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 房屋信息
1、该房屋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74、76、78号地下一、二层。
2、房屋产权证面积3161平方米,地下一层、二层。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后,在承租期内乙方不得改变和影响房屋的整体结构,可进行装修和装饰。乙方对该房屋已充分了解,如甲方需要将该房屋融资抵押,在保证乙方正常经营利益不受损失的情况下,乙方无条件同意。
二、租赁期限
甲乙双方商定,租赁期限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25年2月1日止,共十年。
三、租赁费及其交付方式和其他费用
1、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110万元,第二年起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年增3%,以此递增。房屋租赁押金10万元人民币,合同解除后如无争议,由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押金不计利息。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承诺给予乙方5个月的装修期,装修期内不计房租,因装修改造产生的水电费等由乙方承担。
3、租金的交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或银行转账。租金每半年缴付一次,需提前30日足额缴清下一个半年的租金。
4、甲方承诺,在交付房屋时,水电费等各项费用全清。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承担水电费、取暖费等费用以及因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承担租赁期内的物业费,此外不再承担任何费用。乙方应如期足额缴纳应缴费用,如因乙方欠费造成他方向甲方追缴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乙方需承担一切后果。
5、合同期内,政府对该租赁房屋征收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6、消防改造的费用(40万人民币以内)由甲方承担。乙方需先行垫付并联系有消防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改造施工,直至消防队验收并颁发证照。改造费在首次缴付房租时一次性扣除。
四、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出租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在交付乙方使用时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
2、乙方需自行办理餐饮营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3、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拥有合法的使用权,乙方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如因乙方使用不当,给该房屋或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需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五、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押金不予返还并收回房屋: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2) 乙方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
(3) 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超过60天的,甲方通知乙方后即解除合同。
2、 如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条件,严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使用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租期的租金及押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 如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添附物无条件搬走,甲方不予补偿。
4、 合同期满后,此合同自动解除,如乙方有意续租,可于合同期满前90天向甲方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后,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六、其他事项
如该房屋动迁,乙方需无条件配合,并无条件同意迁出,乙方仅就经营损失和装修补偿享有权利,其他拆迁补偿皆归甲方所有。
七、合同生效及纠纷处理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应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