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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3033-2017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管理规范(安徽省).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168182 上传时间:2022-10-20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206.4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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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65.150 P 87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30332017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管理规范 Regul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demonstration farm of aquatic health culture 文稿版次选择 2017 - 12 - 30 发布 2018 - 01 - 30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34/T 3033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标准化

2、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红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杰与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合肥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安徽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合肥工业大学、庐江县水产技术推广试验站、肥西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阜阳市水产管理局、巢湖市柘皋镇农业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赖年悦、荣朝振、孙德祥、奚业文、卢文轩、李海洋、陆剑锋、方凯、沈亚东、曹海、徐金云、王志举、王伟、徐世红、方国侠、马亮、陈贵生。 DB34/T 30332017 1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资质条件、环境要求、养殖场建设、生产管理与制度建设等。 本

3、标准适用于以池塘养殖为主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NY 5073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NY/T 5361 无公害农产品 淡水养殖

4、产地环境条件 SC/T 7015 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 SC/T 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3 资质条件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产地与产品应通过无公害(或绿色、有机等)认定或认证。 4 环境要求 4.1 场址选择 选址应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要求。场区周边无污染源,水源充足,生态环境良好。场区进排水方便、交通便利、电力设施配套。 4.2 产地环境 产地环境应符合 NY/T 5361 的规定。 4.3 水源水质 水源水质应符合 GB 3838

5、和 GB 11607 的规定,养殖用水水质应符合 NY 5051 的规定。 DB34/T 30332017 2 5 养殖场建设 5.1 布局 整体布局科学合理,应划分生产与管理两个功能区。 生产区可根据需要设苗种培育区、商品鱼(龟、鳖、虾、蟹等)养殖区、渔用药物库、饲料库、生产工具库(堆放区)等多个功能单元;管理区应设办公室、实验室和档案室等。 5.2 规模 场区面积应在 150667 m2 以上,其中,集中连片池塘养殖面积在 100667 m2 以上。 5.3 道路 主干道路硬化,主干道宽 5 m,支干道宽 3 m,干、支道相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 5.4 电力配置 电力为 380 V,

6、并设有专门的变电设施及备用电源,容量满足养殖生产、生活要求。 5.5 绿化 办公场所周边、主干道两侧和养殖场周边等配套相应的绿地。陆地绿化率应在 5以上。 5.6 养殖设施 5.6.1 池塘 池塘宜东西向,长宽之比为 2:13:2。 鱼种培育池面积以 3667 m25667 m2 为宜,成鱼养殖池面积以 10667 m230667 m2 为宜。池底平坦,略向排水口倾斜。池埂坡比以 1:21:3 为宜,可根据其土质状况及护坡工艺作适当调整,有效蓄水深度不少于 1.5 m。 5.6.2 进排水系统 应建设与鱼池配套的进、排水系统。进水系统和排水系统应严格分开,互不交叉。进水口应位于排水口上游,并远

7、离排水口。 5.6.3 护坡 池塘、沟渠等易受水流冲击的部位应采取护坡措施,护坡的形式宜采用混凝土、水泥板或砌石。 5.6.4 养殖废水净化设施 应建设净化池、人工湿地等用于养殖废水净化处理的设施设备。养殖废水应经净化处理,循环再利用与达标排放。 5.6.5 生产设备 池塘应配置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施设备,且正常使用。 5.6.6 检验检测设备 应配备常规养殖水质分析和鱼病监测所需的显微镜、水质分析仪等仪器设备。 DB34/T 30332017 3 5.6.7 饲料、药品仓库 饲料和药品仓库应分设,分别用于存放饲料和药品。 5.6.8 档案室 配备必要的档案柜、温湿度计和吸湿机等设备。

8、6 生产管理 6.1 苗种管理 6.1.1 自繁、自育苗种的亲本应来源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 6.1.2 引进水产苗种,应来源于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良种场、苗种场,取得了质量合格证明,并取得当地县级以上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1.3 进口水产苗种,需符合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规定。 6.2 投入品管理 6.2.1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 NY 5071 的要求,且应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 6.2.2 使用渔用饲料应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 NY 5072 的要求。 6.3 疫病防治 6.3.1 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做好彻底清塘、水质调控及健康养殖等技术措施

9、,预防鱼病的发生,加强对养殖动物病害的日常监测。 6.3.2 应建立科学诊疗制度,规范合理使用渔药。选用的药物应符合 NY 5071 的规定。 6.3.3 发生重大水生动物疫病应及时向所辖县区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专业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疫病的治疗、控制和扑灭工作。对发生疫病的养殖池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放。 6.4 卫生管理 6.4.1 场区废弃物应分类存放,集中回收,废弃点定期消毒。 6.4.2 场区的所有养殖副产品、生产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 6.4.3 病死水生动物应按照 SC/T 7015 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6.5 养殖水排放 应符合 SC/T 9101 的规定。

10、 7 制度建设 7.1 生产管理制度 应根据实际确定健康生态养殖模式,制定相应的生产操作规程与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投入品管理制度和“三项记录”,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7.2 财物管理制度 应建立完善的财物管理制度。 DB34/T 30332017 4 7.3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应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明确规定养殖过程中不得使用假劣鱼药、饲料和禁用鱼药、饲料。 7.4 人员管理制度 7.4.1 责任人 应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员制度, 明确 1 名技术负责人和 1 名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

11、应具有 4 年以上水产养殖及管理经验,并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级证书。 7.4.2 检测人员 应配备检测技术人员 23 人, 检测人员应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初级证书, 主要负责水质分析和水产疫病监测工作。 7.4.3 培训考核 应制定培训考核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等培训,并引入竞争机制,定期考核上岗。 7.5 产品销售制度 7.5.1 应建立产品销售制度和可追溯制度。 7.5.2 产品销售要有产品标签,注明生产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 7.5.3 养殖产品进入市场在出售前,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 NY 5070、NY 5073 的规定及相关的国家食用安全卫生标准。 7.6 档案管理制度 7.6.1 应建立生产档案,并配专人负责档案记录的管理。 7.6.2 档案应包括生产日志、生产、销售情况以及病害、用药、水质检测等原始记录。所有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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