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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第十三章国际货物运输合同v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以及由上述若干方式组合而成的多式联运是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本章阐述了上述四种运输合同的国际私法问题。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v国际海上货物运输v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第十三章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第二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第三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及种类二、租船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三、班轮运输中的法律问题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及种类v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由承运人收取运费以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由承运人收取运费以船舶为运输工具,经由海路将货物从一国的装运港运舶为运输工具,经由海路将货物从一国的装运港运至另一国的卸货港,并交付收货人的协议。至另一国的卸货港,并交付收货人的协议。v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三个基本的当事人,即承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三个基本的当事人,即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v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租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租船合同,另一种是班轮运输合同。船合同,另一种是班轮运输合同。二、租船合同中的法律问题v租船合同是出租人租船合同是出租人(船方船方)与承租人与承租人(租船方租船方)之间订立的,租用船舶运输货物的合之间订立的,租用船舶运输货物的合同。根据租船方式不同,租船合同可以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同。根据租船方式不同,租船合同可以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租船合同。v租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合同来约定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有关国租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合同来约定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只是在合同没有约定或与法律没有不同约定时方得适用。家的法律只是在合同没有约定或与法律没有不同约定时方得适用。v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仍难免发生争议,因而在合同中也应有法律适用条款。目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仍难免发生争议,因而在合同中也应有法律适用条款。目前大多数租船合同选用英国的法律或根据英国法形成的国际习惯法。前大多数租船合同选用英国的法律或根据英国法形成的国际习惯法。v在合同中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在合同中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旗国法或合同缔结地法。适用旗国法或合同缔结地法。v中国中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269条规定: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三、班轮运输中的法律问题(一)提单的含义和法律意义v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所承运的货物或者把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单证。v提单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v(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v(2)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的证明。v(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二)提单的内容(二)提单的内容(三)提单的种类(三)提单的种类v(1)根据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根据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r on board B/L)和备运提单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ping B/L)。v(2)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的记载,可分为清洁提单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的记载,可分为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v(3)根据提单上规定的运输方式,可分为直达提单根据提单上规定的运输方式,可分为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和联运提单和联运提单(through B/L)。v(4)根据提单上对收货人的记载方法,可分为记名提单根据提单上对收货人的记载方法,可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open B/L)和指示提单和指示提单(order B/L)。v(5)按提单内容繁简分为全式提单按提单内容繁简分为全式提单(long form B/L)和简式提和简式提单单(short form B/L)。v(6)根据提单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纸提单和电子提单。根据提单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纸提单和电子提单。四)调整提单的法律四)调整提单的法律v调整提单的法律既有国内法,也有国际法。调整提单的法律既有国内法,也有国际法。v国内法主要是指各国的海商法。国内法主要是指各国的海商法。v调整提单的国际法,目前主要有三个国际公约:调整提单的国际法,目前主要有三个国际公约:v1924年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又称又称1924年年海牙规则海牙规则,The Hague Rules)v1968年年修改修改1924年年8月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又称又称1968年年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The Visby Rules)v1978年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称又称1978年年汉堡规则汉堡规则,The Hamburg Rules)。v2.汉堡规则汉堡规则v与与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相比,相比,汉堡规则汉堡规则作了如下重大修改:作了如下重大修改:v(1)变更了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变更了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v(2)关于清洁提单的规定。关于清洁提单的规定。v(3)将保函合法化。将保函合法化。v(4)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v(5)关于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关于承运人的赔偿限额。v(6)关于火灾。关于火灾。v(7)规定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规定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v(8)延长了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了诉讼时效期间。v(五五)联合国运输法草案联合国运输法草案第二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v一、概述v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主要内容一、概述v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一般是依据有关国家间签订的公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一般是依据有关国家间签订的公约或协定进行的。约或协定进行的。v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条约目前主要有两个: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条约目前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一个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the Convention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Rail),简称,简称国际货约国际货约。目前它已有。目前它已有30多个多个成员国,主要为欧洲、北非和西亚的国家,中国尚成员国,主要为欧洲、北非和西亚的国家,中国尚未参加该未参加该公约公约。另一个是另一个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简称国际国际货协货协。v 国际货协国际货协是中国与有关国家之间处理铁路货物是中国与有关国家之间处理铁路货物运输事务的主要法律依据。运输事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主要内容v(1)适用范围。v(2)运输合同的签订。v(3)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v(4)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v(5)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与免责。v(6)索赔与诉讼第三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v一、概述v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问题一、概述v目前,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此外还有修改1929年华沙公约的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及4个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从而形成了包括华沙公约在内的8个文件,它们总称为“华沙体系”。1999年5月28日,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大会在蒙特利尔通过了旨在取代“华沙体系”的、全新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v中国于1958年正式加入华沙公约,1975年加入海牙议定书,尚未加入瓜达拉哈拉公约,但瓜达拉哈拉公约继续适用于中国香港地区。v2005年7月31日,蒙特利尔公约对中国生效并已扩展适用于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问题v(一)适用范围v(二)合同的形式、签订和当事人v(三)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v(四)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v(五)索赔与诉讼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v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v二、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内容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v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方式。地点的运输方式。v作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作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v(1)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v(2)必须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必须签发多式联运单据;v(3)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v(4)由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完成全程运输。由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完成全程运输。二、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内容v(一)多式联运合同及其双方当事人v(二)多式联运单据v(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v(四)发货人的赔偿责任v(五)索赔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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