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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则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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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分 则 复 习 资 料 侵权责任法 (1)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强制性、财产性、补偿性 分类:1、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 2、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 3、共同责任与单独责任 4、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2)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1、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 2、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3、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失 4、违反先合同的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内容:赔偿损害(即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1、缔约费用 2、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3)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民事法律的后果。 构成要件:1、违反行为 2、主观过错 归责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 负责事由:1、不可抗力 2、受害人过错 3、免责条款(不可抗力分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4) 侵权责任:指因侵权责任行为发生的民事责任 (5)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6) 侵权之责: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务关系,发生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7)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8)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物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9) 侵权损害赔偿: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1、侵害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1、过错推定原则 2、严格责任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 4、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对其的补充,采取“谁过错,谁举证”即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指基干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 严格责任:指基干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 公平责任: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无过错责任:指基干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0)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中,指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1、法定: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责任,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2、约定:受害人同意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面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11) 安全保障义务:指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所承担的在合理限度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管理或者组织责任: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的组织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12) 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特征:1、主体的复数性 2、过错的共同性 3、结果的同一性 4、责任的连带性 共同的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13) 民事责任的承担:指民事责任主体依法采取一定的方式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 (14) 民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 2、举证责任不同 3、违反义务不同 4、诉讼时效不同 5、免责事由不同 6、责任范围不同 7、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8、诉讼管辖不同 (15)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指为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到未受损害或者未达到合同得到履行的状态,加害人所应当为或者不为的一定的行为 包括: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礼道歉 7、赔偿损失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9、支付违约金 10、修理重作、更换 合同法 (1)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一种意思表示。但不是法律行为,一方面,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是双方的行为,要约仅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 其生效要件 1、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2)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划分。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为要约;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为要约邀请。) 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 (要约邀请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是针对特定的人。) 5、根据交易的习惯来区分。 (3)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 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 4、 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构成要件: 1、 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须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5) 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6) 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在后履行一方有难为给付之虞时,先履行一方有拒绝自己先给付义务的权利。 其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7)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其行使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所谓合法,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 所谓确定,是指债务人对于债权的存在及其内容并没有异议。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8)撤销权: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其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二)、主观要件 1、债务人要有主观恶意; 2、第三人要有主观恶意。 (9)提存:指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其构成要件: 1、债权人迟延受领; 债权人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清偿期受领或者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其成立要件: 1、概括承受,在企业合并场合,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 2、特定承受,是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或者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时,因而发生的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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