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0202) 编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全称): 六安市新东城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东城财富广场金诚国际汽车会所 ;2. 工程地点: 安徽省六安市东三十铺 ;3. 工程规模: 本工程建筑面积约2560平方米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 万元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
2、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张晓,身份证号码: 412922197903232994 ,注册号: 41006356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 本工程实施阶段监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10.00元/)人防
3、工程的监理服务费,结算面积按最终建筑面积结算 。包括:1. 监理酬金:计算方法:10.00元/*2560=25600元整 。2. 相关服务酬金: 无 。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无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无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无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无 。六、期限1. 监理期限:自 2014 年 4 月 20日开始实施,至 2014 年 7 月 20 日完成,总工期叁个月 ,开工日期,以甲方批准的开工令为准。2. 相关服务期限(不采用):(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
4、始,至 / 年 / 月 / 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 2014 年 4月 20 日。2. 订立地点: 六安市新东城置业有限公司 。3. 本合同一式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贰份,乙方执 贰 份。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5、: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
6、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
7、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
8、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释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
9、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
10、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
11、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
12、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
13、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
14、情形。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
15、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
16、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 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
17、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 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 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
18、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 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
19、,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 支付5.1 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 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
20、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
21、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
22、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
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
24、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25、。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 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 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6、。8. 其他8.1 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 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 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 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 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
27、 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 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 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一 定义与解释 1. 解释1.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 。二. 监理人义务1.监理的范围和内
28、容1.1 监理范围包括: 人防工程 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2.1准备阶段(1)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部、省鉴定批复和设计规范,施工图纸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并提出优化设计意见。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参加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的设计技术交底。(2)在施工设计图纸发给施工单位之前,进行审查。(3)检查开工前施工单位的复测资料,对定位情况、中线及水准桩的设置是否稳固可靠进行监理。(4)审查施工单位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劳力、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场及布置情况,以及保证质量、安全、工期和控制造价等方面的措施进行监理,并向甲方和甲方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5)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
29、质量技术措施是否落实进行监督、检查。(6)审查施工单位提报的开工报告,经甲方批准后,下达开工令。(7)审查汇总施工图纸数量,并按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内工程数量进行列表比照,建立台帐,以便作为修订承发包合同变更设计等的依据。(8)协助甲方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1.2.2施工阶段1.2.2.1控制工程质量:1.2.2.1.1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的监理。(1)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以及各个环节实行旁站监理,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2)对所有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记录,对隐蔽工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监督施工单位认真处理,必要时邀请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和参加验收确认。1.2.2.1.2质量检查:(1)对
30、施工测量、放样等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复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出监理记录,并通知施工单位及时纠正。(2)检查工程材料和设备:乙方应对建筑材料、安装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有权禁止其进入工地和投入使用。(3)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承包合同,严格按施工规范、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对工程主要部位、工程主要环节及隐蔽工程的施工,按有关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检测规定,进行检验签证,并对施工质量做出评价。(4)对施工工艺、劳力组织、机电设备等提出监理意见,当发现实际操作与工艺要求不符,对施工单位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通知甲方。(5)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各类试件按规定进
31、行检查和抽查,对试验结果做出评价。(6)监督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工作资料是否齐全,并对质量评定工作做出综合评价。(7)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8)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仪器设备进行全面监督,审核度量衡的定期的检验资料,保证度量资料的准确。(9)施工中发现一般质量事故,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返工处理,并记入工程日志本,对发生大、重大质量事故,主持事故分析会,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有权否定施工单位对质量事故和返工处理的意见,责成重新研究处理方案,并报甲方。(10)对工程的施工检查要保证不漏检,重点过程和技术复杂的过程适当增加检查次数。(11)督促并配合设计、施工单位搞好工程质
32、量等方面的工作。(12)以现场监理为主成立工程质量监控小组,确保工程质量。1.2.2.2工程进度监理:(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承发包合同规定的工期和甲方下达的季、年度施工计划组织施工,每周向甲方报告施工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2)掌握并准确了解工程进度,如发生延误应及时分析原因提出相应措施,并报告甲方。(3)及时处理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联系单,对工程联系单提出的问题,监理应给予明确的回复意见,并报甲方批准。1.2.2.3控制工程造价(1) 按甲方制订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办理验工计价签证,保证验工签证的各项工程质量合格、数量准确(做到不超验、不漏验)。(2)建立工程进度台
33、帐,核对工程形象进度,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按月、季向甲方报告。(3) 建立验工计价台账,每季向甲方报送一次,每年末与施工单位核对清算一次,核对清算后资料报甲方。(4)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未经返工处理达标前不予验工。(5)组织召开现场例会,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甲方请示报告。1.2.2.4变更设计和现场经济签证(1)负责对设计变更进行初审,核实变更设计增、减数量,提出初审意见,报甲方审定,审查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变更通知书编制的预算书。(2)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及时办理现场经济签证,计量核价,并报甲方审定。(3)过程中对签证工程量的确认必须准确真实。对经监理核查确认过的经济签证数量,甲方还将报审
34、计审定,如监理审定的工程量超出审计审定的工程量的10%及以上的,将从监理费中扣除该部分超出金额。(4)因监理费控人员没有履行相应的审核职责,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1.2.3竣工验收阶段:(1)督促、检查并协助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验收资料,并提出监理意见。(2)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作为验收的依据。(3)参加验收工作,提出监理意见。(4)严把竣工结算审计资料送审关,在送审资料上对施工质量、施工范围等签署了无保留意见,后经甲方审查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施工范围等与事实不符时,收取乙方造成该事件影响造价的50%的违约金。(5)整理完整的两套监理资
35、料报甲方存档。(6)协助甲方办完工程决算和决算审计。1.2.4监理工程师应把热情服务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在进行监理的同时,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特长和管理方面的知识,帮助施工单位提高技术业务和管理水平,攻克技术难点献计献策。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1 监理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规范标准。(2)安徽省合肥市建设工程监理法规。(3)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4)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5)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6)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现行施工质
36、量验收规范。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3.1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4.履行职责4.1受甲方委托,以监理合同为依据,对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协调负监理管理责任。并派 张晓 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乙方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条款。在本合同执行期间除不可抗力外不得更换。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需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2乙方必须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按专业配备,统一执行国家、安徽省颁布的监理细则和统一报表等。4.3乙方必须满足监理业务不间断的需要,确定分年、分专业的现场监理人员数量。招标时乙方上报的监理人员名单如需更换须征得甲方同意,监理
37、工程师更换人员不得超过一位,且不能免除乙方违约责任,超出更换人员数量每更换一位处以1万元违约金。4.4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如需变更应征得甲方同意,且所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投标时总监理工程师的资质、业绩等条件,并无条件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金额为2000.00元。总监代表、其他监理人员必须坚持在施工现场管理,甲方对监理部人员实行考核,总监代表按22天/月考勤,监理工程师按25天/月进行考勤。有事须和甲方代表请假,否则按缺勤计。总监代表每月请假不超过四天且每年度累计不超过20天,普通监理人员每月不超过三天且每年度累计不超过15天,超出部分按缺勤计。累计缺勤超过规定天
38、数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总监代表每缺勤一次承担违约责任200元;专监、监理员、旁站等其他所有监理人员每人每缺勤一次承担违约责任100元。承担的违约责任由甲方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总监代表无故缺勤三次以上无条件更换,并无条件接受甲方提出的相应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总监、监理人员进行调换,直至甲方满意为止。本条中乙方承担的所有违约责任金额由甲方直接从当期监理费用中直接扣除。4.5编报年度监理工作计划及监理细则,经甲方审批后实施。4.6按第四条向甲方提供各项报表及报告。4.7隐蔽工程必须按要求进行验收,并及时完成隐蔽工程记录;关键工序及旁站项目(如混凝土浇注等)必须有监理人员旁站并及时做
39、好旁站记录,旁站项目无监理人员旁站的每次按100元承担违约责任。4.8需取样送检或复检项目,监理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的,每次按200元追究监理违约责任。4.9工程竣工验收后,向甲方提交工程监理总结和两套完整的监理资料。4.10完成甲方委托的其他工程监理事宜。4.11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4.1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5.1工程情况报告:乙方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程形象进度、
40、主要实物工程量施工质量情况、安全情况、施工中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书等报送甲方。5.2验工报告:乙方在每月末办理验工计价后五日内,将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与甲方下达计划进行对照,制表并附分析说明报甲方。5.3隐蔽工程检查报告:乙方在每月末将隐蔽工程检查基数,监理工程师实际检查项数,施工中质量检查情况,各种的试验报告单,到达工地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质量问题的件数,验工计价台账副本报送甲方,按时准确报送。5.4工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报送质量事故报告,包括事故情况的描述、原因分析、处理过程及结果,如发生的质量事故因监理监管不力或验收不到位造成的,追究
41、监理单位违约责任。5.5变更设计月报:截止本月批准的变更设计情况和实际完成情况抄送甲方。 6.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三委托人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一套施工设计图纸。2.监理合同签订后,负责将承担监理工作的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名单和监理合同副本分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建立起正常的工作关系,协调有关事宜,互相配合,确保对工程施工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3.甲方向设计、施工承包方发出的有关要求及文件等也应通知乙方,以便开展工作。4.按期支付监理费。延期支付,若延
42、期按500元一天做为违约金支付给监理方,5.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 。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 /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四. 违约责任1.乙方应无条件执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条款;2.在工程建设中,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时,乙方应承担监理责任,甲方有权从监理费用中按相关规定扣减相应损失,直至扣完监理服务费。监理费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另行赔偿。五. 支付 1. 支付货币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2.支付酬金2.1监理费用内容:本合同全部监理费用包括监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劳保、培训、差旅费、乙方的检测设备和检测费
43、用、交通、办公生活用品、食宿、通讯及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以及为完成本合同监理范围内的各项监理任务所支出的全部费用,乙方做到办公独立、生活自理、食宿自理。3.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委托人每月25日为统一工程款办理时间,具体支付方式如下):工程一层封顶后付合同总价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监理服务费95%;剩余5%的在质保期满后(质保期壹年,从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次性无息支付。3.4工期超出部分监理费计算:工期超出3个月以内不增加监理费,超出4个月以上另行协商。六.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 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变更2.1
44、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2.2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2.3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2.4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3. 终止3.1工程竣工验收结束,监理费结算完毕后终止。七. 争议解决1. 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