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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摘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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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摘要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摘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1. 依法募集基金;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4. 发售基金份额;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2、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7.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8.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10.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

3、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1. 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2.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3.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

4、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 按规定

5、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6、其他相关资料;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

7、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

8、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9、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

10、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 面临解散、

11、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12、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

13、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二) 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变更基金类别;(4)变更基金投资目

14、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15、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16、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4.代表

17、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

18、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3)会议形式;(4)议事程序;(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7)表决方式;(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投票表

19、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1.会议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20、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1)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

21、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2)通讯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22、;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

23、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24、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

25、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

26、位名称)等事项。(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27、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28、表决。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八) 计票1.现场开会(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29、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30、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3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一) 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3.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4.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5.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32、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6.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7. 基金投资当年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8.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 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

33、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三)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

34、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

35、向和投资限制(一)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新股发行、增发与配售等)、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资产、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20%-7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二) 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

36、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在不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的基础上,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6)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资产、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37、资产的20%-7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38、,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15)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39、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

40、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41、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下列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42、人大会决议同意:(1)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变更基金类别;(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在法律法

43、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

44、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组(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45、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5)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3.清算费用清算

46、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基金债务;(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

47、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八、 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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