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0813号)的要求,政府决定安排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制定了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2、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0813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节能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节能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资金分配与节能量挂钩,对项目建成后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促进形成稳定的节能工程能力。第四条 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
3、广直接产生的,可核查、可报告、可证实减少的能源消耗量,其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经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第五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对国家和有关部门支持安排过的同一节能项目,节能资金不重复安排。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方式第六条 节能资金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是指湖北省“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鄂政发2008 13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可再
4、生能源开发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和绿色照明等项目。第七条 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第三章 奖励标准第八条 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根据节能量,即每节约一吨标准煤奖励50元的标准确定节能资金的分配额。第九条 对于不易直接核定节能量的项目,通过组织专家审查、计算后核定节能量,按照第八条所列标准进行奖励。第四章 节能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十条 申请节能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单纯通过扩大生产能力、产品结构调整而取得节能效果的项目不予奖励。第十一条 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属于节
5、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二)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三)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第十二条 节能资金申报程序(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由项目所在企业提出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附件2),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二)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对企业的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第五章 节能资金的审核与确定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节能量进行审核(审核原则和办法见附件3),需要时可对
6、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奖励标准和奖励资金总量,按照节能量联合下达年度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实施计划;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奖励资金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计划。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省财政厅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第六章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节能资金必须用于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支出以及对节能量审核支出。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各市(州)、县
7、(市)财政局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实施,确保节能资金专款专用,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财政局和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单位节能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省财政奖励资金全额收缴省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七章 节能量审核管理第二十条
8、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节能量审核机构。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审核经费根据工作量核定(付费办法另行制订)。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由省财政厅扣回奖励资金,并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督促进行整改,同时将项目单位名单在社会上进行曝光,被曝光企业在五年内不得申报节能资金支持项目。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