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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施工合同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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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FIDIC施工合同条件内容提要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二、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三、风险责任的划分四、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五、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六、缺陷通知期阶段的合同管理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1999年出版了施工合同条件范本。新范本在维持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第四版)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合同结构和条款内容作了较大修订。新的版本有以下几方面的重大改动: 1合同的适用条件更为广泛 FIDIC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基础上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不仅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也可以用于安装工程施工。 2通用条件条款结构改变 通用条件条款的标题分别为:一般规定;业主;工

2、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职员和劳工;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检验;业主的接收;缺陷责任;测量和估价;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业主提出终止;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20条247款。比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条目数少,但条款数多,克服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某一事件往往涉及排列序号不在一起的很多条款,使得编写合同、履行管理都感到很繁琐的缺点,尽可能将相关内容归列在同一主题下。 3对业主、承包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更严格明确的规定 4对工程师的职权规定得更为明确 通用条款内明确规定,工程师应履行施工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

3、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力。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施工合同中某些规定权力之前需先获得业主的批准,则应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内注明。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或承包商的各类要求均应提交工程师,由其作出“决定”;除非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将该事件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或仲裁机构解决外,对工程师作出的每一项决定各方均应遵守。业主与承包商协商达成一致以前,不得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限制。通用条件的相关条款同时规定,每当工程师需要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应首先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合同规定并适当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后再作出公正的决定。 5补充了部分新内容 随着工

4、程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发展,增加了一些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没有包括的内容,如业主的资金安排、业主的索赔、承包商要求的变更、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争端裁决委员会等,使条款涵盖的范围更为全面、合理。 6通用条件的条款更具备操作性 通用条件条款数目的增加不仅表现为涵盖内容的面宽,而且条款约定更为细致和便于操作。如将预付款支付与扣还、调价公式等编入了通用条件的条款。 施工合同条件具有全面、完整的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和专用条件部分条款的编制说明及范例,使用时可结合项目的特点编写。本章以下各节内容仅就与第六章有区别之处的部分作简单介绍。 二、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 (一)合同文件(了解) 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

5、,构成对业主和承包商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合同协议书。业主发出中标函的28天内,接到承包商提交的有效履约保证后,双方签署的法律性标准化格式文件。为了避免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专用条件指南中最好注明接受的合同价格、基准日期和开工日期。2中标函。业主签署的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可能包含作为备忘录记载的合同签订前谈判时可能达成一致并共同签署的补遗文件。3投标函。承包商填写并签字的法律性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包括报价和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确认文件。4合同专用条件。5合同通用条件。6规范。指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循的准则,也是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的依据,即合同管理中通常所称的技术

6、条款。除了工程各主要部位施工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外,还可以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对承包商文件的要求;(2)应由业主获得的许可;(3)对基础、结构、工程设备、通行手段的阶段性占有;(4)承包商的设计;(5)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6)合同涉及的第三方;(7)环境限制;(8)电、水、气和其他现场供应的设施;(9)业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10)指定分包商;(11)合同内规定承包商应为业主提供的人员和设施;(12)承包商负责采购材料和设备需提供的样本;(13)制造和施工过程中的检验;(14)竣工检验;(15)暂列金额等。7图纸。8资料表以及其他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如:(1)资

7、料表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文件,包括工程量表、数据、列表及费率单价表等。(2)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他文件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范围的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 (二)合同担保 1承包商提供的担保 合同条款中规定,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提供履约担保,接受预付款前应提供预付款担保。在范本中给出了担保书的格式,分为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书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保函两类格式。保函均为不需承包商确认违约的无条件担保形式(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1)履约担保的保证期限。履约保函应担保承包商圆满完成施工和保修的义务,而非到工程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为止。但工程接收证书的颁发是对承包商按合

8、同约定完满完成施工义务的证明,承包商还应承担的义务仅为保修义务。因此,范本中推荐的履约保函格式内说明,如果双方有约定的话,允许颁发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后,将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减少一定的百分比。 (2)业主凭保函索赔。由于无条件保函对承包商的风险较大,因此通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了4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凭履约保函索赔,其他情况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对待。这些情况包括: 1)专用条款内约定的缺陷通知期满后仍未能解除承包商的保修义务时,承包商应延长履约保函有效期而未延长; 2)按照业主索赔或争议、仲裁等决定,承包商未向业主支付相应款项; 3)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接到业主修补缺陷通知后42天内未派人修补; 4)

9、由于承包商的严重违约行为业主终止合同。 2业主提供的担保 大型工程建设资金的融资可能包括从某些国际援助机构、开发银行等筹集的款项,这些机构往往要求业主应保证履行给承包商付款的义务,因此在专用条件范例中,增加了业主应向承包商提交“支付保函”的可选择使用的条款,并附有保函格式。业主提供的支付保函担保金额可以按总价或分项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比计算,担保期限至缺陷通知期满后6个月,并且为无条件担保,使合同双方的担保义务对等。 通用条件的条款中未明确规定业主必须向承包商提供支付保函,具体工程的合同内是否包括此条款,取决于业主主动选用或融资机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几个期限的概念 1合同工期

10、合同工期在合同条件中用“竣工时间”的概念,指所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之和。如有分部移交工程,也需在专用条件的条款内明确约定。合同内约定的工期指承包商在投标书附录中承诺的竣工时间。合同工期的时间界限作为衡量承包商是否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施工义务的标准。 2施工期 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为承包商的施工期。用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承包商的施工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3缺陷通知期 缺陷通知期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

11、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尽管工程移交前进行了竣工检验,但只是证明承包商的施工工艺达到了合同规定的标准,设置缺陷通知期的目的是为了考验工程在动态运行条件下是否达到了合同中技术规范的要求。因此,从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履约证书日止,承包商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及分阶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应在专用条件内具体约定。次要部位工程通常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一年;个别重要设备也可以约定为一年半。 4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对业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颁发履约证书只是表示承包商的施工义务终止

12、,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结束,还剩有管理和结算等手续。结清单生效指业主已按工程师签发的最终支付证书中的金额付款,并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函。结清单一经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 (四)合同价格 通用条件中分别定义了“接受的合同款额”和“合同价格”的概念。 “接受的合同款额”指业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复工程缺陷所接受的金额,来源于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并对其确认。 “合同价格”则指按照合同各条款的约定,承包商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务后,对所有合格工程有权获得的全部工程款。最终结算的合同价可能与中标函中注明的接受的合同款额不一定相等,究其原因,涉及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 1合同类

13、型特点 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采用单价合同的承包方式。为了缩短建设周期,通常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就开始施工招标,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陆续发放施工图,因此,承包商据以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工作内容项下的工程量一般为概算工程量。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可能多于或少于清单中的估计量。单价合同的支付原则是,按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的单价,结算该部分工作的工程款。 2可调价合同 大型复杂工程的施工期较长,通用条件中包括合同工期内因物价变化对施工成本产生影响后计算调价费用的条款,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均要考虑约定可调价范围内项目当地市场价格的涨落变化。而这笔调价款

14、没有包含在中标价格内,仅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调价原则和调价费用的计算方法。3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事件合同价格增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业主的行为或他应承担风险责任的事件发生后,导致承包商增加施工成本,合同相应条款都规定应对承包商受到的实际损害给予补偿。4承包商的质量责任合同价格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包商没有完全地或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可凭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承包商应得工程款内扣减该部分给业主带来损失的款额。(1)不合格材料和工程的重复检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工程师对承包商采购的材料和施工的工程通过检验后发现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承包商应自费改正并在相同条件下进行重复试验,重复检验所发

15、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商承担。(2)承包商没有改正忽视质量的错误行为。当承包商不能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移出施工现场,以及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或无力修复缺陷工程,业主可以雇佣其他人来完成,该项费用应从承包商处扣回。(3)折价接收部分有缺陷工程。某项处于非关键部位的工程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如果业主和工程师经过适当考虑后,确信该部分的质量缺陷不会影响总体工程的运行安全,为了保证工程按期发挥效益,可以与承包商协商后折价接收。5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提前竣工(1)因承包商责任的延误竣工合同价格减少。签订合同时双方需约定日拖期赔偿额和最高赔偿限额。如果因承包商应负责原因竣工时间迟于合同工期

16、,将按日拖期赔偿额乘以延误天数计算拖期违约赔偿金,但以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赔偿业主延迟发挥工程效益的最高款额。专用条款中的日拖期赔偿额视合同金额的大小,可在0.030.2合同价的范围内约定,具体数额或百分比,最高赔偿限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10。如果合同内规定有分阶段移交的工程,在整个合同工程竣工日期以前,工程师已对部分分阶段移交的工程颁发了工程接收证书且证书中注明的该部分工程竣工日期未超过约定的分阶段竣工时间,则全部工程剩余部分的日拖期违约赔偿额应相应折减。折减的原则是,以拖延竣工部分的合同金额除以整个合同工程的总金额所得比例乘以日拖期赔偿额,但不影响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即:折减的误期损害赔偿

17、金天合同约定的误期损害赔偿金天(拖延竣工部分的合同金额/合同工程的总金额)误期损害赔偿总金额折减的误期损害赔偿金天延误天数(最高赔偿限额)(2)提前竣工合同价格增加。承包商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工程提前竣工是否应得到奖励,在施工合同条件中列入可选择条款一类。业主要看提前竣工的工程或区段是否能让其得到提前使用的收益,而决定该条款的取舍。如果招标工作内容仅为整体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且这部分工程的提前不能单独发挥效益,则没有必要鼓励承包商提前竣工,可以不设奖励条款。若选用奖励条款,则需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奖金的计算办法。当合同内约定有部分分项工程的竣工时间和奖励办法时,为了使业主能够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占有并启

18、用工程的某些部分提前发挥效益,约定的分项工程完工日期应固定不便。也就是说,不因该部分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工程师批准顺延合同工期,而对计算奖励的应竣工时间予以调整(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6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的暂列金额某些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中包括有“暂列金额”款项,尽管这笔款额计入在合同价格内,但其使用却归工程师控制。暂列金额实际上是一笔业主方的备用金,用于招标时对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储备金额。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依据工程进展的实际需要经业主同意后,用于施工或提供物资、设备,以及技术服务等内容的开支,也可以作为供意外用途的开支。他有权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完全不用。工程师可以发布指

19、示,要求承包商或其他人完成暂列金额项内开支的工作,因此,只有当承包商按工程师的指示完成暂列金额项内开支的工作任务后,才能从其中获得相应支付。由于暂列金额是用于招标文件规定承包商必须完成的承包工作之外的费用,承包商报价时不将承包范围内发生的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摊入其中,所以他未获得暂列金额内的支付并不损害其利益。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指示完成暂列金额项内支付的工作时,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有关凭证,包括报价单、发票、收据等结算支付的证明材料。(五)指定分包商1指定分包商的概念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

20、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合同内规定有承担施工任务的指定分包商,大多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能力,但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或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避免各独立合同之间的干扰,则只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内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应工程所需的货物、材料、设

21、备;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等。2指定分包商的特点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指定分包商一般分包商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承担指定分包工作任务的单位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则由承包商选择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属于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作,因此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工作则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围的一部分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在合同条件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商的条款。如通用条件

22、规定,承包商在每个月末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工程师有权要求他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的话,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对于一般分包商则无此类规定,业主和工程师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监督。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索赔或诉讼,承包商不承担责任如果一般分包商有违约行为,业主将其视为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3指定分包商的选

23、择特殊专项工作的实施要求指定分包商拥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或专门的施工设备、独特的施工方法。业主和工程师往往根据所积累的资料、信息,也可能依据以前与之交往的经验,对其信誉、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比较了解,通过议标方式选择。若没有理想的合作者,也可以就这部分承包商不善于实施的工作内容,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指定分包商。某项工作将由指定分包商负责实施是招标文件规定,并已由承包商在投标时认可,因此他不能反对该项工作由指定分包商完成,并负责协调管理工作。但业主必须保护承包商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是选择指定分包商的基本原则,因此当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时,有权拒绝某一单位作为指定分包商。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业主选择指定

24、分包商应首先征求承包商的意见,不能强行要求承包商接受他有理由反对的,或是拒绝与承包商签订保障承包商利益不受损害的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商。(六)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任何合同争议均交由仲裁或诉讼解决,一方面往往会导致合同关系的破裂,另一方面解决起来费时、费钱且对双方的信誉有不利影响。为了解决工程师的决定可能处理得不公正的情况,通用条件中增加了“争端裁决委员会”处理合同争议的程序。1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1)提交工程师决定。FIDIC编制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出发点之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模式,因此不论是承包商的索赔还是业主的索赔均应首先提交给工程师。任何一方要求工程师作出决定时,他

25、应与双方协商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合同规定并适当考虑有关情况后作出公平的决定。(2)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双方起因于合同的任何争端,包括对工程师签发的证书、作出的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不同意接受时,可将争议提交合同争端裁决委员会,并将副本送交对方和工程师。裁决委员会在收到提交的争议文件后84天内作出合理的裁决。作出裁决后的28天内,任何一方未提出不满意裁决的通知,此裁决即为最终的决定。(3)双方协商。任何一方对裁决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或裁决委员会在84天内未能作出裁决,在此期限后的28天内应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56天才开始审理,这一时间要求双方尽力以友好的

26、方式解决合同争议。(4)仲裁。如果双方仍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只能由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最终解决。2争端裁决委员会(1)争端裁决委员会的组成。签订合同时,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组成裁决委员会。裁决委员会可选定为1名或3名成员,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合同每一方应提名1位成员,由对方批准。双方应与这两名成员共同并商定第三位成员,第三人作为主席。(2)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性质。属于非强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相当于我国法律中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但其性质则属于个人委托。成员应满足以下要求:1)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有经验;2)在合同的解释方面有经验;3)能流利地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交流语言。(3)工作。由于裁决委员会

27、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合同争议,因此不同于工程师需要常驻工地。1)平时工作。裁决委员会的成员对工程的实施定期进行考察现场,了解施工进度和实际潜在的问题。一般在关键施工作业期间到现场考察,但两次考察的间隔时间不少于140天,离开现场前,应向业主和承包商提交考察报告。2)解决合同争议的工作。接到任何一方申请后,在工地或其他选定的地点处理争议的有关问题。(4)报酬。付给委员的酬金分为月聘请费和日酬金两部分,由业主与承包商平均负担。裁决委员会到现场考察和处理合同争议的时间按日酬金计算,相当于咨询费。(5)成员的义务。保证公正处理合同争议是其最基本义务,虽然当事人双方各提名l位成员,但他不能代表任何一方的单方

28、利益,因此合同规定:1)在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同意的任何时候,他们可以共同将事宜提交给争端裁决委员会,请他们提出意见。没有另一方的同意,任一方不得就任何事宜向争端裁决委员会征求建议。2)裁决委员会或其中的任何成员不应从业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单方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3)不得在业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担任咨询顾问或其他职务。4)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时,不能被任命为仲裁人,只能作为证人向仲裁提供争端证据。3争端裁决程序(1)接到业主或承包商任何一方的请求后,裁决委员会确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解决争议的地点可以在工地或其他地点进行。(2)裁决委员会成员审阅各方提交的材料。(3)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的陈

29、述,审阅证明材料。(4)调解合同争议并作出决定。三、风险责任的划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某些风险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准备投标时无法合理预见的,就业主利益而言,不应要求承包商在其报价中计入这些不可合理预见风险的损害补偿费,以取得有竞争性的合理报价。通用条件内以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定义为“基准日”作为业主与承包商划分合同风险的时间点。在此日期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事件,按承包商受到的实际影响给予补偿;若业主获得好处,也应取得相应的利益。某一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损害是否应给予补偿,工程师不是简单看承包商的报价内包括或未包括对此事件的费用,而是以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在

30、投标阶段能否合理预见作为判定准则。 (一)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义务1合同条件规定的业主风险属于业主的风险包括:(1)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2)工程所在国内发生的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在我国实施的工程均不采用此条款);(3)不属于承包商施工原因造成的爆炸、核废料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4)超音速或亚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压力波;(5)暴乱、骚乱或混乱,但不包括承包商及分包商的雇员因执行合同而引起的行为;(6)因业主在合同规定以外,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某一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7)业主提供的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8)一个有经验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

31、作用。前5种风险都是业主或承包商无法预测、防范和控制而保险公司又不承保的事件,损害后果又很严重,业主应对承包商受到的实际损失(不包括利润损失)给予补偿。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范围。承包商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条件、人为干扰、招标文件和图纸均未说明的外界障碍物、污染物的影响、招标文件未提供或与提供资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质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2)承包商及时发出通知。遇到上述情况后,承包商递交给工程师的通知中应具体描述该外界条件,并说明原因为什么承包商认为是不可预见的。发生这类情况后承包商应继续实施工程,采用在此外界条件下合适的以及合理的措施,并且应该

32、遵守工程师给予的任何指示。(3)工程师与承包商进行协商并作出决定。判定原则是:1)承包商在多大程度上对该外界条件不可预见。事件的原因可能属于业主风险或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合理预见,也可能双方都应负有一定责任,工程师应合理划分责任或责任限度。2)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件影响程度,评定损害或损失的额度。3)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或决定补偿之前,还应审查是否在工程类似部分(如有时)上出现过其他外界条件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时合理预见的物质条件更为有利的情况。如果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过此类更为有利的条件,工程师还应确定补偿时对因此有利条件而应支付费用的扣除与承包商作出商定或决定,并且加入合同价格和支付证书中(

33、作为扣除)。4)但由于工程类似部分遇到的所有外界有利条件而作出对已支付工程款的调整结果不应导致合同价格的减少,即如果承包商不依据“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提出索赔时,不考虑类似情况下有利条件承包商所得到的好处,另外对有利部分的扣减不应超过对不利补偿的金额。3其他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这些情况可能包括:(1)外币支付部分由于汇率变化的影响。当合同内约定给承包商的全部或部分付款为某种外币,或约定整个合同期内始终以基准日承包商报价所依据的投标汇率为不变汇率按约定百分比支付某种外币时,汇率的实际变化对支付外币的计算不产生影响。若合同内规定按支付日当天中央银行公布的汇率为标准,则支付时需随汇率的市场浮动进行换算

34、。由于合同期内汇率的浮动变化是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计的情况,不论采用何种方式,业主均应承担汇率实际变化对工程总造价影响的风险,可能对其有利,也可能不利。(2)法令、政策变化对工程成本的影响。如果基准日后由于法律、法令和政策变化引起承包商实际投入成本的增加,应由业主给予补偿。若导致施工成本的减少,也由业主获得其中的好处,如施工期内国家或地方对税收的调整等。 (二)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义务在施工现场属于不包括在保险范围内的,由于承包商的施工管理等失误或违约行为,导致工程、业主人员的伤害及财产损失,应承担责任。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1)承包商对业主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款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2)若

35、未约定,则不应超过中标的合同金额。(3)但对于因欺骗、有意违约或轻率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限额的限制。四、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一)施工进度管理1施工计划(1)承包商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承包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接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合同未作约定)开工,工程师则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开工日期。承包商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按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为完成施工任务而打算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安排,以及按季度列出根据合同预计应支付给承包商费用的资金估算表。不得超过28天大于7天不得超过42天接到中标函开工日期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工程师通知承包

36、商开工日期(2)进度计划的内容。一般应包括:1)实施工程的进度计划。视承包工程的任务范围不同,可能还涉及到设计进度(如果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的话);材料采购计划;永久工程设备的制造、运到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和检验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永久工程设备包括在承包范围内的话)。2)每个指定分包商施工各阶段的安排。3)合同中规定的重要检查、检验的次序和时间。4)保证计划实施的说明文件:a承包商在各施工阶段准备采用的方法和主要阶段的总体描述;b各主要阶段承包商准备投入的人员和设备数量的计划等。(3)进度计划的确认。承包商有权按照他认为最合理的方法进行施工组织,工程师不应干预。工程师对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计

37、划的审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计划实施工程的总工期和重要阶段的里程碑工期是否与合同的约定一致;2)承包商各阶段准备投入的机械和人力资源计划能否保证计划的实现;3)承包商拟采用的施工方案与同时实施的其他合同是否有冲突或干扰等。承包商将计划提交的2l天内,工程师未提出需修改计划的通知,即认为该计划已被工程师认可。2工程师对施工进度的监督(1)检查月进度报告。承包商每个月都应向工程师提交进度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1)设计(如有时)、承包商的文件、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和调试的每一阶段,以及指定分包商实施工程的这些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与详细说明;2)表明制造(如有时)和现场进展状况的照

38、片:3)与每项主要永久设备和材料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商的检查、检验、运输和到达现场的实际或预期日期。4)说明承包商在现场的施工人员和各类施工设备数量。5)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6)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事件和情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除延误而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等。(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1)工程师指示的施工进度计划修订。当工程师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严重偏离时,不论实际进度是超前还是滞后于计划进度,为了使进度计划有实际指导意义,随

39、时有权指示承包商编制改进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再次提交工程师认可后执行,新进度计划将代替原来的计划。2)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修订。也允许在合同内明确规定,每隔一段时间(一般为3个月)承包商都要对施工计划进行一次修改,并经过工程师认可。按照合同条件的规定,工程师在管理中应注意两点: 不论因何方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商都无权对修改进度计划的工作要求额外支付; 工程师对修改后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意味承包商可以摆脱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3顺延合同工期通用条件的条款中规定可以给承包商合理延长合同工期的条件通常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延误发放图纸;(2)延误移交施工现场;(3

40、)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4)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5)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而对施工进度的干扰;(6)非承包商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7)发生变更或合同中实际工程量与计划工程量出现实质性变化;(8)施工中遇到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的异常不利气候条件影响;(9)由于传染病或政府行为导致工期的延误;(10)施工中受到业主或其他承包商的干扰;(11)施工涉及有关公共部门原因引起的延误;(12)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导致对后续施工的延误;(13)非承包商原因使竣工检验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14)后续法规调整引起的延误;(15)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二)施工质量管理1承包商的质

41、量体系(1)通用条件规定,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施工符合合同要求;(2)工程师有权审查质量体系的任何方面;(3)当承包商遵守工程师认可的质量体系施工,并不能解除依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2现场资料承包商对施工中涉及的以下相关事宜的资料应有充分的了解:(1)现场的现状和性质,包括资料提供的地表以下条件;(2)水文和气候条件;(3)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缺陷约定的工作范围和性质;(4)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雇佣劳务的习惯作法;(5)承包商要求的通行道路、食宿、设施、人员、电力、交通、供水及其他服务。业主同样有义务向承包商提供基准日后得到的所有相关资料和

42、数据。不论是招标阶段提供的资料还是后续提供的资料,业主应对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但对承包商依据资料的理解、解释或推论导致的错误不承担责任。3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工程师除了按合同规定进行正常的检验外,还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依据变更程序,指示承包商变更规定检验的位置或细节、进行附加检验或试验等。由于额外检查和试验是基准日前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涉及到的费用和工期变化,视检验结果是否合格划分责任归属。4对承包商设备的控制工程质量的好坏和施工进度的快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入施工的机械设备、临时工程在数量和型号上的满足程度。而且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报送的设备计划,是业主决标时考虑的

43、主要因素之一。因此通用条款规定了以下几点:(1)承包商自有的施工设备。1)承包商自有的施工机械、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抵施工现场后就被视为专门为本合同工程施工之用。除了运送承包商人员和物资的运输车辆以外,其他施工机具和设备虽然承包商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未经过工程师的批准,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运出施工现场。2)某些使用台班数较少的施工机械在现场闲置期间,如果承包商的其他合同工程需要使用时,可以向工程师申请暂时运出。当工程师依据施工计划考虑该部分机械暂时不用而同意他运出时,应同时指示何时必须运回以保证本工程的施工之用,要求承包商遵照执行。3)对于后期施工不再使用的设备,竣工前经过工程师批

44、准后,承包商可以提前撤出工地。(2)承包商租赁的施工设备。承包商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应在租赁协议中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商违约解除合同时,设备所有人应以相同的条件将该施工设备转租给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商。(3)要求承包工程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若工程师发现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了工程进度或施工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商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商承担。5环境保护承包商的施工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限制因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或其他对公众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施工产生的散发物、地面排水和

45、排污不能超过环保规定的数值。(三)工程变更管理工程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工程变更不同于合同变更,前者对合同条件内约定的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改动,只是对施工方法、内容作局部性改动,属于正常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即可;而后者则属于对原合同需进行实质性改动,应由业主和承包商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1工程变更的范围由于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46、。(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第(2)和(3)属于重大的设计变更。(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省略的工作应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许用变更指令的方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承包商实施。(5)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没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2变更程序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1)指示变更。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属需要时有权发布变更指

47、示。指示的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其程序为:1)工程师将计划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2)承包商应尽快予以答复。一种情况可能是通知工程师由于受到某些非自身原因的限制而无法执行此项变更,如无法得到变更所需的物资等,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的需要再次发出取消、确认或修改变更指示的通知。另一种情况是承包商依据工程师的指示递交实施此项变更的说明,内容包括:a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书以及该工作实施的进度计划;b承包商依据合同规定对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作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议,提出工期顺延要求;c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提出变更费用要求。3)工程师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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