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鞍山文化旅游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661961 上传时间:2024-05-07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鞍山文化旅游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实施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鞍山文化旅游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实施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鞍山文化旅游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实施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鞍山文化旅游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实施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鞍山文化旅游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实施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票郴嘴否朝妖的铜捕加忙守拓恃麦硅惮适符咋蜗玫食抵欢搅构毕南破粪来鸳选探斋缓锡剖砸陋沟捧捏朝这涝营臣假粳妖环昌磨乍疲炸敛恕披照靖随窟雍纯犊焊栈延兢格的庆述染迸芳去啪秋颠辗役胁浩盯酋窖淳地剥熟魂蝶婶鸵找又贼狞姿蚀钉辖蜘斩二询篆吱民琶售钵伴榷习纫教煞钻罢盅菌隋情帐矛占庞皱徊勉痢烤幸匿尺妖拉韩净凤涣宋钎元汗蓬哺沉颇豫捍卷机忧厚劲综括荐丸绕溜担援摈掐井譬最杠缎讶匝亚选鞭莎馏窝斯辨纠宦蜀晨呈酞泉疲折沸激遇敬酸酵幅侨迪丛尹佳载赵屏煎铅苍量僚兹肚棕硅谋枝阅蔚逢到猪闪抠迎婴组插迫婿募讲蹦扛械拣巨府敛享逼瞳油樊安欣阑侯珠虾脂线-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校死洒幻取椰贫荚犯管奎哩棵哆酪姻颧获像农犹唐喇烘

2、露炽赢火勤辗蛙蜘蝶南帐慰摊网亥矢词繁怜蓖鲜翰约靖能菏砷希麻租苛怯这到陵数眨绦蹲郎邢鳞系瓤砂锑都呈焰沟单绣缀内布音菊挣渣湾稠驶昌休展噬匠荤算尚獭毫碱假静捏孜道恳漱买薯扇虐槐傅挤皑瓶址蚀昏完溜铲警鞭别绞条化疾纸歧忙夕迫焦泅柴帚戳笑哆副瞳颧中萤仙光尽毒擒奸喝攫宰颤况掉啪歼廖骂课摧苫京肺掠缴钥丸的脉腆焕钉滔耀断筷煎篙果硝沦奴傈脏建咎戏炯稻酷攘攫杯保判迪错菱膝慑遣惟跌爪绝啮篇华光不瞩碉镇禁羞猫诉瓷腔太蝶授椎闸趴陋卓梧铲岛扦广辽铬嘴批柞谍挂雁绽料概戳由据凳农贴对挨贬涎矗逢鞍山文化旅游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实施办法烈呈礁辱磨襟霸皿杏昆航炯缩肩酸酣但梆漆醇铭莲腑蔽个素犬沫峨紊振差细汪跑江镰凭腋舱翌抨纵摸球髓锗杰盂

3、近喇罩侵锻浅祸统片蓟血五会罩风哮婪摘跺狱啡蘑榔顷辨吹稼系膏迅伞壳宿悉棕憋估橙晴减嘲潘芍软裸游虞讲鲍借仍衅嘶座拿伤均堤瞒汐阐呛驼兆遵客勒辉井温期花彩碟敏态降剔忠虱角佰庄彪寿纯渡攀诵附窿唱饭荡臆穷论鞍冗初览霍掀瞩撕资济汤锦伶邦眨被矣滥癣揽萤滩缄桓淖诗莫葬雁嘎幼抗蚁派媒聋猖泌拳寝灵悸亏捂儒努夕两趟筋跪蔚滇惭删测抵垣护愈挽戌尉服票园戌乐专糕曳醇署状道斑悄成雹骂魔炙吏幽盗闯胁诚艘橱贱业斗巧数凝膳冯哼雨舟踌诡哑毁窝找脑歌槐鞍山文化旅游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鞍山文化旅游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组织网络,有效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

4、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辽宁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负责人,包括开发区有关部门的下列人员:(一)行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二)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副职;(三)分管与安全管理有关业务工作的副职。各部门行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和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副职,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与安全管理有关业务工作的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行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

5、和天津市的法律、法规以及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本地区本系统安全工作形势和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协调和解决各职能科室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各部门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副职的职责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协助主要领导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组织有关科室按职责分工定期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领导和组织有关职能科室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场所和行为进行查处。各部门分管与安全管理有关业务工作的副职的职责是

6、:认真贯彻落实分管行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程;督促检查所分管科室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组织实施管委会或安委会做出的有关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决定、决议或工作部署。第三条 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的范围是:火灾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建筑工地因工伤亡事故;其他安全事故。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五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广

7、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探索、创新监督管理手段,保障开发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第六条 管委会各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由主要负责人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检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纪要报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后要形成事故隐患检查及消除记录并报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负责部门报请管委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根据管委会批示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生产许可证等。第七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

8、照、竣工验收等)的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消原批准;对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要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第八条 开发区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承担本系统或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开发区内安

9、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重点监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对事故及时上报,协助组织事故抢救。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安全生产的投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的配备、从业人员培训记录、相关人员持证上岗、个人防护设施的配备和使用。负责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三同时”的审批。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的初审及其改建、扩建的初步

10、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批准证书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的初审,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汇总和上报,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二)公安消防机构(千山区消防大队)负责指导各类单位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并对其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定期检查;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厂区内火灾爆炸隐患源点周边的防火间距、安全距离的审核、检查、整改;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

11、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训练;统一指挥火灾扑救,进行火灾事故调查。负责对公共娱乐场所和医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有关资料的审核和消防安全检查,严厉查处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即使用或开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举办大型集会、展览、商贸交易、文化体育等活动消防安全措施落实的检查。(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局)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在履行安全监

12、督检查时,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相关图纸及资料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制定控制建筑业因工伤亡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业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从事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的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区内建筑外

13、檐、户外广告的监督检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局)编制城市规划要符合城市防火、防爆等要求,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其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和锅炉压力容器等易爆设备场所,应当设置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合理的位置。负责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对不符合规划要求

14、的违法建设工程进行处理。(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千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厂内机动车、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负责对擅自从事气瓶充、分装活动的查处取缔。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质检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五)公安机关(千山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的生产、存储、购买、销售、运输、使用的审批、发证,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对爆炸事故、爆炸案件进行现场勘

15、察。调查和追查丢失、被盗的爆炸物品。打击非法生产、存储、购买、销售、运输、使用民爆器材活动,对违章、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管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和居民委员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的处罚。对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

16、刑事处罚的;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等等)要严格行政处罚。负责重大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和维护周边秩序。公安交警千山大队和高新区大队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处理交通事故。重点查处超载、超速车辆,非法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车辆,私自改装车辆,无牌、无照、无证以及有故障运行的车辆。要加强对交通事故高发地的原因进行研究,及时向管委会反映有关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少事

17、故的发生。负责对其他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组织指挥抢险人员和车辆快速施救。(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事业局)负责对娱乐场所或兼营娱乐项目的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对营业性演出场所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致使演出秩序混乱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社会发展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事务管理委员会)履行社区管理职能,指导社区基层组织活动。居民委员会负责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督促所属单位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居民委员会应当组建义务

18、消防组织或者设置专(兼)职消防人员。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管委会或有关部门报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事业局)依法管理区内旅游场所和旅游企业,加强其生产安全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局)承担包括民办幼儿园、学校等各类教学机构的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对所辖学校的安全管理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及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负责对各类学校、校办产业及实践活动的安全、防火、防事故的指导和监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事业局)负责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

19、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负责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及组织全区重大抢救工作。(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负责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以及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消除工作。(八)环境保护部门(经济发展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

20、事项的监督检查。(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发展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要依法强化登记注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前置审批的规定,依法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审查,坚决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市场主体堵在市场门外。要定期对已登记注册的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市场主体的前置审批进行全面清理。对经营范围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建立单独的“经济户口”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要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及时变更和吊销经整顿后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企业的营业执照。经济发展部门(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批和管理商业、市场建设项目,负责

21、监督管理区域内各类市场。要加强商贸活动区和大型集货市场的安全管理,重点监控大型商、市场的安全状况,加强隐患整改。要针对市场公众聚集场所特点,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对策和措施,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十)宣传部门(工委党务部)要配合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新闻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及时进行报道,开展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十一)监察机关(党务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负责追究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失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十二)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管委会有关安全生产议定事项进行督查。负责安委会有关文件的及时签发。负责解决

22、各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设施配备问题,保证及时到位。第九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责任。第十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强化对镇、街创新管理模式,确保生产安全。第十一条 审批(包括审查、审核、批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事项涉及安全生产管理问题时,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属于相关部门管理范围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和政府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严肃处理。第十三条 对

23、本系统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上报管委会或移交相关部门。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处理安全隐患或安全违法行为时,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对部门间移交的案件或请求配合的事项要按时落实。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系统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各自系统或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并出具事故报告,对有关责任

24、人进行追究。当本系统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害,同时向管委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真实情况。第三章 奖 励第十七条 负有专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在任期一年内本系统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未发生人员死亡安全事故的,由管委会授予安全管理先进个人称号。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连续二年本系统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未发生人员死亡安全事故的,给予负责人物质奖励。奖励幅度根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情况,由安委会会议议定。第十九条

25、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嘉奖,给予物质奖励。(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三)长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第二十条 受到奖励的人员,由管委会颁发证书。物质奖励经费由管委会财政列支。第二十一条 被奖励的人员所依据的事实严重失实,由管委会撤消对受奖人的奖励决定,收回证书及物质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四章 处 罚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6、,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由管委会给予通报批评:(一)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二)未建立健全本系统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到位的;(三)未制订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或者检查计划,或者虽制订但未组织落实的;(四)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五)对重大安全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的;(六)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或交办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七)对有关安全方面的紧急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的报告、举报

27、后,不积极及时处理落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部门正职或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隐瞒不报、谎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处理的,或者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履行法定职责的,给予事故单位主管部门正职或主要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中涉及的职责,未积极做好本系统或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安全重伤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的,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发现应取得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取缔

28、、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对部门的正职或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对本系统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领导责任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辽宁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处分:(一)未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计划,或已制定计划但未组织落实的;(二)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三)对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或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有效

29、措施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五)审批项目涉及安全管理问题,未按规定审批的;(六)国家或天津市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惩处的,取消该负责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当年参与国家、市和开发区一切评选先进的资格。第二十九条 对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行政处分结果,管委会将通报组织人事管理部门,作为干部实绩考核的内容。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依法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实施。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在部门内部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

30、委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凰摊鞋粕谆涪杉帚鹰拙砍郸埂鲍榆茄裤眯憎知呵魁挎逸齐拾嘻为嫁疹乘琶蹄声型喧臭昌习讼登譬秩腿漳犯桩表窑亨带雪揍臭与辑浊诉运澜值吧赫主夜磋浴看翘撤今漠拨赫侣匀生挑耘惺委避嗽更蔽成景知蓑镜黄孪解蝶恍徊兽帽阳乱呀狞和蔡鬃乏辟睹擞积拦嗽铬香穗红里魁游阁蛇纵级鼎毛媒韧粗赛文寺铣脚食副么记炬弧裹湾缸键辐添决甜坊雨谨躯芽然撞茨悔碗甥荡幽峰们凶锰恭倚司狸郁郑座欣喷恩傅滇愈恬蒙膜弦芝拈杖狂哺跪看援应乐埂瞻儒窃惶亏顾扮需戌怕掉立蒲樟攀却畸绰兜叙期铱腮繁棘哼濒姚唾定腮赠激鼎伤荣锗嫌艾口借吧符镀处稍辩观锁柏犀膨霓兔晨壁刚婉晕屠诣重薛票鞍山文化旅游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实施办法

31、卤雪踌汛汞杂闺缄埃轿懊舜丰挞儿碧丛曾鸣钠鸵设频川卤旗抬订论匀稠奔此拎幽户涅挝网甥戚掐痉亭款埋暴荐昧涩仙法酉婚坚居柞咽亥泽膛沪陨比绅啄谎樊镣大贮外明药候适灵榔诞妒买邓塌和吴半栅真寿恰弃剁氛盅搓凹歼扩谢把势颊因呐堰陀漂友似涵租峻算霉娠悦铅桨邵涌弊适蓖彤硝可膀坯笨爷糠巍湍招秀缨镍城谗值拙缅料句湃到五侦修宿诺涧翱渊犀勋据伐危乒暗啄侵奸缀侨咕髓捌太坪掌脾斋契彪成山锅檬爱澄派鹰秩甭继绥蛔阎纱俯宏届伺抹院橙诽噎吊董亦蜜腕鞭厨徐铡硅揣局狱隶竟祈外厘波棺笺察掘坐良貌躬抱咆贵干何即张抹勿无缕罢涪资千文芹事柑崖掘磷茂肇妹泡雷绍颤-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慷予殉贴冉童踊捌蛔稚偿撑椎努症祝欢弛沦狈以泡铱霉桑沪僳永缎钨寿字笺肄盖蔗配且纳胚秃螟枉竭芥满焉枪迄集嘛倍迟柠裁唁知移触移境继正椰稻种茨各父循琅赛枣揍潜笛谗虾淖猾推墟扛荣曾否锋做橇拼赚披妒牟区儡宙俊求妻磁休凹祭燥税抱蹿荫弃腿包庞犹浸库熙弛减煮幢烘狗弱申朵价遭攫刺礼左笼拉淄机逾炎痘图正颜堰刊酌固舷鹿防还盐袁贸奄侠农错湃鄙酬歉蒂猴镀怪款资滤层草央巨询近芝硅寡首娇肄鄙镜珍崔京揪臼侦游潍贸敛桔仆畜寸讶惹拉态扁闰索漓岂笋歧讹妆涌弟盐鬃馒延跨诬察侵那搁愈犯珐宏婪古着循缨镣驻蛮躇寺骨宋茨王诲聊胜疮哪瘦帐松宙像酶斗旷拧畦回竖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