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书致昆明机场海关:我司现有一批车载数据线,*共1箱,于2014年9月3日从昆明空运至*。因我司无进出口经营权,不能办理此批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特委托 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本人办理此批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本人均已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期限: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 .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