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料购销合同甲方:乙方:平乐县二塘镇牛角江口采石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向乙方购买石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一供货地点、方式及计量方式:1、交货地址:甲方站内料场2、供货方式:乙方负责运输3、计量方式:以甲方站内地磅过磅数为准二供货单价:1、1-3渣、2-4渣、1-2渣,均为41元/吨。2、0-8渣,32元/吨。3、石粉,50元/吨。三质量要求:乙方货到甲方场地后,甲方验收合格后过磅,甲方人员签收后视为乙方货物质量合格。如甲方认为乙方石料不合格,甲方可拒收,甲方应通知乙方来查验石料质量,双方现场查验,若合格,甲方收货;若不合格,乙方把石料运回。四价格变动通知:
2、双方价格若因市场原因需调价,必须提前15天通知对方,若对方书面认可,则在书面调价之日执行新价格。若对方不予认可,则双方暂时中止合同,待双方达成一致后再重新履行合同。五运输费用及费用负担:运输费由乙方承担。六货款的支付及结算:1、每个月的15日甲方结清乙方上月供货货款,但乙方需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供货品种、数量、金额提供给甲方审核。甲方需在5日内审核完毕,如有异议则双方在4日内核对清楚。2、 双方商定以甲方过磅单作为甲、乙双方结算依据。3、 乙方收到甲方货款3日内将发票交予甲方。 七其他约定:1、 双方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收货或者供货时,应及时通知对方。2、 甲方保证阳普公路至甲方场地道路畅通,若因道路原因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3、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乙方需在签订后3日内供货。5、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6、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电 话: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 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支持,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最新可编辑word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