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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筹)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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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研究院(筹)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13531 号),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工研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差旅费是工研院员工(包括学生)及聘请的专家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业务活动中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时发生的有关费用。第三条 差旅费管理应坚持“业务相关、实事求是、厉行节约、便捷高效”的原则。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

2、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四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研究员、教授、项目研究员、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会计师等。身患重大疾病或年龄超过 70 岁的、确因工作需要出差的院士, 经单位审批,随行工作人员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第六条 住宿费标准参照财政部最新下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见附件)。第七条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标准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包干额度为每人每天 100 元,市内交通费包干额度为

3、每人每天 80 元。第三章 报销管理第八条 为确保出差活动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出差人员必须履行事先出差审批手续。审批流程按照层级关系执行,其中:员工出差由所属部门副职出差由正职审批,正职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院长出差由书记审批。出差事由、出差地点、出差时间必须真实、完整。第九条 差旅费报销实行实报实销制,即住宿费在财政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凭票据实报销,未按规定等级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财政部规定限额包干。若机场、车站距离市区较远,从单位或从出差地住所到车站、机场的市内交通费可以据实报销,但是当天交通费补贴不得重复领取。如果对方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伙食补助费不再

4、计发,对方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不再计发。第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中购买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订票费及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十一条 由于科研任务紧急、携带保密资料、贵重小型仪器设备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出差人员提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的,需要事先审批,报销时附团队负责人审批的文字说明,方可实报实销。连续乘坐火车等交通工具超过 8 小时的,经部门审批后可酌情提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并予以报销。第十二条 原则上在本单位所在地区发生的住宿费不予报销。但到远郊县区开展业

5、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的,可按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参加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会议期间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方承担的,仅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期间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会议主办方开据的“食宿自理” 证明或由本人提交文字说明,住宿费在标准范围里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天数计发(会议场所与住宿地不在一处的)。参加会议差旅费报销须附会议通知。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长期在外单位挂职按照挂职办法执行。到外地单位做实验 20 天内(含 20 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超过 20 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减半执行或由团队负责人在减半标准内确定

6、。第十五条 因工作调动所发生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及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发生的行李、家具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 2 元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就近省亲办事的,事先经部门负责人或人事部门批准按照直线单程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其绕道和在家期间各项费用自理。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登机牌、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第十八条 差旅费中发生的住宿费、机票费原则上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购买机票原则上应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 号)。第四章 其他

7、相关规定第十九条 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等,凭邀请函或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贴。第二十条 邀请专家开会或参加调研的,可按相应职级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受邀人员所在单位已报销差旅费的, 不得重复报销。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野外科学考察等特殊科研活动的出差,参照野外科学考察等特殊科研活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条财字201433 号)执行。第五章 监督问责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对差旅费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8、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三条 院属各部门、各团队负责人对出差事项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出差活动内容真实。财务资产部对差旅费报销的票据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监察审计室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骗取差旅费的;(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四)转嫁差旅费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科研人员涉及虚报、冒领骗取差旅费的,一经查处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工业技术研究院(筹)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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