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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村民会议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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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村级村民会议制度 村民会议制度 第一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一节 村民会议的设立 第二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代表组成。 第三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要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

2、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村民对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同其他村民进行讨论交流后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节 村民会议的议事内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 (一)办理由本村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式;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九)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

3、工作计划; (十)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十二)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三)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十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六)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村民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八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罢免或增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

4、村民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村民会议。 第九条 村民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第十条 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点到会人数,并向村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确认符合法定人数时由主持人宣布开会; (二)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会议提出要讨论的事项或方案; (三)讨论和审议。与会村民对会议议题或方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人员较多时可分小组进行讨论、审议; (四)表决与通过。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作出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表决分

5、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形式,选择何种表决形式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议题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有效; (五)宣布会议的决定或决议; (六)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 (七)村民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真实、客观、全面。内容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及报到名册,主持人,记录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等。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会议的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或利用村

6、广播等宣传工具向村民公开。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事项,涉及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有关单位时,应当邀请他们派代表列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与此有关的问题。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及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会议决定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确需作出重大变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下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乡镇机关干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干部管理,转变机关作风,提升干部素质,着力打造一支”作风过硬、雷厉风行、务实勤政、廉洁高效”的机关干部

7、队伍。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结合机关干部工作实际,建立以下制度,请认真遵守执行。 一、人事管理和工作制度 (一)机关各站所工作人员要按照副职对正职负责、站所负责人对分管领导负责、站所工作人员对站所负责人负责的管理程序。 (二)实行主要领导包片,机关干部包村制度,包村干部要指导所联系的村抓好党建、经济、安全、稳定、计划生育、社会公益事业等工作,并将联系村干部的工作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各机关干部实行分工负责、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工作不得马虎,既要完成县主管部门安排的工作,又要完成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 二、上班签到、请销假和休假制度 (一)上下班都要按时签到,上午上班8:

8、30分前签到,签到后办公室人员把签到表交到书记办公室,迟到者到书记办说明情况,每月在公示栏公示。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凡是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核,书记审批,报办公室存档;请假7天以上须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病假凭医院证明请假。 (三)机关干部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严格参照公务员法规定办理。迟到、早退、旷工的由党政办做好记载,每季度报党政办核查。 三、值班制度 机关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政办安排的值班班次,坚持24小时值班,每班交接时间为次日上午9点。值班期间一律不得擅自脱岗。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值班人员必须向值班领导报告,并安排人员替班。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处理好值班期间的日常事

9、务、机关内所有卫生和突发性事件,如实做好值班记录,紧急情况及时按程序汇报。若因值班不在岗或在岗不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内务管理制度 (一)收发文制度 1、所有公文由党政办公室进行收文、登记、办理,做到及时、准确、保密; 2、所有收文进行登记后,送主要领导阅批,按批阅要求及时办理,督促落实; 3、文件阅办完毕后,由党政办公室整理归档; 4、所有发文均由党政办公室进行发文登记、编号后打印发放存档备查。 (二)印章管理制度 党委章由党委秘书管理、政府章由办公室主任管理,不得随意存放;公章使用一律实行登记;特殊情况带印章外出,必须报主要领导批准。 (三)会议管理制度 办公室要

10、做好会议人员通知,会场安排;党政秘书做好人员召集、会议签到、材料发放、会议记录等。 (四)办公设备管理制度 2、各站所电脑由本站所负责日常维护和使用,上班时间严禁非工作原因上网、打游戏。雷雨季节做好防雷,下班离人时必须拔掉电脑电源,凡发现因个人失误造成电脑受损的维修等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 3、办公用品实行领用登记制。 (五)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各站所有认真履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护档案的义务。每年要将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要求必须是原件,并于次年4月底以前整理好交于办公室归档; (六)卫生责任制度 机关干部要自觉遵守卫生责任制度。政府大院、厕所卫生由带班领导负责带领值班

11、人员清扫。 (七)公车管理制度 1、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超载、超速以及酒后驾车。 2、驾驶员不得随意出车,否则,按里程收取燃油费用。 3、车辆维修年检由办公室向书记报告情况,征得同意后定点维修。 (八)督查督办制度 每周一机关干部集中学习,各包村干部和站所负责人汇报上周工作开展情况。党政办根据镇党委授权负责督查督办工作,每月对督查督办的情况进行通报。 以上制度的执行在纳入机关干部年终目标考核的同时,对违反制度的典型情况,将在党务、政务公开栏上”亮相”.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依照村民会议的授权事项进

12、行民主决策的一种形式。但不能以村民代表会议完全代替村民会议。 第一节 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 第二条 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不得少于二十人。原则上二百户以下的村不设村民代表。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是经村民会议授权确定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要建立村民代表联系农户制度,真实反映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 第六条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权、投票(举手)表决权、监督评议权、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权。 第七条 村

13、民代表具有联系村民的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的义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义务。 第二节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内容 第八条 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议事内容中的第一至第十一项涉及的事项。 第三节 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条 村民代表开会应当有三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

14、及时召集村民代表开会。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第十三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前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映。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参照村民会议的议事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本次会议的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存档,以便备查。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村民委员会要利用公开栏、广播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应及时把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传达到所联系的农户。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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