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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借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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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甲方(借款人):见本合同“立约人信息”条款的约定乙方(贷款人):见本合同“立约人信息”条款的约定甲方向乙方申请个人消费借款,乙方同意提供个人消费借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借款金额、期限、用途以及借款的发放见本合同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约定。 第二条 利率和计息、结息一、贷款利率、罚息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利率调整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六条。 二、计息和结息贷款利息自乙方将款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在计息时,每月的计息天数均按30天计算,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年

2、利率/360=月利率/30,但甲方与乙方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乙方将依照约定的还款法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甲方应当在每期还款时限前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本息。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乙方将按照与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结息频率,在每个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但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乙方将按照每月一次的结息频率,于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在每月的对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第三条 还款 一、还

3、款原则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下列原则偿还:(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二)对于除上述(一)以外情形的借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二、约定还款日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约定还款日见本合同第十七条具体约定。三、甲方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七条。(一)委托扣款方式。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如该委托扣款账户为甲方之

4、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甲方应还款项。委托扣款方式下,甲方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甲方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乙方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在该期约定还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乙方的义务。储蓄存折、借记卡扣款结果通过甲方到乙方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每期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二)柜面还款方式。即甲方直接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

5、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办理还款。对于每一期应还款项,甲方最迟应在当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甲方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乙方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若甲方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之前,到乙方指定营业柜台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乙方将按照“按日计息”原则将甲方因提前偿还当期款项而多还的利息结转至下期(但乙方对该部分多还的利息不计付存款息),用于抵扣甲方下期应还款项中相同数额的利息。四、甲方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三)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仅限借款期限为1年(含)以内的); (四)其他乙方

6、同意的还款方法。还款方法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七条。五、提前还本甲方提前还本,需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但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不得提前部分还本。甲方提前还本时,应首先偿清拖欠本息(如有)。甲方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甲方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的,乙方按照提前还本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提前还本,须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甲方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乙方有权收取提前还本违约金。甲方申请提前还本时,可同时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申请经乙

7、方书面同意后方生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因此支付一定数额的缩短借款期限违约金。具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执行。 第四条 借款期限、还款方法的变更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展期或缩短借款期限,但应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借款期限变更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借款期限变更后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变更之日起,贷款利率、罚息利率根据新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规则确定(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法,但应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还款方法变更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甲

8、方申请变更借款期限或还款方法的,乙方可以因此要求甲方缴纳一定的费用。第五条 甲方和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二)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四)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五)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六)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

9、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七)应接受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八)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甲方应按以下要求确保乙方有效扣款:1.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2.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3.借款期间,甲方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之前15个工作日到乙方指定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 4.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足额扣款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并向乙方申请扣款,或应及时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还款。(九)甲方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10、通知乙方:1.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2.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3.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4. 在借款全部清偿前,甲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5. 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6.发生其他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十)甲方不得将借款用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期货买卖,不得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

11、止的其他消费与投资,并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十一)如本合同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借款人,则各借款人应就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乙方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借款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二、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借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二)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中国建设银行业务需要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有权了解、核实甲方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要求甲方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五)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

12、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六)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七)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有权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八)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

13、通知甲方。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中国建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第六条 违约及违约处理一、违约情形(一)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 2.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3.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4. 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5.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6. 甲方被宣告失踪,

14、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7. 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8. 甲方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9. 甲方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10.甲方未履行对中国建设银行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乙方发现甲方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11.甲方的个人及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

15、等),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甲方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的;12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违约: 1. 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2.作为保证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

16、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的;3.保证人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4.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5.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三)抵押或质押期间内,抵押或质押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违约: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

17、产或质押财产(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质押权利)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3. 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四)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二、违约救济措施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

18、项权利:1.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2.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挪用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 4.对于甲方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对于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择较重者计收罚息和复利,不予并处;5. 本合同项下执行浮动利率的

19、借款,甲方存在不按期足额还清借款本息情形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尚未归还的全部借款上浮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具体按乙方制定的利率定价标准执行;6.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款项用以抵偿甲方应付款项; 7.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8.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9.行使担保权利; 10.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11.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12.解除合同;13.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并

20、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第八条 杂项约定一、 费用的承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与借款有关的登记、评估、保管、鉴定、公证、律师服务、保险等费用(如有)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二、公告催收对甲方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三、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

21、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四、权利保留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五、通知本合同任何一

22、方当事人传递给其他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甲方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于发生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变动方承担。乙方发生需通知甲方的事项时,也可采用在乙方网点张贴公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通知。六、双方间其他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九条。 第九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的借款申请书、贷款支付凭证、提款通知书、提前还本申请书等文件或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三、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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