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攀枝花市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进程,确保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的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是指市政府采取“锁定房价、拍卖地价、政府组织回购”的方式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所筹集的建设资金。第三条 攀枝花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负责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管理;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对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进行监督。第四条 市经房办的工作经费和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应当分离,严禁在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中开支工作经费;市经房
2、办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纳入市规划和建设局的部门预算予以安排。第五条 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集中管理模式。第六条 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的账户分别设置如下:由开发商和市经房办共同设立“售房资金共管账户”,对经济适用房购买者所交纳的购房资金进行管理;市经房办设立“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账户”,对“售房资金共管账户”所划转的资金和市财政所安排的补贴资金进行管理;开发商设立“经济适用房支出账户”,对市经房办所划拨的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进行管理。严禁将其他账户的资金划到上述账户进行管理。第七条 开发商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所收取的售房收入进行核算;市经房办应按往来资金的会计原则对所收付的售房
3、资金进行核算。第八条 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筹集:(一)经济适用房购买者交纳的购房资金;(二)市财政安排的财政补贴资金;(三)其它补贴资金。第九条 市经房办、开发商应与开户银行合作,建立简捷、便利、安全的购房资金收款程序和清算体序。第十条 市经房办、开发商和开户银行应将“售房资金共管账户”所收取的每笔售房资金及时全额划转到“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账户”,使“售房资金共管账户”的余额时刻保持为零。具体清算办法由开发商、市经房办和开户银行在三方协议中进行明确。第十一条 市经房办只能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拨付到开发商设立的“经济适用房支出账户”;严禁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拨付到开发商其它
4、账户;严禁采取现金付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第十二条 市经房办应当严格按照和开发商签订的回购合同拨付工程款;特殊情况要超进度拨付工程款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市经房办应当建立严密的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支付内控制度。即每一笔支出必须经过经办人、经房办财务负责人、经房办负责人、规划和建设局分管局长和局长签字后,才能予以支付。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账户”中财政补贴资金和其它补贴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每年由市经房办清算后上缴国库;售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每年由市经房办清算后拨付给开发商;具体清算办法由市经房办和开发商在回购合同中加以明确。第十五条 单项经济适用房工程完工后,开发商应及时和市经房办、经济适用房购房者进行资金清算,并由开发商将完备的房产手续直接办理给购房者。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定期对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进行检查和监督;审计部门应在项目完工后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以及挤占、挪用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