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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QFGD-2009-27003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格式条款
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正确履行职能,促进监管到位,根据《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格式合同备案监督和合同格式条款日常监督。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由格式合同条款提供方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备案。
第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理应当由省局备案的格式合同备案审查工作。
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局开展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检查,办理应当由市、州、地工商局备案的格式合同备案审查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检查,指导基层工商所开展合同格式条款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的申诉、投诉或举报;办理应当由县级局备案的格式合同备案审查工作。
基层工商所负责开展本辖区合同格式条款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的申诉、投诉或举报。
第六条 对合同格式条款有重大异议需要进行综合评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司法、仲载、消协、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专业人士进行评审。
第二章 备案管辖
第七条 对格式合同条款提供方从事经营活动,使用格式条款文本的,应在注册地工商机关备案。
格式合同条款提供方为分支机构,但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使用自己制定的格式条款文本的,由分支机构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格式条款已备案的,应当向备案机关出具格式条款已备案证明的复印件,并由备案机关予以核实。
第八条 合同格式合同条款提供方在本省范围内使用全国、全省统一的合同格式条款文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备案,或者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备案。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其上级部门或者行业统一制定或者推行的合同文本,其上级部门或者行业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不再重复备案,但对合同格式条款有改变的,经营者应当报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备案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章 备案受理和审查
第十一条 经营者提出备案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在所有书式文本上加盖公章:
(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三)合同文本样本或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材料、附件等;
(四)合同文本样本中格式条款的内容及其依据、说明等材料;
(五)承办人的委托代理证明及身份证明;
(六)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资料的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收讫申请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受理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十三条 受理后,合同监管人员依照《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初审,在《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拟定《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通知书》或《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十四条 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和初审意见及拟定文书进行审核,并在《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审批表》上签署核审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备案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备案或修改的决定,对重大、疑难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需适当延长时间的,报局领导批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条例》规定的备案合同文本,向申请人出具《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通知书》;对含有违反《条例》规定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向申请人出具《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格式合同条款提供方自接到修改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有提起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七条 格式合同条款提供方应在收到《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合同报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五章 申辩和听证
第十八条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条款提供方对修改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修改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提出申辩或者听证申请。
格式合同条款提供方明确表示放弃或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辩或听证的,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第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提供方对《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有异议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辩的,受理部门应出具《合同格式条款修改意见陈述申辩受理单》。
第二十条 受理人员应在核实、审查后,拟定《合同格式条款陈述申辩处理意见单》,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一条 部门负责人对《合同格式条款陈述申辩处理意见单》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陈述申辩的,核发《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同意陈述申辩的,格式合同条款提供方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合同样本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格式合同条款提供方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者的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听证参加人准备证据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章 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对合同格式条款的投诉举报可通过12315平台、工商红盾信息网站投诉举报。合同监管部门也可直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 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投诉举报受理的范围包括:
(一)合同款式条款提供方制定和使用的合同文本未按《条例》的规定在工商机关备案的;
(二)对备案后的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条款提供方自行修改的;
(三)格式合同条款提供方制定和使用的格式合同条款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禁止的内容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七条 合同监管部门接受直接投诉、举报的,应当作好受理记录,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七章 存档、查阅及公示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予以备案的合同文本,应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按如下顺序装订:1.卷宗材料目录;2.《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请表》;3.《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审批表》;4.《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受理单》;5.《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通知书》及送达回证;6.予以备案的合同样本;7.《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及送达回证; 8.陈述申辩材料及《合同格式条款修改陈述申辩受理单》;9.《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0.《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听证答复》及送达回证;11.听证意见;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3.合同文本样本或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材料、附件等;14.合同文本样本中主要格式条款的内容及其依据、说明等材料;15.承办人的委托代理证明; 16.其他可以对外的材料。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电子文档档案的制作归档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予以备案的合同文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在工商红盾信息网站予以公布。
县级局对备案并予以公布的合同文本,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市、州、地工商局。
市、州、地工商局对备案并予以公布的合同文本,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省工商局。
第三十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合同备案进行监督检查。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备案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经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文本,各级备案机关应建立可供社会各界公开查阅的文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予以备案的合同文本使用统备案编号。
备案编号由备案类别、备案机关、合同种类、备案时间等组成。编号规则为:X工商合(X级局简称)格备(合同种类)字第(年度号流水号)号。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告知格式合同条款提供方在印制予以备案的合同文本时,应将备案编号在合同文本的显著位置进行标示。
第三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合同格式申请方发出的文书均应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从2010年1月1日试行。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办法由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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