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范本来源:作者:正文: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出租方:_承租方:_术语解释1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2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5租金: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6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7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8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9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10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04)。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2依合
3、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5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
5、相关手续。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1租金单位为_元/年、_元/季、_元/月、_元/天、_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第六条 意外风险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
6、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
7、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1)提供虚假信息。(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
8、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九条 担保条款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第十条 特别约定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
9、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出租方(签章):_ 承租方(签章):_住所:_ 住所:_电话:_ 电话:_委托代理人:_ 委托代理人:_证照号码:_保证人(签章):_住所:_电话:_委托代理人:_签订时间:_签订地点:_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篇二:北京汽车租赁合同模板合同编号:汽车租赁合同承租方:术 语
10、解 释1. 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2.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 担保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4. 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5. 租金: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6. 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
11、标等。7. 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汽车长期租赁合同条款本着互惠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就车辆的长期租赁合作事宜共同协商,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其中包括本车的行驶证、购置税证、年检牌等。2. 向承租方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并指定车辆所在市提供定期维护保养,费用由出租
12、方承担。4. 负责提供车辆所在市区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费用由出租方承担。5. 提供给承租方的租赁车辆仅限在海南省内使用。6. 承担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7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8.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9. 不委派司机只负责租赁车辆的机油、制动液、发动机冷却液、轮胎气压等常规检查项目。出现简单机械故障时,由承租方负责通知出租方,并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如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到达的,由出租方负责处理。10负责出租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并向承租方提供复印件。11向承租方提供有效合法的证件。第三条 承租方
13、的权利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改装车辆。 5 在车辆及车辆钥匙由承租方保管时,停驶车辆盗抢,由承租方承担不高于保险公司不能理赔部分的50%的因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除此之处的情况由出租方自行承担。6.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
14、、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7.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承租方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出租方,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8. 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9.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10负责租赁车辆发生的日常费用(其中包括汽油费、补胎、停车费、洗车费)。11. 负责按期归还租赁车辆,需续租的,可经双方协商继续租用,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内且尚未签订续约条款期间,照原价计收租金。第五条 租金、租期及结算方式1. 租期:年月 日至年月 日2. 租金为:人民币¥ 元3. 租赁车型:4所有价格已含税。出租方收款前需向甲方开具相应、合
15、法、有效发票,且出租方所提供的发票必须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合国家税务法律规范的,承租方对价款不予结算,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出租方承担,如给承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出租方必须赔偿。5.承租方提车前一次性支付出租方一个月租金 ,承租方支付租金之日起,可随时提车,出租方必须适驾车辆交付给承租方。双方续租则按月支付出租方租金。6. 承租方租期未满一月按本合同约定月度租金折算后的日租结算第六条 意外风险1. 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如出租方应投保而未投保、未能及时理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自行承担。2. 政府政
16、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任何一辆租赁车辆达不到正常行驶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或车辆维修期超过6小时的,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补偿承租方遭受的损失。4、如出租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承租方有权解除
17、合同,并要求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本协议总价款30%的违约金。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因承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1. 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方的同意,但应告知承租方所有权转移情况。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取得方即自然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享有并承担本合同中出租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2承租方如有需要将租赁车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事先与出租方达成书面协议。3. 任何一方注册信息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第十条 合同附件汽车租赁登记表等合
18、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也可将变更事项登记在合同变更记录内(经双方指定经办人签字确认),但不得违反篇三: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范本)bf20030604合同编号: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试 行)出租方:承租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二oo三年十二月术 语 解 释1. 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2.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 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4.
19、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5. 租金: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6. 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7. 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8. 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9. 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10. 保证金:为保证承
20、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04)。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4.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
21、务。5. 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7.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
22、更换、增设他物。5.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6. 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7.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8.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9.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10.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1. 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
23、准双方约定。2. 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第六条 意外风险1. 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2.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
24、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2提前解
25、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1)提供虚假信息。(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4.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5.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6. 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7. 非出租方原
26、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8.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九条 担保条款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第十条 特别约定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湖南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7、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一,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务实、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IC芯片买卖事宜达成本合同。 二、定义 合同指本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采购订单,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规定。 价格指由双方商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和币种(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 产品指采购订单中所列名称及型号的货物,即IC芯片 采购订单指乙方发给甲方的包含产品型号、数量、交货期和支付条款等内容的文件,与本合同一起构成双方交易内容。 销售出库单是甲方按乙方之要求,送货至乙方工厂或指定地点之交货凭证,乙方应安排人员签收或盖章。 三
28、、合同有效期及续展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同期限届满续展:本合同期满前30天,双方可以协商重新签订合同。如双方未另行签订新协议替代本协议时,本协议始终有效(即每过壹年均持续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壹年)。 四、标的: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产品,合同期内甲方按要求提供乙方采购订单中经双方确认的产品。 五、品质条款 5.1、质量检验期限: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甲方每次供应时向乙方注明要求样品检测。如有异议,乙方应自货物接收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自接收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验收合格。 5.2、不合格产品:
29、当产品的某项技术要求与甲方提供的规格书中的标准不符,乙方应自收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收,可以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对于不合格品,甲方可以予以换货、降价或退货。但如产品缺陷系因乙方保管不善、使用不善等非甲方原因引起,甲方一律不予以任何形式的换货、退货或者降价。 5.3 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为从甲方送货至乙方之日起( )个月,超过保质期或者因乙方保管 不善等任何非甲方原因所致的品质问题,甲方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不论是否在质保期限内,点焊品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 六、安全责任与赔偿: 6.1经双方确认属于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爆炸、起火,甲方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乙方的直接财产损失
30、,但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如发生爆炸、起火,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有效报警并采取妥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以及在第一时间有效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或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 不当只是损失扩大的,甲方对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如爆炸、起火是由于乙方(含其员工)搬运、装卸、存储、使用不当或者是由于第三方原因等非甲方品质问题原因造成的,甲方不对乙方(含其员工)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如甲、乙双方对爆炸或者起火的原因存在争议,有双方聘请独立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如果系非甲方品质问题所致,卸缓细癫贰杂诓缓细衿罚追娇梢杂枰曰换酢导刍蛲
31、嘶酢绮啡毕菹狄蛞曳奖懿簧啤褂貌簧频确羌追皆蛞穑追揭宦刹挥枰匀魏涡问降幕换酢嘶趸蛘呓导邸? 5.3 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为从甲方送货至乙方之日起( )个月,超过保质期或者因乙方保管 不善等任何非甲方原因所致的品质问题,甲方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不论是否在质保期限内,点焊品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 六、安全责任与赔偿: 6.1经双方确认属于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爆炸、起火,甲方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乙方的直接财产损失,但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如发生爆炸、起火,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有效报警并采取妥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以及在第一时间有效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或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 不当只是损失扩大的,甲方对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如爆炸、起火是由于乙方(含其员工)搬运、装卸、存储、使用不当或者是由于第三方原因等非甲方品c0bff5b0-7288-42db-b138-0cf0f58554c7_xljte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