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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3-4391-2015 电冰箱压缩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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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编号:ZJM-003-4391-2015电冰箱压缩机2015-11-05 发布2015-11-05 实施“浙江制造”认证联盟 发布目录目录前言.30.引言1.适用范围.42.认证依据.43 认证模式.44.认证的基本程序.45.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5.1 认证申请.55.2 产品抽样检验.55.3 工厂现场审核.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5.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5.5 获证后的监督与再认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6认证证书和标志.76.1 认证证书6.1.1 认证证书的保持.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

2、义书签。6.1.2 认证范围的扩大、缩小和变更.106.1.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116.2 认证标志.127.收费.12附件 1 产品描述(差异性描述).13附件 2 自我申明133前言本细则由“浙江制造”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认证联盟的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细则附件 1、附件 2 为规范性附件。本细则由“浙江制造”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杭州分中心。本细则为首次发布。4“浙江制造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电冰箱压

3、缩机电冰箱压缩机0引言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电冰箱压缩机产品认证的要求和程序。本细则与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 1 部分 通用要求 、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2 部分 管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认证委托人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则将进行及时修订。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制冷剂为 R600a 和 R134a 的低背压类*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制冷器具使用的、 其名义制冷量按本标准规定的工况

4、不超过 400W 的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 的 “浙江制造”产品认证。2.认证依据DB33/T 944.12014“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DB33/T 944.22014“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 2 部分:管理要求ZZB020-2015“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电冰箱压缩机3 认证模式自我申明+型式试验+“浙江制造”管理要求评价+获证后监督(抽样)4.认证的基本程序4.1 认证申请4.2 型式试验4.3 评价4.3.1“浙江制造”管理要求资料评价4.3.2“浙江制造”管理要求工厂现场审核5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的监督与再认证5.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5.1 认证申请

5、5.1.1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5.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生产者(制造商) 、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5.1.1.2 产品的结构型式、转速控制方式、容量变化方式、制冷剂相同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5.1.2 申请文件企业申请认证时应提交正式的产品认证申请书和下列附件:a)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b) 商标注册登记证复印件c)

6、 申请产品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d)申请企业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实施了评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自评报告、卓越经营奖、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等)e) 申请企业有效实施 GB/T19001、GB/T24001、GB/T28001 证明资料复印件(如:有效体系获证证书、可以证明有效运行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文件与资料等)f) 申请产品的产品结构图、电器原理图g)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h) 产品试验报告(如有)i) 注明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j) 产品描述(见附件)k) 产品生产流程图l) 重要、关键生产、检测设备清单m) 认证机

7、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5.2 型式检验5.2 型式试验可以采用送样试验和抽样检验的方式,原则上,采用送样检验的方式。65.2.1 送样原则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 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检验。5.2.2 抽样原则需抽样检验时,由认证机构委派的人员从工厂成品仓库抽样获得,所抽样品经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双方共同确认签封后寄(送)认证机构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5.2.3 检验方案申请认证产品的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参考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电冰箱压缩机 (ZZB-2015)7.2.3 和 7.2.4 的相关规定,由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相关认证结果或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

8、具的有效检测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的项目,确定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但检验项目不得少于表 1 的规定。表 1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标准条款备注1性能系数(COP)符合 ZZB 02020155.4.1.1条款要求/2启动性能试验符合ZZB 02020155.4.2 条款要求/3噪声符合ZZB 02020155.4.4 条款要求/4振动符合ZZB 02020155.4.5 条款要求/5磨损试验符合ZZB 02020155.4.10 条款要求/6高温试验符合ZZB 02020155.4.11 条款要求/7启动耐久性试验符合ZZB 02020155.4.12条款要求/5.2.4 检验结果的确认

9、认证机构取得检验机构提交的认证产品检验报告后,应组织人员对产品检验结果依据相应标准和本细则的要求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反馈给企业。认证机构在确认过程中对于检验机构提交的认证产品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应及时联系当事检验机构,对异议的部分进行沟通,必要时委托其他有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认证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检验报告应组织人员对产品检验结果依据相应标准和本细则的要求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反馈给企业,对有异议项目,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重新检测。75.2.5 检验样品的处置由申请认证的企业决定检验样品的处置方式,并将处置的结果记录于检验报告中。5.3 工厂现场审核5.3.1 审核内容5.3.1.1

10、工厂综合能力审核检查企业运行过程中满足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 1 部分 通用要求及第 2 部分:管理要求的程度。5.3.1.2 产品一致性审核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a) 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第三方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性;对于第一次申请并选择工厂审核与抽样同时进行的申请人,则核实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封样一致;b) 现场生产的认证产品的型式、结构、额定功率与送第三方检验时的样品一致性;c) 现场验证认证产品的重要零部件与申请时提供的一致性(包括涉及国家强制产品认证零部件的信息) ;d)

11、现场验证零部件的产地信息与申请资料的一致性;5.3.2 审核范围工厂审核范围应至少包含与审核依据要求有关的部门,覆盖所申请认证产品单元的产品及场所。5.3.3 工厂现场审核时间表 2 初始检查人日数界定表人日数生产规模认证单元数100 人以下100500 人500 人以上14912155 个以上121517表 3 跟踪检查人日数界定表生产规模100 人以下100500 人500 人以上人日数4-66-88-10在确定“浙江制造”认证现场检查人日数时,需考虑认证单元数、产品特性、生产工艺、8认证风险以及采信的情况等,适当调整,增加人日数不得超过 30%,减少不得低于 15%。增加或减少人日数时需

12、注明理由。5.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5.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根据产品检验结果和现场审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对于符合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带有认证标志的认证证书。对于现场审核结果发现一般性不符合要求时,认证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企业采取纠正措施,企业应在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纠正措施,并将整改有效的证据提供给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在收到相关证据材料后,应及时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及时做出“颁发证书”或“不予通过”的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企业申请认证企业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有效证据的,或型式试验结果不符合认证标准要求或现场审查结果发现严重不符合要求时,认证机

13、构应及时做出“不予通过”的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企业。5.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接到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申请文件审查、初次认证现场审核、产品检验、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证书制作时间。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 90 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当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需要单独检测时,按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所需的最长检测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 15 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企业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一般不超过 15

14、个工作日。5.5 获证后的监督与再认证5.5.1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认证企业获证后,发证机构每年至少对工厂进行一次现场监督审核,现场监督审核应在上一次现场审核结束日的 12 个月内进行。若发生下述 a)、b)、c)情况之一,认证机构应评估是否增加现场监督审核:a) 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9定不符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b) 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核心元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变更时;c) 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发生变化,行政

15、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认证机构应增加现场监督审核的频次:a)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获证后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有必要进行现场监督时;b)获证企业自我申请要求缩短现场监督周期时。5.5.2 监督的内容获证后监督的主要内容为工厂综合能力的复查及获证产品保持持续一致性能力检查。认证机构根据认证依据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审核。每次监督审核应至少包含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 2 部分:管理要求第 5.3、5.4.1、6.5、7.2、7.3、7.4、7.5、8.1、

16、8.2、8.3、8.5、8.6 等条款、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检查 ,其余条款可以选择不少于百分之五十进行抽查,但一个认证周期内的两次监督审核应覆盖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 2 部分:管理要求的全部条款。当获证企业不能正常生产或库存产品不能满足抽样要求时,应确认实际生产时间,合理调整监督审核计划,增加监督审核频次和补充抽样检测。监督审核过程中应至少包含对负责承担上述必查项目管理责任的部门/场所进行的审核。监督审核过程中,对产品一致性的审查按本细则 5.3.1.2 条款要求执行。当获证企业发生本细则 5.5.1a)、b)、c)条款之一的情形时,监督审核必须包括对涉及这些情形的部门、过程及相应审核依

17、据所对应要求进行核查。年度监督按不同制造商相同生产厂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抽取 1 个型号封样检验, 监督检验项目见表 4 规定 。表 4监督抽样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标准条款备注1性能系数(COP)符合 ZZB 02020155.4.1.1条款要求必做2启动性能试验符合ZZB 02020155.4.2 条款要求必做103噪声符合ZZB 02020155.4.4 条款要求必做4振动符合ZZB 02020155.4.5 条款要求必做5磨损试验符合ZZB 02020155.4.10 条款要求选做6高温试验符合ZZB 02020155.4.11 条款要求选做7启动耐久性试验符合ZZB 02020155.

18、4.12条款要求选做选做项目根据认证机构当年度的监督要求选定。5.5.3 监督审核结果的评价监督审核结束后,认证机构应对现场审核结果进行评价,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做出“保持证书”的认证决定。工厂现场监督审核时发现不符合要求时,认证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获证企业采取纠正措施,企业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纠正措施,并将整改有效的证据提供给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在收到相关证据材料后,对工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进行书面或现场验证,及时做出“保持证书” 、 “暂停证书”或“撤销证书”的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企业。对于工厂现场监督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及时做出“暂停证书”或“撤销证书”的认证

19、决定,并通知申请企业。工厂现场产品抽样监督检验时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及时做出 “暂停证书”或“撤销证书”的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企业。5.5.4 再认证“浙江制造”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证书的企业,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认证机构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相同。6认证证书和标志6.1 认证证书6.1.1 证书的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 5.5.4) 。6.1.2 认证范围的扩大、缩小和变更根据本细则 5.1.1 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获证企业在

20、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增加或减少认证单元,或原有认证单元产品发生型式、结构变更,或原认证单元内增加、减少了不11同规格、型号的产品,或发生企业名称、地址、生产场地等的变更,获证企业应及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的程序与初次认证相同。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变更方式,确定是否需要实施产品抽样检验和现场工厂审核。确认需要对产品进行全面抽样检验的,产品抽样按本细则 5.2 要求实施。产品变化不大,确认无需全面检验的,则认证机构应核查变化或新增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化或新增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产品检测,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确认因变更需要进行

21、现场工厂审核的,如结合年度检查进行,则年度检查应对变化部分所涉及的全部认证依据逐一核查,其余部分按常规年度审核要求进行,并适当增加相应的现场审核时间。如工厂现场审核以专项审核方式进行时,则应对变化部分所涉及的全部认证依据逐一核查,所需的现场审查时间由认证机构确定。获证企业因各种原因停止某个已认证单元产品生产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申请缩小认证范围,认证机构经确认后注销该企业相应的认证单元。6.1.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当获得认证企业发生违反本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及时作出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获证企业在证书暂定期间,或被认证机构注销、撤销证书的,应将证书交还给认证机构

22、,不得对外宣传、使用相关的证书及认证标志。6.1.3.1 暂停认证证书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将暂停其全部或部分产品认证证书三至六个月,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a)认证企业不按期接受认证机构监督审核的;b)监督审核发现认证企业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达不到认证要求的;c)发生本细则 5.5.1a)、b)、c)条款之一的情况,情节已达到应暂停证书程度的;d)认证企业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不当的;e)未按时交纳认证费用的。6.1.3.2 注销认证资格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将注销其全部或部分认证证书,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a)由于认证依据的变更,认证企业达不到新的要求的;12b)

23、认证有效期届满,认证企业不再提出再次认证申请的;c)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自动提出放弃认证资格的。6.1.3.3 撤销认证资格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将撤销其全部或部分认证资格,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a) 对认证机构发现的不符合不能按时纠正的;b) 因获证企业的原因,导致现场审核无法进行,检查组终止现场审核的;c) 现场审核发现严重不符合的;d) 发生本细则 5.5.1a)、b)、c)条款之一的情况,情节已达到应撤销证书程度的;e) 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证证书的;f) 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g) 拒不交纳认证费用的;h) 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认证认可细则的。6.2 认证标

24、志获证产品按“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相关要求使用如下认证标志:6.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制度,以规范认证证书、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止证书、标志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7.收费根据企业提交资料的情况,需要收取产品检测和(或)认证费用,认证机构将按国家相关部门或行业相关要求及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申请企业与认证机构以合同方式确认。_13附件 1产品描述(差异性描述)一、认证单元名称:1. 名义功率范围:名义制冷量:2. 产品结构:1)结构形式:往复式旋转

25、式其它2)安装形式:卧式立式3)转速控制:定速,变速4)容量变化: 定容量变容量5)制冷剂: R600a R134a其他二、产品信息电冰箱压缩机产品参数(每个单元填写一份) :序号产品名称参数型号/规格额定电压名义功率名义制冷量性能系数(COP)注:请按照产品种类将产品信息填入相应表格二.关键部件清单产品名称关健部件规格/名称制造商备注定子转子启动器保护器变频控制器注:请按照产品种类将产品信息填入相应表格三、随附材料检验报告(附后)四、认证委托人声明本组织保证本产品描述中的参数及关键部件、材料等信息与申请认证产品的实际生产一致。保证使用证书及标志的获证产品只配用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上述原材料。获证

26、后,如果关键部件、材料需进行变更,本组织将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认证机构同意后在获证产品中实施变更,以确保获证产品在在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认证要求。认证委托人:公章:日期:14附件 2自我声明自我声明制造商名称制造商名称: (中英文名称)(中英文名称)制造商地址制造商地址: (多个地址请注明)(多个地址请注明)单元名称及产品(产品名称,型号,序列号单元名称及产品(产品名称,型号,序列号) :(注:单元名称须与产品描述一致)(注:单元名称须与产品描述一致)符合的标准信息:符合的标准信息:DB33/T 994.1-2014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DB33/T 994.2-2014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 2 部分:管理要求ZZB020-2015“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电冰箱压缩机声明:声明:作为上述制造商的授权代表,我在此声明,本文件中描述的产品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声明人信息:姓名:职位:签名(盖章):声明地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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