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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1-4912-2015 汽车铝合金车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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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编号:ZJM-001-4912-2015汽车铝合金车轮汽车铝合金车轮2015-09-16 发布2015-09-16 实施“浙江制造”认证联盟 发布“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汽车铝合金车轮目录0.引言 41适用范围.42认证依据.4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43.1 单元划分原则.43.2 认证模式.4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44.1 认证申请与受理.44.1.1 所需资料.54.1.1.1 认证申请书.54.1.1.2 产品描述.54.1.2 受理.54.2 产品检验.54.2.1 抽样原则.54.2.2 检验方案.64.2.3 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64.3 初始工厂审核

2、.64.3.1 审核内容及要求.64.3.2 审核时间及人日数.64.3.3 审核结论.64.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64.4.1 评价与决定.74.4.2 认证时限.74.5 获证后监督.74.5.1 监督时间、频次.74.5.2 监督内容.74.5.2.1 监督审核.74.5.3 监督评价.84.6 再认证.85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85.1 认证证书.85.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85.1.2 认证变更.85.1.3 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95.1.4 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95.2 认证标志.95.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96认证收费.9附件 1.10附件 2.11“浙江制造”认证实施

3、细则汽车铝合金车轮前言本细则由“浙江制造”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 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 “浙江制造”认证联盟的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细则附录 1、附录 2 为资料性附录本细则由“浙江制造”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本细则主要起草人:本细则为首次发布。“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汽车铝合金车轮“浙江制造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汽车铝合金车轮汽车铝合金车轮0引言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汽车铝合金车轮认证的要求和程序。本细则与

4、“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 1 部分 通用要求 、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 2部分 管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认证委托人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则将进行及时修订。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乘用车用铸造铝合金车轮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2认证依据DB33 944.1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1 部分:通用要求DB33 944.2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2 部分:管理要求ZZB012-2015“浙江制造”标准汽车铝合金车轮3

5、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3.1 单元划分原则原则上,按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地址,同一铸造工艺、同一材质分为同一单元。3.2 认证模式1、自我声明+产品检测+“浙江制造”要求评价+获证后监督2、自我声明+见证试验 +“浙江制造”要求评价+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再认证。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4.1 认证申请与受理“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汽车铝合金车轮按照 3.1 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4.1.1 所需资料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 认证

6、申请书和产品描述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4.1.1.1 认证申请书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 ;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 ;获得的第三方 GB/T24001、GB/T28001、ISO/TS16949 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制造工艺特点) 、生产、检验设备设施清单等资料。4.1.1.2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制造工艺特点) 、材料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元内覆盖的系列

7、产品清单及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同时提供产品检验报告。4.1.2 受理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 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4.2 产品检验4.2.1 抽样原则申请人可自选工厂审核时抽样或提前抽样。如确定为工厂审核时抽样,则抽样应在审核组到达工厂尚未开始现场审核活动前进行。如确定提前抽样,则现场工厂审核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产品应由认证机构委派的人员从工厂成品仓库抽样获得,所抽样品经抽样人员和企业代

8、表双方共同确认签封后寄(送)认证机构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每申请单元产品抽取满足型式试验需求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如销售量大的产量)规格产品进行检验。4.2.2 检验方案初次申请认证产品的检验按浙江制造标准汽车铝合金车轮 (ZZB012-2015)7.1 中型式试验项目执行。 也可由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提交的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的项目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此方案的确定情况,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年度监督时,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如销量大等)进行检验。产品检验按浙江制造标准汽车铝合金车轮 (ZZ

9、B012-2015)7.1中型式检验项目执行。也可由认证机构根据获证人提供的上次认证审核后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汽车铝合金车轮报告,评估可以采信的项目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此方案的确定情况,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采信原则:a. 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b. 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c. 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10、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一致;d. 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e. 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 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 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 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11、4.2.3 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检验项目为表 1 中全部适用项目。所有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4.3 初始工厂审核4.3.1 审核内容及要求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1 部分 通用要求和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2 部分 管理要求标准要求的程度。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4.3.2 审核时间及人日数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

12、人日数的相关规定。4.3.3 审核结论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 5 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4.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汽车铝合金车轮4.4.1 评价与决定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活动。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

13、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4.5 获证后监督4.5.1 监督时间、频次一般情况下,获证 6 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的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如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4.5.1.1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

14、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4.5.1.2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变更时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4.5.2 监督内容认证机构对认证产

15、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获证后监督有跟踪审核和监督检验两种方式,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4.5.2.1 监督审核“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汽车铝合金车轮根据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 2 部分 管理要求对工厂进行跟踪审核,跟踪审核的内容包括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和产品一致性审核。 监督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同初审,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初审的一半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 4.4 条4.5.3 监督评价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

16、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定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4.6 再认证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实施再认证。再认证流程按 4.1-4.5 实施。5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5.1 认证证书5.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5.1.2 认证变更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

17、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要求。5.1.2.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如果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的前提下,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5.1.2.2 材料的变更获证产品的材料或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应对产品的标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验证标准符合性的试验报告等资料,备案并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或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5.1.2.3 其他变更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 20 个工

18、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汽车铝合金车轮1) 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修订等;2) 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5.1.3 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5.1.4 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 (扩展) , 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19、或新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 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样品和检验要求同本细则 4.2 条。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 (扩大) , 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5.2 认证标志获证产品按“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相关要求使用如下认证标志:5.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6认证收费根据企业提交资料的情况,需要收取产品检测和(或)认证费用,认证机构将按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认监委的相关要求及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申请企业与认证机构以合

20、同方式确认。“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汽车铝合金车轮附件 1汽车铝合金产品描述汽车铝合金产品描述一、认证单元名称一、认证单元名称:_(每个认证单元填写 1 份)汽车铝合金车轮参数及相关信息商标产品名称及规格代号车轮材料 (安全环保要求)车轮形式车轮设计方法车轮铸造方式车轮表明处理方式轮辋规格车轮安装面及安装孔尺寸配用轮胎最大负荷及充气压力二、提交材料产品铭牌(贴于背面) 、有关产品需要说明的问题、必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三、随附材料检验报告(如有 附后)四、委托人声明本组织保证该规格产品与该产品描述内容保持一致。产品获证后,如果材料性能、制造工艺、结构进行变更,本组织将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认

21、证机构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单元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要求。委托人:公章:日期:“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汽车铝合金车轮附件 2自我声明自我声明制造商名称制造商名称: (中英文名称)(中英文名称)制造商地址制造商地址: (多个地址请注明)(多个地址请注明)单元名称及产品(产品名称,型号单元名称及产品(产品名称,型号) :(注:单元名称须与产品描述一致)(注:单元名称须与产品描述一致)符合的标准信息:符合的标准信息:DB33944.1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1 部分:通用要求DB33 944.2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2 部分:管理要求ZZB 012-2015 浙江制造标准汽车铝合金车轮声明:声明:“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汽车铝合金车轮作为上述制造商的授权代表,我在此声明,本文件中描述的产品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声明人信息:姓名:职位:签名(盖章):声明地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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