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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检验期间.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1676146 上传时间:2024-05-0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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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篇一:从一则案例谈谈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以案说法:从一则案例谈谈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案例简介: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在收货时30日内验收,验收无误后付款。甲公司人员在收货后由于忙于其他事务而未验收,到了第2个月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遂向乙公司要求退货,乙公司以过了检验期为由拒绝退货。甲公司为此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分析:问题一: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货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一则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到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57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

2、检验。” 第1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检验期间为收货之日起30日内,这就要求甲公司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0日内对设备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将质量瑕疵通知乙公司,而甲公司并未在约定期间内履行通知义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视为质量符合约定。甲公司不得要求乙公司退货。问题二:假设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限,本案如何处理呢?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

3、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间,那么甲公司应在发现质量问题之日起合理期间内通知乙公司,对该合理期间如果双方存在争议时,可由法官根据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具体确定,但该合理期间最多不得超过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问题三:如果合同中有质保期的规定,如何处理?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约定了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上述两年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明确质保期为3年,那么,甲公司在收到设备之

4、日起3年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可以在此期间向乙公司提出质量异议。问题四:如果乙公司故意将有质量问题的设备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是否受通知时间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的规定,如果甲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付时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时,甲公司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而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篇二:未约定货物数量和质量检验期间的处理对合同法第158条“合理期间”如何理解未约定货物数量和质量检验期间的处理对合同法第158条“合理期间”如何理解 2012-05-11 11:12在买卖合同中,买方

5、经常拖延或者怠于对货物检验和通知卖方检验结果,由此造成纠纷,对此如何处理呢?合同法第158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158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

6、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该条是对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怠于履行检验义务和通知义务的后果的规定。该条属于法律上的推定。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推定包括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前者指基础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的推出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后者指非由法律规定而依经验法则进行的推论。很明显,该条是由买受人未检验或者未通知之事实推定出标的物质量合格这一事实,而这一推定的逻辑关系是基于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该条属于一个法律推定条款。司法实践中,基于买受人未履行检验义务或通知义务而直接认定标的物质量合格,即是对这一规定的适用。实践中,涉及质量问题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出卖人起诉请求付款,买受人以质量问题作

7、为抗辩,这种情况下,如果买受人能够证明履行了通知和检验义务,出卖人应承担产品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当然,其举证责任可以是举出产品质量合格证即为已足,此时,提交证据的责任转移给被告(被告可以通过申请鉴定来否认质量合格证);在穷尽了各种证据手段,质量问题仍然不明的情况下,出卖人承担不利后果,即买受人的抗辩成立,有权支付相应的价款;反之,如果买受人没有履行通知和检验义务,则举证责任在买受人,其需通过申请鉴定来证明产品质量不合格,否则其抗辩不成立;由于买受人提出质量问题的目的在于作为一种抗辩对抗出卖人的付款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其只能拒绝履行买受人相应的付款义务,故而如果质量鉴定证明产品质量不合格,买受人

8、还需通过申请质量评估,确定其有权拒绝履行部分的具体数额。另一种情况是买受人起诉主张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在买受人。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质量不符合约定,而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必须举证证明质量确实不符合约定,否则其诉讼请求就应当驳回。在这里特别讨论一下第158条第2款的关于合理期间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质量、数量检验期间的情况下,合同法没有对数量或质量违约的情形进

9、行分类,也没有相应的规定买受人提出异议的期间,而规定了“合理期间”。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就要针对不同的买卖合同,不同的标的物,不同的用途功能、不同的交易习惯、不同的数量或者质量情形,进行具体个案的分析认定。法官要遵循诚信、公平和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以下几个因素可以作为主要的参考点,用来判断买受人异议通知的时间是否合理。第一,根据买受人接受标的物的场合及占有的时间长短;第二,标的物对买受人的重要程度及其买受标的物的目的;第三,买受人是否受到意志以外的、不能克服的外界干扰、阻碍,导致买受人无法对标的物及时进行检验;第四,买受人可能发现标的物瑕疵的主、客观条件及难易程度;第五,非买

10、受人自身原因导致标的物受损的情形;在对以上述情景综合分析后,当无法判断、认定买受人是在“合理期间”外提出异议时,就要认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了异议,通知了出卖人。篇三: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定 交付 风险转移 检验 价款支付等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定(p91)(一)标的物的交付(p92)1. 交付地点的确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 单证、资料的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解释】“提取标

11、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3.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p93)1. 一般规则: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

12、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 出现违约行为:按不利于违约方原则处理(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13、2)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3)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3.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三)标的物的检验(p94)1.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

14、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四)价款的支付(p94)1.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2.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

15、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五)其他重要规定1. 出卖人的权利担保义务(p92)(1)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2)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2. 特别解除规则(p94)(1)主从物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2)标的物为数物标的物为数物,其

16、中一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3)分批交付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3.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p95)(1)分期付款要求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2)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

17、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3)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4. 凭样品买卖合同(1)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2)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标的物的通常标准。5. 试用买卖(1)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2)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

18、购买。(3)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4)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也可以视为同意购买。(5)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6. 招标投标(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

19、正式成立。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办公场所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租赁合同如下:一、 出租办公场所情况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办公场所坐落在重庆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19楼,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甲方办公场地的一半)。二、合租期限:1、租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办公场所,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三、 租金:甲乙双方约定,上述办公场所租金为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一次

20、性交清方可进场。四、 其他费用租赁期间,水、电、物业管理费、清洁工工资、花草养护费等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 。五、 办公场所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1、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和爱护甲方办公场所及其全部设施、 设备,不得随意损坏,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详见公物登记表)2、 乙方不得随意改变设施设备现状,如需装修和改变,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后,方可进行。3、 在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甲方办公场地进行黄、赌、毒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4、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肇事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

21、任和法律责任。5、 租赁期满,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优先,如甲方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均不得随意损坏甲方设施设备。六、办公场所转租和归还1、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2、租赁期满后,上述办公场所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七、其他条款1、上述办公场所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视为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2、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并给予赔偿。3、租赁和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出租方: 承租方: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电话: 电话:签约地点:签约日期: 年 月 日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5、 租赁期满,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优先,如甲方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均不得随意损坏甲方设施设备。六、办公场所转租和归还1、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2、租赁期满后,上述办公场所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七、其d16684d7-98f0-4eae-b27f-00e0385c4eec_xljte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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