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华夏明珠木业北京华夏明珠木业特许加盟协议书甲方 (供货方): 乙方(代理商):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3甲方为扩大“华夏明珠木门”品牌知名度,满足消费者对家居生活的需求,不断拓宽华夏明珠木门市场营销渠道,确保华夏明珠木门销售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推出“华夏明珠木门特许经营计划”。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授权成为“北京华夏明珠木业”木门经销商,甲方指定乙方在_ _省_ _市_ _区_ _销售华夏明珠木门及相应的系列产品。第二条、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从_ _ 年_ _月_ _日起到_ _ 年_ _月_ _日止,合同期滿以后可优先续约。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
2、重新签订或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限定乙方经销区域的指定权;2.免费向乙方提供技术咨询及相关人员培训,向乙方提供统一的产品编号和已经具备用于销售方面的各种宣传资料;3.甲方确保提供的产品的质量,产品保质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概由甲方负责;4.应及时将产品改进及新产品的开发事宜通知乙方;5.甲方将利用公司网站及其他广告媒体宣传“华夏明珠木门”品牌,及时公布加盟信息和产品信息;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享有在区域内华夏明珠木门系列产品的销售及市场开发权;2.获得甲方指定产品,产品编号及管理制度的使用权;3.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区域内经销相关产品,不得在规定的区域以外,从事经
3、销活动;4.乙方不得做有损甲方利益和形象的事.乙方有义务保护甲方“华夏明珠木门”商标的专用权。凡发现仿冒应及时告诉甲方,并与甲方共同向侵权者索赔。经法律程序,取得索赔扣除费用后,由甲乙双方均享;5.无条件支持并参与甲方在乙方区域内的促销活动;6.一般微小的、不明显的问题和顾客心理作用认为有问题,但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自行解决;7.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五条、约束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加盟店资格;触犯法律时,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1.故意毁损甲方声誉、形象;2.对消费者态度蛮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3.对甲方有欺骗、欺诈行为.如乙方使用其它产品冒
4、充甲方产品,一经查实则按乙方当次销售额的50%予以处罚(销售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如乙方仿冒甲方产品达两次,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的经销权,终止本协议;4.故意拖欠甲方货款一周以上;5.在合同生效之日内,乙方连续三个月,月销量未能达到约定量,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的经销权,终止本协议;第六条、订货与结算1.乙方向甲方订货时必须以传真形式明示甲方,双方认可,盖公章签字为准。甲方收到订单后,按照乙方要求的数量、等级、规格及供货时期,立即组织生产,完成乙方订货任务。甲方若不能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应事先通知乙方,再行商议具体交货时间;2.乙方订单时,必须以“北京华夏明珠木业订货单”统
5、一销售合同为依据。否则,出现的错单甲方概不负责;3.订货时必须把预付定金划到甲方指定的帐户上,甲方方能生产。预付金额为订单总金额的60%或( %),发货前付清全部款;4. 乙方私自将货款付给甲方销售人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第七条、产品收发货及费用1.产品采用乙方委托甲方代办方式,托运及包装费用由乙方负责;2.乙方在收货后3天内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以甲方发货单为准,如有少发或错发情况,附在发货单上传回甲方核查补发:如无误,乙方需签单收货,并将单据传回甲方。如甲方在货到乙方10天后仍未收到乙方验收单据,则视为该批货品乙方全部验收入库;第八条、质量问题1.甲方各类产品,应确保质量。凡属产品内
6、在质量问题,影响使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采取措施补救,其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2.任何非自然因素(如:运输、搬运、使用不当等)和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地震、洪水、战争等)不能退(换)产品;第九条、乙方经销甲方产品,因施工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与甲方无关。第十条、甲方每年召开销售会议和新产品发布会及培训施工人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派员参加。乙方在经营中,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工商、财税、物价等各类政策的规定,如违反而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负。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一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第十二条、乙方在合同期内经销甲
7、方产品,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1.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不得违约,否则对方有权终止本合同;2.任何一方如需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3.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4.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双方另行协商)第十四条、合同生效1.该合同在双方签字生效,乙方将于 年 月 日前订购样品,并交纳保证金 ( )元,甲方给乙方免费提供 套样品门,待乙方销售量达2.0万元时,保证金退还给乙方。2.在合同生效七日后,若乙方未能即时定购样品,甲方可在同一区域重新招商,并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权,终止和乙方签定的本合同。第十五条、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本合同附件,同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起仲裁。乙方: 甲方: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电话: 电话:邮编: 邮编:地址: 地址:盖章: 盖章: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