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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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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责任,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规定结合公司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特种作业是指下列作业 1、电工作业; 2、门机操作; 3、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其它特种作业(气瓶充装作业化工操作,压力容器作业、登高架设作业、爆破作业、制冷作业等)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第四条 特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经检查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行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符合响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与台州市椒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协调统一办理培训考核,取证和复审等事项。 第六条 公司于每年12月份制订下一年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由安监部负责对接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各单位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审报,安监部协调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放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未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证的; 4、健康状况已不能适应继续从事的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九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重心上岗。 第十条 特种作业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三、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资质培训登记表》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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