乙方司机应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不迟到、早退,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从当月运费中扣除。6、当甲方要增加车辆时,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不
5、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将混凝土运至甲方指定地点,造成工地断料或混凝土报废等,则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原因(如司机往罐内加水、途中私自长时间停留或车辆故障等原因),使混凝土质量下降或报废,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司机不按甲方安排,私自将混凝土卸至其他工地,乙方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 可诉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第十条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加盖公司公章并双方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自2009年7月20日至 2014年7月19日止。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本合同在梅州区域签订,
6、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凡与本合同有关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代理人): 法人代表(代理人): 签订日期:二0一0年七月月二十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
7、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
8、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
9、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