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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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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管理教案第一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二、为什么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务院专设

2、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在1950年7月召开了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次代表会议,决定成立全国合作社的领导机关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社。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提出要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领导广大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由互助组发展到以土地入股分红为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取消土地报酬、完全按劳分配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基本实现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同时,由农民入股发展了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

3、之后两个多月,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被改组为2.6万多个人民公社,加入公社的农户达1.2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9%以上。从1962年开始,农村人民公社经过调整,最终确定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为人民公社的基本制度(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制),并一直延续到农村改革的初期。人民公社在分配上基本上实行平均主义,吃大锅饭。这一时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尽管从形式上实现了“三大合作”,分别建立农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但这些合作组织的建设的社会基础是集体化和计划经济,不承认商品经济和个人产权,实行财产“归大堆”,其组织形式多采取政治或行政强制,对农民的意愿和权利不尊重。20世

4、纪80年代初,凤阳县小岗村村干部以“秘密协议”方式将村里的土地搞大包干,催生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划时代的制度创新,让农民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这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被邓小平称之为“农民的伟大创举”。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产品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显现,小农户农业家庭经营的劣势开始显现。如何提高小农户家庭经营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实现小农户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大市场、大产业的对接,成为加快农业、农

5、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的关键问题。广大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自发联合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经验的重要组织载体。从1980代起, 全国各地农村出现了一类专为农民家庭经营提供技术指导、信息咨询、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农产品销售的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中国科协等有关部门的扶持下,专业协会逐渐在全国各地发展壮大起来据统计,1987年,全国农民专业协会已有7.8万个,其中最多的四川省有1.1万个,1000个以上的省有15个,协会涉及门类已达140多种。这些专业农协的发展着重于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研制和开发,多以专业

6、技术协会(研究会)的形式存在,还不算是完全意义上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产品卖难等问题使农民对农业生产的产前产后服务提出了要求,这有力地推动了一批具有产前、产后综合服务能力的专业合作组织的创立,特别是以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为主的专业合作社的产生。据农业部统计,1990年全国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已达123.1万个,其中生产经营型74万个,占总数的60%,服务型41万个,占33.6%,专业技术协会7.7万个,占6.3%。据科协统计,到1992年,全国共有专业协会13万个,社员近500万,分布在全国(除西藏、台湾)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农村县以上

7、各级专业联合会1700多个,其中地区性联合会800多个,全国性的专业协会24个,跨省的40个。这些专业协会在技术协作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服务内容,而且多以能人或专业大户牵头兴办,形式较为松散。其中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发展壮大,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内部管理制度也逐步建立。随着农业经济环境的变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呈现快速发展趋势,且逐步从简单的技术服务、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等服务向包括农产品加工、运输、信息咨询、金融服务和教育培训等更广泛的领域延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类型主要有加工型销售型、技术服务型和综合型。其中从事种植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合作组织占专业合作组织总数的40%,养殖业占27% ,加工运

8、输业占18% ,其他业占15%。专业合作组织涉及的领域已从果蔬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发展到农机服务、运输、粮油作物、水利建设、资源开发、手工业品生产等方面。各种新型的合作组织不断涌现,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一些跨行业、跨地区的产供销一体化的专业合作组织开始出现,他们对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的拉动效应愈益显著。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它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适

9、当的规范,必将极大地推进中国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快速成长和健康发展。为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广大农民迫切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如何把千家万户的“小农户”与千变万化的 “大市场”相衔接,以适应严峻的市场竞争,保护农民自身利益,就成了农民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当时一些有能力、懂技术、懂经营的“能人”,为了抵御市场风险,就联合少数农户进行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实行“统购统销”来降低生产成本,减轻经营费用,从而获得了较好的收益。这也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始动力。 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村体制创新、完善农村基层经济组织体系,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繁荣农村经济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10、的重要途径。 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我国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我国农产品进入市场化、国际化的重要手段。4、2007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5、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各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的大力支持,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义和作用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一方面确立了农户自主生产经营的地位,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迅速改变了广大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但是,由于农户是小规模生产经营的格

11、局。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小而分散的农户很难获得生产技术和准确的市场信息,其生产的产品也难以适应市场的需要,随着农产品产量的大幅度增长,部分农产品出现了销售难的问题,无法抵御市场变化带来风险,农户往往是增产不增收。一批懂经营、会技术的农村能人大户,自发地牵头成立了一些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把一部分农户联合起来,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势单力薄、生产规模小和难以适应市场需求的问题,使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形成一定的规模生产,产品以统一的质量、较稳定地批量供应市场,提高了市场竞争力,降低了市场风险,取得了理想收益。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是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求,是新阶

12、段农村经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对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小而分散的广大农户不得不直接面对市场,要解决农民的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增强统一服务的功能。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为桥梁、以经济为手段,以共赢和共同致富为目的,把农民联合起来,既支持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基础,充分尊重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又解决了农民一家一户“办”不了,基层组织 “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的事情,在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双层经营”层

13、次的服务空缺,它有效地完善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完善了农村生产关系,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是农民群众在实践中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营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指家庭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一种经营模式。) 3、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增强农民民主管理意识,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大的特点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坚持民主、合作、诚实、守信的原则,弘扬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的精神。合作社的发展可以培养成员之间的互助精神,增强成员的民主管理意识,积累成员的民主管理经验,创造出互信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农民参加合作社,既有利于农民科技意识,营销能力和合作精神的培育,又可以增

14、强农民自己的集体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广大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提高的能力,从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合作社在收集民意、集中民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政府联系农民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合作社的发展,能够有效改进政府对农民的服务和管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农村和谐社会建立。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增加农民收入的组织保障。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为农户提供种苗、技术、加工,储藏等一系列标准化服务,组织农户按照市场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生产、加工、销售,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较好地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顺利对接。其次,

15、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组织成员批量购进农业生产资料,可以享受价格优惠,最大程度地降低了生产成本;通过组织大批量农产品进行统一谈判和销售,稳定了农产品市场价格,降低了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提高了农产品销售利润。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将组织内部加工和流通环节所获得的利润按惠顾额(又称消费额)返还给成员,从而能有效地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加。 5、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现代农业就是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先进的组织方式和先进的经营方式来发展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能够解决一家一户干不了,政府包不了,村(社区)统不了的产前、产中、产

16、后服务问题,能够更加广泛地应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自觉调整、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和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能够更加有效地应用现代经营方式,促进农产品转化增值;能够更好地发展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加快农业标准化进程,从而建设现代农业。 6、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直接发挥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功能。通过合作社,可以使分散的农户从育种到生产、加工、贮藏、保险,直到流通、消费,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和利益共同体。7、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户有效对接的重要力量。“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基本组织模式,是组织千家万户走农业产业化经营道路,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模式。综合上述三方面因素,

17、充分阐明了为什么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二讲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知识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

18、民主控制的企业,是以满足社员经济、社会、文化方面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组织。是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全体社员共同承担经营风险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既是人们自愿结成的群众性社团组织,是自治组织,又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生产和经营企业。)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解决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农户分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是生产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户联合组成的市场主体。是以推进农业产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实现农民增收为目的。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有其独特的宗旨和目的。合作社是劳动者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是劳动者进行自我服务的组织。合作社根据社员的愿望和要求,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19、并通过组织力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使社员的利益得到保护和实现,客观存在的根本目的不是获取利润,而是为全体成员提供多种所要的服务,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因此,为成员服务是其始终不变的宗旨。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五个方面特点:1、它是一种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是一个经济组织,着重解决的是农业组织化程度不高和农民进入市场难、竞争力弱的问题;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合作社的成员都希望借助联合起来的力量,以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解决单个个体在生产经营中不能解决的问题。这种互助性的特点决定了合作社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并以服务成员为宗旨

20、,是致力于完成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 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不能够改变和动摇家庭承包经营这个农村基本生产经营制度。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性经济组织。从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为只有“ 同类”它才能够有共同利益的需求,而我们的专业合作社正是为了满足这种共同利益的需求。所以它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联合和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法律第三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21、和“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成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盈余返还为特征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当年收益,在按一定比例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应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这是合作社与一般企业的根本区别。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的五条原则,这五条原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核心。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社员必须达80%以上)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

22、、成员地位平等,实现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或者消费额)的比例返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标可分为最终目标和直接目标。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对外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对内却不以盈利为目的。1、合作社的直接目标:是实现集体利益的最大化。(最能体现这一点的就是合作社特殊的二次分配制度)2、合作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每个社员利益的最大化,它既是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出发点和原动力,又是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归宿。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以生产、再生产环节为标准,可以将合作社分为四类:1、生产合作社:即从事种植、养殖、采集、渔猎、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

23、各类合作社。2、流通合作社:从事推销、运输、购买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3、信用合作社: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4、服务合作社: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以合作社自身功能为标准,合作社可分为两大类。即生产类合作社和服务类合作社。1、生产类合作社:即从事种植、养殖、采集、渔猎、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2、服务类合作社又可以分为: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运销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利用合作社、医疗合作社、公用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七、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组织的比1、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对外拓展市场,争取最大经济效益方面

24、与企业一样具有独立的市场法人主体地位,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区别:(1)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是纯粹营利性组织,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主要是提供服务,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尽管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对外也开展经营,也需要营利,但它主要的目的是为成员提供服务。(2)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公司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资越多,表决权越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在合作社的选举和表决中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成员无论出资多少,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只有这种民主管理的体制,才能吸引

25、众多弱小的个体加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来,通过行使自己的成员权利,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事务,以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为这个群体服务。七、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组织的比较(1)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其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的基础是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关系,成员的出资是为这种交易服务的,成员出资的多少对这种交易关系影响不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越大,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就越大,成员从合作社获得的盈余分配也就越多。(2)公司股东出资不能抽回,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股东如果想与公

26、司脱离关系,只能向其他人转让公司的股份。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只要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一定期内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即可;退社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于可分配盈余按法律和章程规定返还;退社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亏损和债务,成员仍然需要根据章程的规定予以分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虽然可以自由退社,但却不能象公司股东那样出资额和成员资格转让给他人(3)办合作社的门槛比办公司要低得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是公司则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27、比如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有三万元注册资金。(4)对于成员(股东)的要求不同。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2、与单个农户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完成单个农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归纳起来,农民参加合作社有以下几个好处: 1、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谈判地位;2、实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品质,以更优质的产品获得更好的效益;3、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服

28、务、市场营销和信息服务;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传统的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的区别传统的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是把农户的土地、牲畜、农具、资金等合并为“大集体”,把社员作为劳动力、客户,听令于外部命令,搞“统购统销”。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参加的,保留了农民独立的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专门为成员搞好经营而服务的组织。八、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1、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将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

29、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将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第三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背景1、家庭承包制的实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2、农业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动力3、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增长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原因4、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条件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义和作用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2、发展农民专

30、业合作社是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3、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增强农民民主管理意识,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增加农民收入的组织保障。5、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6、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直接发挥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功能。7、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户有效对接的重要力量。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机遇与挑战机遇l 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现代化需要农业组织制度的创新l 村(社区)经济组织无力担当为农户服务的职责l 新形势下农民的现实选择 l 政策法律体系的完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挑战l

31、合作社发展的市场环境使合作社在市场交易中仍处于弱势地位l 合作社成员的差异性使合作社社员的目标难以一致l 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和内部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或者执行不好,使合作社成为少数人的获利工具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目标1、促进现代农业发展(1)、加快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2)、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3)、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4)、提高农业整体竞争力(5)、引导发展“一镇一品”、“一村一品”、 “一社一品”的特色产业2、提高农民民主管理意识和互助精神、3、提高农民收入(核心)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原则1、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家庭承包责任制不变、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不变)2、坚持把农民自愿、

32、农民受益作为发展合作社的出发点3、规范政府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合作社是自主经营主体,(1)政府不能插手太多,管得太宽,更不能大包大揽,(2)加大扶持力度,尽可能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4、坚持发展与规范相结合5、坚持产业带动与合作社发展相结合6、坚持自力更生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第四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基础1、顺从民意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基本前提是农民自身的意愿和需要, 2、设立的条件基础(1)、制度环境: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而不是农村集体经济)(2)、产品特性:生产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包括农产品的生产技术特性和市场交易特性。(3)、产业基础:产业聚集到一定规

33、模,专业化达到一定水平,是合作社设立的必要前提和现实可能。3、 人才基础:合作社的设立和发展需要有懂经 营、会管理、有奉献精神,热心合作事业,社员信任、有威望的带头人去领办。“能人”在合作社起着关键作用,一般都是合作社的管理者,主导着合作社的经营和发展。4、政策环境基础:政策、法律支持是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条件。国家对“三农”的重视,各级党委政府鼓励扶持合作社发展,为合作社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二、合作社设立的法定条件1、要有5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成员中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4、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2、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等。其中成员大会和理事长必须设立。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定。 3、要有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通过的章程。章程是合作社的“宪法”,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要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场所)。5、要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合作社必须有一定的财产,作为独立承担责任的保证。成员出资是合作社财产的主要来源,其他包括政府补贴、社会、个人捐助等。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程序1、发起筹备(成立筹备

35、委员会、拟定名称、确定业务范围、资金筹集、起草筹备申请书等,发起人最少要在2人以上)2、制定章程 (可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3、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4、吸收社员(广泛宣传、动员,尽可能多吸收社员)5、召开全体设立人大会(通过章程、选举法人、审议重大事项)6、组建工作机构(即根据合作社需要设置的相关部门和机构)7、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资格后,召开成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理事长、监事、执行监事。聘请经理,确定各机构管理人员)四、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1

36、、 登记申请书;2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五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1、组织结构1、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2、理事会和理事长3、监事会4、经理2、成员制度1、加入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2、成员的权利 3、成员的义务4、成员的退出3、表决权制度:表决权(一人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增加附加表决权,但不能超过总表决权的20%,理事会和监事会上不适用。)、决议方法(1、一般决议,参加表决权数51%通过有效,2、特殊决议参加表决权

37、数2/3通过有效)。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1、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由于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大小不一,成员过多的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时,往往难以召集齐全,按照章程要求,决议难以通过,延误时机,造成损失。所以一般超过150人的合作社,要求设立成员代表。通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以解决及时需要处理的重要事物,抓住机会,获取更好的经济利益。成员大会职权:1、修改章程。2、选举或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成员。3、重大事务决议。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方案。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6、决定聘用人员。7、听取理事会或者监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报告。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38、权。成员代表大会职权:超过150人的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职权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2、理事会和理事长职权:1、执行成员大会的各项决议。 2、决定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3、审查、批准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决算,盈利分配方案,4、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监事会职权: 1、监督检查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情况,对财务内部进行审查。2、对理事长理事会、经理及所以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3、提请临时合作社成员大会。4、经理职权:1、执行理事会决议。2、确定内部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机构,安排各个部门的人员。3、经理事会授权,大们代表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和处理业务。4、定期向理

39、事会报告业务情况,提交年度报告。5、聘请或解雇合作社职工。6、主持合作社日常业务活动。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制度1.加入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1)、 对自然人加入的规定: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具有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义务,享有权利。(2)、对于法人(指其他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和其他组织成员加入的规定:是可以有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加入,一个单位成员人数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 5%。多个单位加入的社员人数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 20%。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的单位及人员不能加入。(3)、应具备的其他条件:接受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承认合作社章程的,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2、成员的权利:享有合作社

40、章程规定的所有权利。3、成员的义务:履行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所有义务。4、成员的退出:自愿退出,特殊情况的退出。(退出时间,成员资格终止时间,退出成员的财产关系,退出程序,比如个人要提前3月提出申请,企事业成员要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等。)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表决权制度1、表决权(1)、基本表决权:一人一票制(2)、附加表决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交易量,可以适当增加享有附加表决权,但不能超过总表决权的20%。2、决议方法(1)、一般决议方法:非重大事物,参加表决成员51%通过生效。(2)、特殊决议方法:重大事物,参加表决成员2 / 3 通过生效。第六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一、产权制度1. 合作

41、社产权的核心:社员产权涉及:(1) 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必须是独立的产权主体;(2)成员有权处理自己加入合作社的那部分产权;(3)成员根据自己的出资和交易量(指二次分配)取得相应的收益。合作社产权涉及:所有权、决策权、销售或采购权、剩余索取权。2、产权的特征:在法律上成员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所有权。而只是将其个人的特定财产授权给合作社支配管理。同时又是合作社的社有资产,合作社有支配使用的权利。所以产权具有两重性。3、产权的配置:明确界定合作社与成员的财产权利(1)、合作社的财产权利:指合作社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财产的权利。(2)、成员的财产权利:成员享有占有

42、、使用、处分由成员自己出资部分、合作社公积金自己份额部分以及分红利的支配权利。4、成员账户制度:每位成员都要设立单独的个人帐户,将其出资、分配的利润登记在册。(成员账户的格式XX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表.doc)二、分配制度l 收益:在合作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包括提供劳力、技术、信息)取得的收入。l 盈余:扣除生产经营费用后的剩余。l 可分配盈余:当年配盈在扣除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称可分配盈余。l 公积金的提取:合作社可以提取也可以不提取,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盈余的10%。但必须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l 盈余分配的主要方式:1、按出资比例返还。2、按交易量比例返还。l 其他方式(溢价收购、按股

43、分配)三、民主管理制度l 民主管理的原则1、一人一票,广泛参与2、实事求是,尊重个别 3、民主协商,适当集中4、制度规范,定时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工作汇报,督促检查、监督。)l 民主管理的主要环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l 正确处理“能人”治社与民主管理的关系“能人”治社与民主管理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诞生,一般都有一个或数个 “能人”在其中起着极为重要、至为关键的核心作用,主导着合作社的经营和发展。在专业合作社成长的初期,由于受素质、能力等方面条件的局限,要促成相对弱小、分散和缺乏合作意识的农民走向联合,除了加强政府的引导、扶持之外,注重发挥农村“能人” 的领头、示范作用就显得尤为重

44、要。按照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且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国内外的经验也表明,民主 管理原则是体现办社宗旨、促进合作社发展、维护组织成员权益的基本制度保障。然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中,却出现了 “能人”决策、“能人”治社与民主管理原则不协调的困惑。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能人”在经营中,希望以自己对市场的判断,作出及时、灵活的经营决策;而民主管理原则要求,社内的重大决策需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投票决定,由此可能造成决策滞后、延误商机;其二,“一人一票”的举手机制,虽有利于防止产生 “内部人控制”,但同时也可能对“能人”投资、“能

45、人” 决策、“能人”治社的积极性、主动性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例如,“能人”可能因此退出合作社;其三,实践中,由于农民对“能人”的过分依赖和特殊信任,又往往使得“能人” 独当一面,大包大揽,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如何协调“能人”治社与合作社民主管理之间的矛盾,做到既能发挥“能人”治社的积极作用,又能实实在在地落实民主管理制度,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成长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四、财务管理制度l 财务管理的对象、基本任务和原则l 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内容1、资金筹集 2、资产管理3、债权债务管理4、盈余及盈余分配管理l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公开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与服务1、服务与经

46、营是合作社的重要任务(1)开展经营与服务是合作社适应市场,增强竞争力的需要;(2)开展经营与服务是合作社履行宗旨,提高凝聚力的需要;(3)开展经营与服务是合作社增强实力,谋求长远发展的需要。2、合作社的服务功能(1)、统一组织产品销售,降低农户的市场风险;(2)、统一提供生产资料,降低农户的生产成本;(3)、统一提供技术服务,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4)、统一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解决农户家庭生产经营困难。3、提高合作社经营服务水平的主要途径(1)、不断拓宽经营范围,提高服务能力;(2)、以市场为导向,生产优质、安全的农产品;(3)、实施标准化生产,推动产业升级;(4)、实施品牌战略,扩大产

47、品营销;(5)、创办经济实体,进行产业化经营;(6)、通过整合重组,与农业龙头企业对接合作,扩大经营规模。第七讲: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与扶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与扶持1、指导与扶持的重要性(1)、是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2)、是政府职责,是“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2、指导与扶持的主要途径(1)立法保护(2)政策措施: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改善融资环境、产业政策支持、科技人才支持等。(3)、扶持资金(项目补贴,贴息贷款等)3、指导与扶持的原则、方式(比如规模大小,产业发展前景等)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1、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将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将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第八讲:我国及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1、全国发展基本情况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19世纪80年代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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