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区分公司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甲方(委托方): 地址: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区分公司地址:贵阳市小河区黄河路441号负责人:黄新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户外广告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 广告发布方式:甲方委托乙方发布以下第 1.1 条户外广告(下称“广告”)。1.1 LED电子显示屏视频广告1.1.1 LED电子显示屏位置: 邮电大楼二楼平台 。 发布内容:“亚洲青年动漫大赛暨中国(贵阳)卡通
2、艺术活动”宣传。1.1.2视屏广告发布时长、时段及频次:视屏广告时长: 30 秒广告发布时段:每天7:00至21:00,每12分钟播放一次;广告发布频次:每天 70 次。1.1.3视频广告的制作:视频广告片由甲方自行提供,片源时长需与本合同签订的时长完全相同。对于片源制作中涉及的注册商标、肖像权等知识产权的使用,由甲方自行负责。第二条 广告发布时间2.1甲方本次广告播出时间为二十周。甲方须在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内播满二十周广告。若甲方未在此期间播满二十周,仍须支付二十周广告费用。甲方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次月播出广告的时间,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前进行广告播出安排。如甲
3、方要求播出的时间,在甲方向乙方提交书面通知前,已被第三方使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播出时间 。2.2甲方如需继续使用广告位,应在发布期限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要求;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该处广告位的优先发布使用权。第三条 广告费及支付方式3.1本合同广告发布费用为¥16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陆万元)。3.2 本合同生效并且乙方办理完有关广告发布的登记审批手续之日起分期支付合同总金额,首期支付¥32,000.00元(大写:人民币¥32,000.00 元),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合同总金额¥16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拾陆万元)。3.3广告费用支付方式:支票
4、 / 现金(在所选支付方式前打)3.4 甲方支付广告费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4.1甲方保证其提供发布的广告信息内容真实、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共道德准则。4.2甲方根据广告内容按规定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等资格证明文件;甲方保证发布的内容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身权等),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关的授权证明文件。4.3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广告费。4.4广告发布期间如需要更换广告内容,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4.5 甲方承诺若其制作发布的广告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乙方遭到第三人提出相关的索赔主张时,甲方将
5、向该第三方承担责任及赔偿乙方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4.6本合同所涉及的其它资费均执行乙方现行资费标准,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布新的户外广告Led业务资费标准,自新的资费标准生效时起按新的资费标准执行。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5.1乙方保证具有户外广告经营的合法资格。5.2乙方保证及时办理有关的广告位使用及广告发布审批手续,以确保按合同约定时间发布广告。5.3乙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对甲方所发布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并提出修改意见。5.4在广告发布期间,若甲方提出需更换广告发布内容(含画面及文字、视频),乙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按甲方要求更换(包括全部广告画面)
6、并收取相应的成本费。5.5乙方负责在广告发布期间本广告画面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本户外广告的完整无损、整洁和可有效使用。如发生广告牌污损或不能有效使用,必须在24小时之内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在5日内更换。以上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5.6乙方保证其制作发布的广告符合有关安全要求,若由于广告牌或用于广告牌的专有设施、附属设施发生危及或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5.7广告发布结束,乙方负责广告内容的撤除或广告设施的拆除。第六条 违约责任6.1若甲方提供发布的广告信息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共道德准则,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
7、赔偿乙方全部损失。若甲方提供发布的广告信息内容及形式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身权等),甲方负责解决和承担因此引起纠纷、索赔、处罚,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全部损失。若因此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还应负责消除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不良影响。6.2若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合同总价款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除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6.3。违反本合同约定,不能按期发布本广告的,每逾期一天,或实际发布时间每短少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的违约金,并且按逾期天数将本广告发布结束的期限顺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6.4若因甲方原
8、因解除本合同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和实际发布时间与乙方进行结算广告费。第七条 不可抗力7.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7.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的3个日历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7.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7.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
9、行15个日历日或以上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实际使用该处广告位时间及付费标准进行结算。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8.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8.2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8.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诉讼的其它部分。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9.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9.2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
10、方的权利义务。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9.3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9.4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中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5 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的所有关于本合同下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6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9.7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使用信函通知的应采用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9.8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人:部门负责人:经 办 人: 经 办 人: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第 5 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