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伊亿莉化妆品有限公司 伊亿莉产品经销合同(2006版)甲方(伊亿莉制造商):广州市伊亿莉化妆品有限公司乙方(伊亿莉经销商): 为共同推广“伊亿莉”系列产品,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经销产品:本合同所指的经销产品是指甲方提供的“伊亿莉”系列日化产品(含伊丽莱沐浴露),以下简称合同产品。第二条/经销区域:甲方授权乙方为合同产品在 地区的特约授权经销商,乙方必须在指定区域及渠道内销售,不得冲货到授权外区域及流通渠道。第三条/供货价格:甲方常规产品按建议零售价三折供货给乙方,详细见伊亿莉常规产品价格表(附件1);
2、甲方特供产品按特供价供货给乙方,详细见伊亿莉特供产品价格表(附件2),特供产品不享受任何市场费用及赠品支持。第四条/付款方式:先款后货。乙方将订货款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银行收取的汇款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确认款项无误后安排发货。第五条/回款目标:双方商定乙方在合同期内实际回款目标为人民币 万元,平均每月回款目标为人民币 万元,乙方连续三个月低于回款目标,甲方有权降低信用额度款项直至全部收回。 第六条/销售返利:乙方按合同规定100或以上达成回款目标,甲方按实际回款的3提供年度返利,乙方回款目标达成80以上,甲方提供2返利,低于80无返利。第七条/货物运输:甲方负责发货到乙方所在城市,托运费用由
3、甲方负责;提货手续由乙方办理,并承担地区运费。第八条/货物确认:乙方收到货物后须及时清点,发现错发、漏发、短缺及破损现象须立即指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办法,货到两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甲方视为本批货物无以上问题,过期不承担责任。第九条/市场支持:为协助乙方市场运作,甲方提供以下市场支持。1、 物料:甲方免费提供灯箱片、产品手册、DM、促销台等宣销物料给乙方。2、 赠品:甲方常规产品按乙方实际回款提供6赠品支持。第十条/货物退换:详细条款见伊亿莉货物退换协议(附件4)。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1、 乙方销售甲方品牌的假冒产品或恶意跨地区低价
4、倾销。2、 乙方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甲方回款目标,实际平均回款低于平均回款目标的60。第十二条/合同续约:合同期内合同权利及义务不得转向第三方,合同接近终止,乙方有意续约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第十三条/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自 2006 年 月 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五条/其它: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诚实信守,如有未尽事宜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双方同意将因合同所产生之纠纷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依据该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解决。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附件1:伊亿莉常规产品价格表 附件2:伊亿莉特供产品价格表附件3:伊亿莉KA产品价格表 附件4:伊亿莉货物退换协议 附件5:伊亿莉信用额度协议 补充: 。甲方(公章):广州市伊亿莉化妆品有限公司 乙方(公章):代表: 代表:日期: 日期:附件4伊亿莉货物退换协议甲方(伊亿莉制造商):广州市伊亿莉化妆品有限公司乙方(伊亿莉经销商): 针对市场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退换货问题,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 由于甲方过失出现任何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接受退货,并承担退货运费。2、 新产品上市9个月以内(以生产日期为准),乙方可申请全额退货,退货运费由乙方承担。3、 除非产品质量原因及新产品,乙方退货
6、一律按进货金额95折结算,且合同期内退货金额不得超过进货金额的3;退货运费由乙方承担。4、 乙方一切退货必须于退货前填写书面文件处理单,注明退货品种、数量、退货原因等,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退货。5、 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一律不得退换:a. 产品距限制使用日期不足12个月;b. 产品已开封或已使用;c. 带包装盒产品无包装盒;d. 产品外包装破损无法正常销售;e. 特价/特惠产品、赠品;f. 甲方特殊声明不得退换的产品。g. 退货金额超过乙方合同期内进货金额的3。6、 本协议有效期自 2006 年 月 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7、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
7、(公章):广州市伊亿莉化妆品有限公司 乙方(公章):代表: 代表:日期: 日期:附件5伊亿莉信用额度协议甲方(伊亿莉制造商):广州市伊亿莉化妆品有限公司乙方(伊亿莉经销商): 为支持乙方市场运作,甲方同意乙方赊欠部分货款(统称信用额度),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同意乙方合同期内欠款信用额度为人民币 万元,乙方在确认信用款项后须即时签写书面确认函给甲方。(见伊亿莉信用额度确认函)。2、超过信用额度一律先款后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甲方货款。3、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达成回款目标或不配合甲方市场运作,甲方有权降低信用额度直至全部收回。4、双方中止合作或合同期满后三十天内,乙方须全部结清信用额度款项,超过限期每天按0.1%计滞纳金。5、本协议有效期自 2006 年 月 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广州市伊亿莉化妆品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 代表:日期: 日期: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