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检查表实例
安全检查表法(SCL)实例
1、目的:为了减少或消除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危害,降低安全风险,对危险化学品仓库进行风险分析。
2、成立仓库风险分析工作小组
组 长:XXX(管理人员)
成 员:XXX(工会代表)、XXX(专业技术人员)、XXX(员工代表)、
XXX、XX……
3、选择风险分析方法:安全检查表法(SCL)
4、风险分析过程
⑴ 制订风险分析SCL检查表(见附表)
在检查表中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栏目,填写国家有关标准、法律法规中有
关仓储方面的安全规定。
在“依据标准”栏中填写依据标准或法律法规的标准号或法律法规的名称。
在检查表中的“检查结果”一栏填写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符合标准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相符合,就填“√”。如果不相符合,就填“×”。2tCIOts。Q81p5qq。
检查表的“备注”栏填写与标准、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具体情况。
⑵ 检查分析,依据“检查项目和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相比较。检验是否符合。
⑶ 编制分析结果,总结所有的符合项和不符合项。对于不符合项要安排专题研究整改方案。
5、编写风险分析报告。
参加风险分析的人员要在风险分析报告上手工签字。
附表: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检查表
序
号
检查项目和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
结果
备注
1
安全间距
1.1
甲类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
GB50016-2006
3.5.1
1.2
甲、乙类液体储罐距厂外道路路边≥20米;距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5米;距厂内次要道路路边≥10米;
丙类液体储罐距厂外道路路边≥15米;距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米;
距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米。
GB50016-2006
4.2.9
1.3
甲类仓库储存:③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④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储量≤5吨时与明火防火间距≤30米;>5吨时与明火防火间距≤40米。
甲类仓库储存:①②⑤⑥项危险物品时,储量≤10吨时与明火防火间距≤25米;>10吨时与明火防火间距≤30米。
GB50016-2006
3.5.1
1.4
丙类物品仓库、乙类物品储存间距明火≥15米。【石化】
GB50160-2008
5.2.1
2
一般要求
2.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GB15603-1995
4.4
2.2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GB15603-1995
4.9
2.3
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GB15603-1995
4.6
2.4
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GB15603-1995
7.3
2.5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GB15603-1995
8.4
2.6
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GB15603-1995
7.2
2.7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应结构合理,具有一定强度,防护性能好。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并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GB12463-90
4.2.1
2.8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公安部令第6号 第二十条
2.9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公安部令第6号 第二十二条
2.10
库房内不准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GB17914-1999
7.5
2.11
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GB17914-1999
3.3.1
3
建筑物
3.1
1、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2、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3、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4、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GB17914-1999
3.2.1.1
3.2.1.2
3.1.2.3
3.1.2.4
3.2
储藏发烟硝酸、溴素、高氯酸的库房应是低温、干燥通风的一、二级耐火建筑。
GB17915-1999
3.1.1
3.3
毒害性商品的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GB17916-1999
3.1.2
3.4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它地下建筑。
GB15603-1995
5.1
3.5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GB50016-2006
3.8.2
3.6
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GB50016-2006
3.3.7
4
库房电气要求
4.1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公安部6号令
第40条
4.2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
公安部6号令
第41条
4.3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GB50257-96
2.1.1
4.4
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的标志的铭牌,并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GB50257-96
2.1.2
4.5
潮湿和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天津市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三)
5
安全设施
5.1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施。
GB15603-1995
5.3.3
5.2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GB15603-95
5.4.1
5.4.2
5.4.3
5.3
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应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5.4
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器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5.5
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器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6
物品存放间距
6.1
堆垛间距:
a) 主通道大于等于180cm;
b) 支通道大于等于80cm;
c) 墙距大于等于30cm;
d) 柱距大于等于10cm;
e) 垛距大于等于10cm;
f) 项距大于等于50cm。
GB17914-1999
5.1.3
GB17915-1999
5.3
GB17916
5.2
6.2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说明:与GB17914-99有出入,按GB17914-99办】
公安部令第6号
第十八条)
7
混存禁忌
7.1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GB15603-95
6.7
7.2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GB15603-95
6.8
7.3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GB15603-95
6.9
7.4
甲醇、乙醇、丙酮应专库存放。
GB17914-99
第3.3条
7.5
环氧乙烷的储罐应单独布置,并在其周围设围堰。
SH3047-93
第5.3.10条
7.6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须分别储藏,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
GB17914-1999
3.3.2.7
7.7
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
GB17914-1999
3.3.2.2
7.8
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
GB17914-1999
3.3.2.4
7.9
自燃物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
GB17914-1999
3.3.2.5
7.10
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GB17914-1999
3.3.2.6
7.11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公安部令第6号 第十九条
7.1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GB15603-1995
6.6
7.13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GB15603-1995
6.7
7.14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格,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
GB15603-1995
6.9
8
剧毒品
8.1
剧毒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需安装防盗报警器,库门装双锁。
GB17916-1999
3.2.4
8.2
对剧毒物品的管理应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
GB18265-2000
6.3.3 d
8.3
剧毒品管理应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两个“五双”管理制度,个人意见:都有效,使用哪个都可以。按标准层次,GB高于AQ,应执行GB标准】
AQ5204-2008
(印刷版)
5.8.4.2 D
8.4
爆炸性试剂、剧毒化学试剂的储存,应双人管理、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账。
SY/T6563-2003
8.7
8.5
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GB15603-95
4.3
9
液氯
9.1
空瓶和重瓶必须分开贮存,严禁混放。
GB11984-89
6.22
9.2
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液氯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GB11984-89
6.2.4
9.3
贮存装卸氯气现场,应配备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其品种数量符合表1表2的要求。
GB11984-89
4.6
9.4
严禁使用叉车装卸液氯钢瓶。
GB11984-89
6.3.1.2
9.5
严禁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液氯钢瓶附近。
GB11984-89
6.1.11
9.6
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半敞开式结构;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
GB11984-89
4.7
9.7
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必须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GB11984-89
6.2.1
10
露天存放
10.1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GB15603-1995
4.3
10.2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3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GB15603-1995
6.3
10.3
有毒物品应,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GB15603-95
6.8
10.4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公安部令第6号 第十七条
10.5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石化】
GB50160-2008
6.5.5
10.6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GB50016-2006
4.1.2
11
标志和标识
11.1
仓库四周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不准携带火种进入。
公安部6号令
第46条
11.2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公安部令第6号 第十九条
11.3
入库商品必须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GB17915-1999
4.1.1
11.4
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HG20571-95
5.2.2
12
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
12.1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护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
公安部6号令
第53条
12.2
灭火器材应摆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公安部6号令
第52条
12.3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等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公安部6号令
第56条
13
其他
13.1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GB15603-1995
10.1
13.2
在蒸汽、腐蚀性气体和爆炸火灾危险环境中的照明灯具应符合防湿、防腐蚀、防火的要求,
天津市电气安全
技术管理规定
第15条
说明:风险分析报告与本实例格式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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