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伤职工就近紧急医疗救护
服务协议书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总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工伤职工就近、就地急救医疗,甲、乙双方本着积极采取措施、真诚合作、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经共同协商,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第二条 紧急医疗救护流程
一、 甲方若发生意外工伤事故,首先应尽最大可能先行急救,并及时与
就近的乙方“值班电话联系,详细说明单位的位置、伤者的人数及情况,以保证乙方缩短抢救准备时间,提高抢救效率,乙方应及早准备好相关救助医生及救助设施。
二、甲方需急救人员在乙方抢救时减少程序,可先不交费用直接救治。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费用问题拖延或拒绝收治甲方的危重病人,因此所产生
的不良后果由乙方相应承担。
四、甲方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支付,甲方需急救人员在乙方所发生的一
切医疗费用,因此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应将急重病员的情况及其治疗方案及时告知甲方(救命性急诊手术
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 甲方工伤职工及家属、护理人员,必须遵守乙方的各项制度及就诊
须知等,做到文明就医。
二、在发生医疗等方面纠纷后,甲方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保障乙方的正常医
疗秩序,配合乙方做好工伤职工及家属的相关工作。
三、甲方需急救人员在乙方就医后的5个治疗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应
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乙方为甲方工伤职工提供紧急医疗救护服务,开设紧急医疗救护绿色通道,享受先就诊后付费的服务。
二、乙方保证对工伤职工的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三、对甲方工伤职工在接受乙方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鉴定,如确认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医疗费用和有关损失。
第五条 协议的效力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本协议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甲 方: 乙 方: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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