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个人定时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个人定时存单质押贷款管理,依据有关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个人定时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定时存单质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出质人持有的我行未到期的个人定时存单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以个人定时存单申请贷款的,除本办法外,还应依照我行有关贷款产品管理制度要求执行。第三条个人定时存单质押贷款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五条 借款人向我行
2、申请贷款,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二)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出质人主体资格/资质、质物和质押率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出质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七条 我行可接受的质物是指出质人拥有处分权的依法可以质押的由我行所属各支行(部)开出的定时储蓄存单,包括一般整存整取存单和如意存、约享存、立得存等定时存款产品。存本取息类存单用于质押时,质押期间停止取息。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冻结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作为质押品的存单,在贷款还清前,不得提前支取,不得申请挂失
3、。第八条 我行应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单,我行不予受理:(一)存单费用来源不明的;(二)公款私存的;(三)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资金形成存单的;(四)我行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至少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第十条 个人定时存单质押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存单金额的0%。贷款本息合计最高不超过存单持有至到期日的本息合计。贷款到期日在存单到期日之前的,计算确定贷款额度时不应包括存单利息。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十一条 个人定时存单质押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超过
4、存单到期日。以多张不同到期日的个人定时存单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依据到期日最远的存单确定,或逐一按存单到期日逐笔确定贷款到期日。第十二条 个人定时存单质押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一般采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应采取按季结付息,分次还本或到期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详细情形可由我行与借款人各方协商确定。第十三条 个人定时存单质押贷款利率依据我行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政策、客户贡献度等情形综合确定。第五章 质押协议第十四条办理个人定时存单质押贷款,我行应和出质人订立书面质押协议。第十五条 质押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
5、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协议号;(三)定时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定时存单的保管责任;(六)质权的实现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的解决方式;(九)当事人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质押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存单。第十七条 我行与出质人可以在质押协议中商定,当借款人没有依约履行协议的,我行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第十八条 存单开户银行应及时办理存单登记止付及登记表外账手续。第十九条用于质押的定时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毁损的,我行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与出
6、质人共同向存单开户银行申请挂失、补办。补办的存单仍应继续作为质物。第二十条 质押期间,未经我行同意,存单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第六章 质权的实现第二十一条 个人定时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协议另有商定的,依照商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贷款到期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质押贷款的,我行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定时存单退还出质人,并及时到存单开户银行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行可依商定处分质押的定时存单:(一)质押贷款协议期满,借款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我行需依法提前收
7、回贷款的;(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的;(四)借款人或出质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协议的。第二十四条 有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我行可按质押协议商定条款兑现定时存单以偿还贷款本息。以定时存单兑现时,经办机构应向结算部门提交定时存单和其他有关存单解付手续。第二十五条 质押存续期间如出质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的,应要求其继续履行原出质人签订的质押协议。第七章 罚则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不按规定及时向出质人退回个人定时存单的,责任人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我行关于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给存款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拟定、说明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商业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商银发*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