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1城乡规划的实施主体:城乡规划的实施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而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通过组织或参与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保障政策等主动行政行为实施城乡规划通过受理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引导和调控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城乡规划。城镇规划:实施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乡村规划:实施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提问:我国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法定手段和形式是什么?2了解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
2、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属于行政许可。了解行政审批的概念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主体:在我国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相对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如开发商。3 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依据;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
3、,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集体土地上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行政主体:在我国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相对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如开发商。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提问:一法三条例5规划实施管理总流程五个阶段建设项目选址审批阶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
4、案审查阶段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阶段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阶段6规划实施管理总流程图需要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或以划拨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申请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通过招拍挂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具规划条件)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审查用地范围需要论证的选址审批阶段用地规划许可阶段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不需要或已经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需要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申请划拨三个工程竣工
5、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备案竣工规划验收阶段可选择环节必备环节红字“一书两证”法定环节7建设项目选址审批8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概念 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批准或核准,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能够符合城乡规划的布局安排,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9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审核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列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
6、决定(国发【2004】20号)中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审批项目核准项目项目建议书选 址 意 见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发展改革等部门城乡规划部门报送申请发展改革等部门报送批复文件用地规划许可批复文件项目单位选 址 意 见 书城乡规划部门项目申请报告发展改革等部门核准文件用地规划许可城乡规划部门城乡规划部门102、审批程序 申请与受理书面方式或电子邮件公告与听证 审查与决定审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绿地系统、市政工程、防灾、历史文化名城及文物古迹保护等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
7、规划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地方相关技术规定依法进行听证事项的听证笔录颁发与公开时限变更与延续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11123、审核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主要了解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建设规模、用地大小、供水和能源需求量、采取的交通运输方式及其运输量、污水的排放方式以及其污水量等。2)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相协调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三十条至三十二条3)建设项目与相关设施的衔接与配合要与城乡中的交通、能源、市政、信息、防灾等设施相衔接配合。4)建设项目与周围环境和谐-生产或存储易燃、易爆、剧毒物的工厂仓库等建设项目,以及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市区-
8、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城乡水源地和主导风向的上风向,避开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保护区-产生放射性危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必须避开市区和城乡居民密集区,同时必须设置防护工程。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合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 遗产和传统风貌依法保护盒合理利用风景区名胜资源134、行政主体 1)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
9、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向省级城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2)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除上以外的项目具有区域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和跨城市行政区的能源管道、引水工程、公路、铁路等香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14建设用地性质变更15基本规定 1)商业、轻工、粮食、机械、电子等各系统申请改变系统内部现状用地性质的,应落实原用地功能或单位的安置问题,即不得新征(占)土地或利用不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的用地进行安置,如需撤销原有单位的,应落实该单位职工安置方案。2)以租赁的方式取得使用权的,不应变更用地性质。3)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不应改变
10、为其他性质的建设用地。4)经公开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应改变用地性质。16绿地改变用地性质 1)规划绿地、居住区内的集中绿地和公园绿地不应改变用地性质。2)现状绿地不应变更为其他性质的建设用地。3)城市主干道、快速路两侧的绿地不应改变用地性质。17特殊用地改变性质 1)公安、武警、安全等单位的用地为特殊用地,如要改变用地性质应先落实现状单位的去向,即能够在该系统的内部位于城市建设用地的用地上安置,并不影响安置用地上现状单位的扩建需要。2)改变后的用地性质应与该单位的业务有关,不应改为居住用地或变成经营性质项目用地。18基本规定 1)商业、轻工、粮食、机械、电子等各系统申请改变系统内部现状用地性
11、质的,应落实原用地功能或单位的安置问题,即不得新征(占)土地或利用不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的用地进行安置,如需撤销原有单位的,应落实该单位职工安置方案。2)以租赁的方式取得使用权的,不应变更用地性质。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三十条至三十二条3)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不应改变为其他性质的建设用地。4)经公开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应改变用地性质。19仓储用地改变性质 1)临城市干道的仓储用地可调整为办公、展销等公共建筑的用地。2)现状仓库为材料库,利用该仓库所在系统现有用地能够替代该仓库功能的,可以 改变用地性质。3)现状仓库为成品周转库,且需新征地安排现状仓库功能的,不应改变用地性质。4)小于4h的仓储用地,不应改变为居住性质的用地。20工业用地改变性质 1)工业区内用地不宜以部分“插建”的形式改变为居住性质的用地,原为化学工业的用地不宜改为居住性质的用地。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