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概述票据起源西方票据历史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当时有一种“自笔证书”,由债务人签发交给债权人持有,债权人在请求给付时,先向债务人提示该证书,债务人便按证书内容给付并随后收回证书。公元12世纪,意大利沿海城市的商业发达,为避免各地使用货币不统一而带来的不便,兑换商发行一种兑换证书,商人往往在甲地交款给兑换商,在乙地凭这种证书在兑换商支店或代理店领取当地通用的货币。这种兑换证书是本票制度的起源。到了12世纪中叶,在兑换证书之外另附有一种付款委托证书,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必须同时出示这两种证书。后来这种付款委托证书与兑换证书分离而独立发生付款效力,付款人也不再限于发票人自己或其支店、代理店,这便是汇
2、票制度的起源。在15世纪末16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扩张,出现了以商业票据来清算国际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方式。商业票据的使用较之物物交换和现金结算,不仅减少了风险,而且降低了结算成本,加快了结算速度。但是,这种商业票据结算方式是建立在商业信誉之上的,而单纯的商业信誉有很大局限性:其一,商业信誉只能在商人之间相互提供,如果进出口双方缺乏了解,则商业票据无法流通;其二,商业信誉的范围受商品买卖关系的限制,多重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同时存在,最终的收款人与付款人必须在同一国内,这样才能避免现金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往返运送。由于商业票据方式存在这些局限性,银行的媒介功能充当了国际贸易的桥梁
3、。银行的介入以及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使得票据的功能和作用得以迅速发展,可以被用来进行多边交换和清算。于是,票据的诸当事人可以分散在世界各个地方,票据可以在全世界顺畅流通,辗转流向它的票据中心,进入它的受票银行或付款地银行或担当付款银行,经借贷转账而付款解决,最终完成国际支付和结算。支票制度相对出现较晚。直至16世纪末期,意大利、荷兰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一批银行后,才开始出现支票的雏形。17世纪中叶,英国商人常将货币寄存于从事金银买卖业的金银细工商人处,由后者向前者签发收据。这种收据等价于银行发行的通货,可以自由流通且见票即付。后来这种收据逐渐演变为支票,并在德国、法国流行开来。中国的票据历史也可
4、追溯到唐宋时代。早期的票据是以“飞钱”、“贴”和“书贴”的形式出现的。在唐宪宗时代(公元9世纪初),商业比较发达,来京城经商的人,将售货款交付各道驻京城的进奏院及各军、各使机关,或交各地设有联号的富商,由这些机关或商号发给半联票券,另半联寄往各道有关机关、商号,商人回到本道后,核对票券领取款项。这种票据称为“飞钱”,它是一种异地汇兑结算凭证,类似于汇票。“贴”和“书贴”中载有付款数目、出贴日期、收款人姓名,由出贴人署名交于收款人,当收款人要求付款人付款时,需将贴提示,付款人按贴上记载金额支付。付款人是替出贴人保管金钱财务的柜坊,仅代其办理出纳业务,也不需作付款承兑,所以“贴”和“书贴”与支票类
5、似。到明朝末年(公元17世纪),山西地区商品经济发达,各种“钱庄”、“钱铺”发展起来,到了清代已有相当规模,它们在各地开设分号,经营汇兑业务及存、放款业务。其使用的信用工具称为“票号”,名式繁多,各地不同,大体分为三大类:一类叫划条、计条、拨条、面条、上单、执贴等名称,具有支票性质;一类叫汇券、汇兑券、汇兑信、汇条等名称,具有汇票性质;一类叫庄票、期票、存票、钱票等名称,具有本票性质。尽管当时钱庄发行的票据信誉较高,但这些票号因陋就简,不够完备,不够规范,也未被广泛持续地使用,尚处于我国现代票据的前期状态。直到清末,伴随着资本主义列强对我国的侵略,欧美票据涌入我国,我国商业界和金融界才开始使用
6、西方票据。俩大票据法系世界法律体系大致可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世界票据法体系也可分为英美法系的票据法和大陆法系的票据法。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是以英国票据法为蓝本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是以日内瓦统一法为依据的。前者是英国的国内法,后者则是一种国际公约。英国于1882年颁布施行票据法,美国及大部分英联邦成员国如加拿大、印度等都以此为参照制定本国的票据法。美国在1952年制订统一商法法典,其中第三章商业证券,即是关于票据的法律规定,也就是美国的票据法,它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中也具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美国和其它英联邦国家的票据法虽在具体法律条文上与英国票据法有所不同,但总体说来,英美法系国家的票
7、据法基本上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是建立在英国票据法基础上的。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为主的20多个国家参加了1930年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1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两个公约合称为日内瓦统一法。众所周知,国际公约等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日内瓦统一法是有关票据方面的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无疑,参加签字的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制订或修改本国的票据法时都要依循这一国际公约。这一点合乎国际法大于国内法的原理(对参加某一国际公约的国家而言)。具体来说,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又以法国和德国的票据法最有代表性。另有一些非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也参照日内瓦统一法制定本国
8、的票据法(如我国的票据法)。在实际内容上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基本趋于统一。由于英美两国及其他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并未参加日内瓦公约,因此在当今世界上存在两大票据法体系-大陆法系(也称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虽然1982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公布了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设想将两大票据法体系统一在一个“公约”范围内,至今因签字国过少而未果。所以至今还没有世界统一的票据法,仍然存在英国票据法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这两大法系。两大法系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票据分类不同票据分类不同。日内瓦票据法将汇票和本票视为一类,将支票则视为另一类,分别订立两个公约;英国1882年票据法中则是将支票
9、视为汇票的一种类型,1957年的支票法实际上是对1882年票据法中支票内容的补充。2.票据持票人的权利不同票据持票人的权利不同。日内瓦票据法认为,只要票据上的背书是连贯的,持票人就是“合法持票人”(lawfulholder),对票据就拥有合法的权利。而英国票据法则强调票据的流通和信贷,特别照顾到信贷中金融业持票人的利益,把票据持票人分为对价持票人(holderforvalue)和正当持票人(holderinduecourse)两种,并赋予不同权利。对价持票人不仅是本人对票据付过对价的持票人,也可以是任何一个持票人,不论他付过对价与否,只要某一前手付过对价即可。对价持票人的权利不优于前手,而正当
10、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诸当事人中任何权利缺陷的影响。3.对伪造背书的处理不同对伪造背书的处理不同。日内瓦票据法认为:伪造背书的风险由丧失票据的人承担,持票人只要取得票据合乎要求,并没有与作案者勾结同谋,而且又不知情,就不必承担责任。而英国票据法则认为:背书加签名才能将票据权利转让,假签名的背书根本无效,权利没有让出,以后诸人则根本就未获得权利。4.对票据要件的要求不同对票据要件的要求不同。日内瓦票据法对票据要件有明确规定,如规定汇票的形式要件8项,缺任何一项则汇票无效。而英国票据法对票据形式要件的要求不同,比如,并不要在票上写明票据的名称等。我国的票据法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
11、断发展,票据业务迅速扩张,为了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交易规范化、法制化,全国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票据法充分借鉴和吸取了外国票据立法的经验,尽可能地采用被公认并在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力求与国际惯例相一致,但基于我国基本国情,也作了一些与西方国家票据法不同的规定,在某些具体内容上存在明显的差异。这就产生了涉外票据在法律上的适用问题。所谓涉外票据,是指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国际贸易结算中的票据都是涉外票据。我国票据法第9
12、6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就充分体现了“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涉外票据首先适用国际条约,然后才适用我国票据法;如果国际条约和我国票据法都没有规定的,则按国际惯例办事。概念广义的票据广义的票据:是指一般的商业凭证,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仓单、提单、债券等等。狭义的票据狭义的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信用工具,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的有
13、价证券。一般来讲,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就是指这种狭义的票据,它代替现金起流通和支付作用,从而抵消和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因而是国际结算中的重要工具。分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区别1.付款人的不同:本票属于自付证券,也就是付款人本身就是出票人;汇票和支票属于委托证券,付款人是除了出票人外的第三方,支票的付款人相对比较特殊,是委
14、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通常为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2.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却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3.票据承兑,支票一般不需承兑,因为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本票支票一样也不需要承兑。4.汇票有复本。本票、支票没有复本5.想要签发支票必须要要一个条件,就是必须要有资金关系,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可以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出票人和付款人是一个人,所以不需要有资金关系。特征设权性所谓设权性,是指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以票据的设立为前提,票据是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的文本。票据发行
15、的目的,主要不在于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票据作成之前并不存在,它是在票据作成的同时产生的。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随之而确立。作为一种金融、信用或结算工具,票据的发行目的是支付,或者说是代替现金充当支付手段。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
16、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要式性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各国法律对票据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和内容都作了详细规定,各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能随意更改。比如我国票据法第22条就明示了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而且规定汇票上未记载规定的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对本票和支票也有如此规定。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格的票据,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才会得到保障。如果票据的形式不统一,重要事项记载不全或不清,没有按照法
17、律的严格规定来记载,那么票据就是不合格的和无效的,也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文义性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票据行为的效力等,都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含义而确定,不得以票据文义之外的任何事由来认定或改变票据权利义务。票据的文义性决定了即使票据的记载事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甚至出现错误,也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变更或补充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的这一特征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持票人,促进票据流通,维护交易安全。流通转让性是指票据权利可以背书或交付而转让。流通转让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的转让不同于一般债权和书面凭证的转让,具有如下特点: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2善意并给付对价
18、的受让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作用支付工具票据最原始、最简单的作用是作为支付手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随时都会发生支付的需要,如果都以现金支付,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成本高、效率低。票据代替现金使用,不仅可以节省点数现钞的时间,减少麻烦,而且也比随身携带现金安全可靠。作为支付手段,各种票据都可以使用。例如,买主支付货款,可以签发支票,也可以签发本票,还可以委托银行签发汇票。现在,无论是企业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国外使用支票代替现金付款已成为十分平常的事。流通工具票据可以经过背书转让,从而用以抵偿多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例如,巴黎的A公司向纽约的B公司购买了价值10000美元的货物,而纽约的C公
19、司也向巴黎的D公司购买了价值10000美元的货物,这本来是两笔跨境的现金支付,此时,如果B签发一张要求A支付10000美元的票据代替现金支付,而由C买入B的这张票据并作为货款支付给D,到时,D可凭此汇票向A请求付款。这样便通过互相抵偿,两笔跨境的现金支付变成了境内现金支付,避免了两国两地间现金输送的麻烦,而且使国际间债权债务的结算迅速、安全。信用工具在现代商品交易活动中,信用交易是大量存在的。卖方常常因竞争需要等原因向买方提供商业信用。当这种商业信用只表现为口头上或账面上时,这种债权的表现形式是不明确的,清偿时间是不确定的,保障程度是较低的,并且难以转让和提前收回,从而阻碍商业信用的发展。如果
20、使用票据,由买方向卖方开出约期支付票据,则可使债权表现形式明确,保障性强,清偿时间确定,转让手续简便,且还可通过贴现提前转化为现金。票据的信用功能克服了金钱支付上的时间间隔。个人之间的借贷、贸易双方之间的延期偿付,都可以利用票据这个信用工具。例如,若买方向卖方请求延期付款一个月,如果卖方同意,可用两种方法:由买方向卖方签发一张远期本票,一个月后付款;由卖方向买方签发一张远期汇票,经买方承兑后,一个月后付款。这时票据所表现的不仅是价款,而且还表现了一个月的信用关系。所以,票据能使信用契约化。融资工具通过票据的约期付款和向银行的贴现或再贴现,票据可以用于融资。票据贴现就是未到期票据的买卖,也就是未到期票据的持有人卖出票据以取得现款。贴现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某公司需要融资,它可以与承兑公司约定,开出一张以某承兑公司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承兑公司不收对价,在汇票上签字承兑以提高汇票的身份,持票人再持汇票向贴现公司办理贴现,从而获得资金融通。到汇票到期时出票人再将票款交承兑公司以备持票的贴现公司取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