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澄城县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 WY2013 转让车辆: 陕ET 出让人(简称甲方): 受让人(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住址: 住址:根据我县出租汽车转让的有关规定,明确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有偿出让事宜签订合同如下:1、甲方将车牌号为陕ET 的 牌出租车及经营权转让给乙方。车辆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厂牌型号为: 。2、双方议定转让价 (小写: 元)(另有收据为凭),本协议签订,乙方将一次性付款给甲方,该车(包括出租车及经营权)归乙方所有。3、本协议签订之前,因该车
2、产权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经济责任的一切经济纠纷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即在该车辆未过户之前甲方不得以该车作为任何形式的抵押、偿还任何债务或卖给第三人。本协议签订之后,有关该车的一切经济纠纷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在该车辆未过户之前乙方同样不得以该车作为任何形式的抵押或偿还任何债务。 4、必须办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费用由 方承担,保险过户费用由 方承担。甲方在乙方需要时,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车辆有关手续,不得推诿。甲方将该车的各种有效手续,包括:、行驶证;、附加费证;、公司管理费;、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费;、车辆相关 保险,移交给乙方,保险过户费用由 方
3、承担。甲方交给乙方随车工具。如果甲方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则甲方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元整)。5、自签订合同之后,发放的的燃油补贴归 方所有。6、为维护城市客运市场秩序,转让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受让人身份再次购买出租汽车,受让人实际经营时间未满三年的,不得转让,否则承担违约责任。7、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所属公司一份、出租汽车管理站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其余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负责的态度,另行协商处理。若双方为了履行本协议而另行签署的有关格式文件与本合同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之约定为准。出让人(甲方签字盖章): 受让人(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所属公司及负责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点: 随车证件清单1、车辆产权证2、道路运输证3、从业资格证4、车辆购置完税证5、计价器证6、气瓶使用证7、保险单8、其他证件收 据今收到 购车款人民币 元(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对应车牌号陕ET ),特此证明。收款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