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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火管灭火装置气体类自愿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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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F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认证技术规范 CNCA/CTS 0015-2010 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认证技术规范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lf-actuated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for temperature 2010-12-30发布 2010-12-30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发布 前 言 本技术规范为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认证技术依据。 本技术规范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董海斌、东靖飞、张立胜、王鹏翔、刘连喜、庄爽、戚彬、马建明 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认证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使用气体、干粉灭火剂作为灭火介质的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性能检测及产品认证。 本规范不适用于GA 602和GA 13规定的灭火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4066.1 干粉灭火剂 第1部分 BC干粉灭火剂 GB 4066.2 干粉灭火剂 第2部分 ABC干粉灭火剂 GB 4396 二氧化碳灭火剂 GB 5135.1-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部分:洒水喷头 GB 16669-2010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16670-2006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GB 18428 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 GB 18614 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剂 GA 400-2002 气体灭火装置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A 578 超细干粉灭火剂 GA 602-2006 干粉灭火装置 GA 863 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 指不需要电源,通过感温元件自动探测火灾启动实施灭火的固定式灭火装置。 3.2 探火管式引发器(简称“探火管”) 在设计温度范围内,依靠管道熔化破裂后的压力变化启动灭火装置的引发器。 4 分类 4.1按充装灭火剂的种类可分为: a) 气体类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以Q表示); b) 干粉类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以F表示)。 4.2按启动方式可分为: a)探火管启动式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以T表示); b) 玻璃球启动式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以B表示); c) 易熔合金启动式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以J表示)。 5型号规格 示例:WZ-Q/T-5表示探火管式灭火装置,充装气体灭火剂,灭火剂质量5 kg。 6要求 6.1装置 6.1.1 灭火剂充装要求 气体灭火剂充装密度/压力应符合GB 16670-2006中第5.2条的要求。 按GA 602-2006中第7.7条的方法进行试验,干粉灭火剂充装质量应符合GA 602-2006中第6.7条的要求。 6.1.2 装置性能 按GB 16670-2006中第6.4、6.11条的方法进行试验,气体类装置的喷射时间、抗振性能、温度循环泄漏要求应分别符合GB 16670-2006中第5.2、5.5和5.8.3条的要求。 按GA 602-2006中第7.6、7.8、7.9、7.10和7.11条的方法进行试验,干粉类装置的喷射性能、环境适应性、抗振性能应分别符合GA 602-2006中第6.6、6.8和6.9条的要求。 6.1.3灭火性能 装置的灭火性能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6.1.4灭火剂要求 装置中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GB 18614、GB 4396、GB 4066.1、GB 4066.2、GA 578或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6.2灭火剂贮存容器 6.2.1气体灭火剂贮存容器 按GA 400-2002中第6.2、6.3.2、6.4.3条的方法进行试验,气体灭火剂贮存容器材料、强度要求、密封要求、超压要求应分别符合GA 400-2002中第5.3.3、5.3.4、5.3.5和5.3.6条的要求。 6.2.2干粉灭火剂贮存容器 按GA 602-2006中第7.3和7.4条的方法进行试验,干粉灭火剂贮存容器应符合GA 602-2006中第6.3、6.4和6.5条的要求。 6.3容器阀 按GA 400-2002中第6.3.3、6.4.2、6.5.1、6.8、6.9和6.10条的方法进行试验,容器阀材料、密封要求、强度要求、超压要求、工作可靠性要求、耐腐蚀性能应分别符合GA 400-2002中第5.4.2、5.4.5、5.4.4、5.4.6、5.4.8和5.4.10条的要求。 容器阀安全泄放装置泄压动作压力应符合GB 16670-2006中第5.2条的要求。 6.4探火管 6.4.1静态动作温度 探火管静态动作温度与生产单位公布的设计温度偏差为:(1±10%)T0,且不应大于180 ℃。 式中: T0——生产单位公布探火管动作温度值,单位为摄氏度(℃)。 探火管静态动作温度试验试验设备应符合GB 5135.1-2003中7.6条的规定。 取长度约 80 cm探火管3段,两端封堵,在环境温度为20 ℃±5 ℃的条件下,给试样充入氮气,压力为生产单位公布值。试验应在油浴中进行,在升温速率不超过20 ℃/min的条件下,从室温加热到低于探火管静态动作温度20 ℃后,将试样约150 mm长的部分置于油浴中,保持2 min,观察试样动作情况。继续升温至探火管动作,记录动作温度值。 6.4.2爆破性能 按下述方法进行爆破试验,其爆破压力不应小于5.0 MPa。 爆破试验装置用液压源应具备消除脉冲的稳压功能,压力测量仪表的精度不应低于1.6级,试验装置的升压速率应在使用压力范围内可调。 将被检样品两端接相应规格的阀门,阀门的一端与与液压强度试验装置相连,另一端球阀关闭,排除连接管和样品腔内空气后,封闭样品所有出口,以不大于0.5 MPa/s的压力速率缓慢升压,直至被检样品爆破为止,记录试验压力。 6.4.3耐热空气老化性能 按GA 400-2002中第6.23条的方法进行试验,探火管应无裂纹等损坏。 6.5玻璃球 玻璃球应符合GB 18428的规定。 6.6易熔合金 易熔合金应符合GA 863的规定。 6.7喷嘴 按GB 16669-2010中第6.18、6.19、6.23、6.9、6.11和6.10条的方法进行试验,喷嘴性能应符合GB 16669-2010中第5.6.5~5.6.8条的要求。 7 检验规则 7.1抽样 7.1.1 抽样方式 所有样品均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基数 每种规格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样品数量的3倍。 7.1.3 抽样数量 7.2 判定准则 装置试验项目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出现A类项目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B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判定准则见表1。 表1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准则 部件名称 检验项目 检验分类 不合格分类 型式 试验 例行 检验 确认 检验 A类 B类 灭 火 装 置 灭火剂充装要求 ★ ★ — — ★ 装置性能-喷射时间 ★ — — ★ — 装置性能-抗振性能 ★ — ★ ★ — 装置性能-温度循环泄漏要求(气体类装置) ★ — ★ ★ — 装置性能-环境适应性(干粉类装置) ★ — ★ ★ — A类灭火性能 ★ — ★ ★ — B类灭火性能 ★ — ★ ★ — 气体灭火剂贮存容器 材料 ★ ★ — ★ — 强度要求 ★ — ★ ★ — 密封要求 ★ ★ — ★ — 超压要求 ★ — ★ — ★ 干粉灭火剂贮存容器 强度要求 ★ — ★ ★ — 密封要求 ★ ★ — ★ — 容 器 阀 材料 ★ ★ — ★ — 强度要求 ★ — ★ ★ — 密封要求 ★ ★ — ★ — 超压要求 ★ — ★ ★ 工作可靠性要求 ★ — ★ ★ — 耐腐蚀性能 ★ — ★ ★ — 探火管 静态动作温度 ★ — ★ ★ — 爆破性能 ★ — ★ ★ — 耐热空气老化性性能 ★ — ★ — ★ 玻璃球 基本性能 ★ — — 玻璃球应符合GB 18428的规定。 易熔合金 基本性能 ★ — — 易熔合金应符合GA 863的规定。 喷 嘴 耐热耐压要求 ★ — ★ ★ — 耐热冷击要求 ★ — — ★ — 耐冲击性能 ★ — — — ★ 耐腐蚀性能 ★ — ★ — ★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灭火性能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A.1 适用范围 本附录适用于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灭火性能检测。 A.2 要求 A.2.1 一般要求 A.2.1.1 生产单位和检验人员根据装置结构特性、充装灭火剂种类共同确定A.2.2条规定的灭火性能要求与被测样品的适用性。 A.2.1.2 装置用于实际场所时,其灭火性能应通过相关试验确定。 A.2.2 灭火性能 A.2.2.1 B类火灭火性能 按A.4.1.2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B类火灭火试验,装置应在灭火剂喷射结束后30 s内扑灭明火。 A.2.2.2 A类火灭火性能 按A.4.1.3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A类火灭火试验,装置应在灭火剂喷射结束后60 s内扑灭明火,继续抑制10 min,开启空间通风,木垛不得复燃。 A.3 试验方法 A.3.1试验条件 气体类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灭火试验空间体积由装置中灭火剂量和试验灭火浓度计算确定,其高度不应小于1.0 m。试验灭火浓度为表A.1中最低设计浓度的76.92%。 试验空间若设泄压口,应设在3/4空间高度以上或顶部。 直接式装置的探火管长度应为实际应用的长度,试验时应使探火管末端动作并实施灭火。 间接式灭火装置应在最长输送管路条件下进行,喷嘴位置应保证灭火剂不能直接喷向试验火、不能引起燃料的飞溅。 干粉类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灭火试验空间体积由生产单位提供。 A.3.2灭B类火试验 灭火模型为正方形油盘,油盘面积级别分别为0.05 m2,0.10 m2,0.15 m2,0.20 m2,0.25 m2,面积偏差为±0.01 m2,高度为100 mm,用壁厚为6 mm的钢板制成。灭火油盘级别由生产单位选取,燃料为商业级正庚烷。油盘注入30 mm厚正庚烷,底部垫水液面距燃料盘沿口距离不大于50 mm,底部以清水作垫层。 油盘放入试验空间正中地面上。点燃油盘,预燃30 s,手动启动灭火装置,记录喷射时间、灭火时间。 A.3.3 灭A类火试验 A类火试验按GA400-2002中6.40.3.3条的方法进行。灭火模型为木垛,木垛由四层构成,每层六根方木,方木的横截面积为40 mm×40 mm,长300mm。木垛层间呈直角交错放置,每层方木之间间隔均匀摆成正方形,将方木及层间钉起来形成木垛,引燃油盘尺寸为300 mm×300 mm,高度为100 mm。 表A.1 气体灭火剂灭正庚烷火和A类木垛表面火的灭火浓度 灭火剂名称 B类正庚烷火 A类木垛表面火 灭火浓度/% 最低设计浓度/% 灭火浓度/% 最低设计浓度/% 二氧化碳 — 35 — 58 七氟丙烷 6.6 8.6 5.8 7.5 六氟丙烷 5.9 7.7 5.9 7.7 三氟甲烷 12 15.6 15 19.5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认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型式试验项目及样品数量 B.1单元划分 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产品单元划分符合表B.1的规定。 表B.1 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产品单元划分 序号 产 品 名 称 单 元 划 分 原 则 1 灭火装置 1.分型产品可与其主型产品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 灭火装置内部灌装介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 灭火装置结构型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4. 灭火装置贮存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5. 灭火装置容器阀的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6.灭火装置容器阀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7. 灭火装置探火管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 容器 1.分型产品可与其主型产品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制造工艺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4.公称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 容器阀 1.分型产品可与其主型产品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4. 公称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4 喷嘴 1.分型产品可与其主型产品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 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4. 应用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5 探火管 1.分型产品可与其主型产品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 公称动作温度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6 玻璃球 1.分型产品可与其主型产品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 公称动作温度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7 易熔合金 1.分型产品可与其主型产品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 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4. 公称动作温度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B.2型式试验项目 B.2.1主型产品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认证技术规范》中6. 1至6.7的全部适用项目。 B.2.2分型产品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除《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认证技术规范》中6.1.4、6.4、6.5和6.3条中耐腐蚀性能的全部适用项目。 B.3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型式试验样品数量应符合表B.2的规定。 表B.2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样品名称 主型产品 分型产品 提供资料 公布值 备注 灭火装置 3 3 图纸 贮存压力,最大、最小工作压力 充装灭火剂 容器 2 1 合格证 容器阀 6 5 图纸 安全泄放膜片5片 喷嘴 3 2 图纸 探火管 10m 10m 静态动作温度值 玻璃球 玻璃球应符合GB 18428的规定。 易熔合金 易熔合金应符合GA 86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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