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一章 建筑设计
1 设 计 基 本 规 定
1.1 一 般 规 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
2.1.2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 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楼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5.2窗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4.8.1 管道井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9.1烟道、通风道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1.2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88
3.2.2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3.2.3出人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1.50m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
3.3。1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90m。
3.3.2每段坡道坡度、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每段坡道的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表3.3.2
坡道坡长(高/长)
*1/8
*1/10
1/12
每段坡道允许高度(m)
0.35
0.60
0.75
每段坡道允许水平长度(m)
2.80
6.00
9.00
3.3.6坡道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3.4.3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
一、走道两侧的墙面,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
四、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栏杆、栏板等安全设施。
3.5.1供残疾人通行的门不得采用旋转门和不宜采用弹簧门。
3.5.2门扇开启的净宽不得小于0.80m。
3.11.1公共厕所
五、在大便器、小便器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能承受身体重量的安全抓杆。
3.11.3公共浴室
六、在浴盆及淋浴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安全抓杆。
3.12.1会堂、报告厅、影剧院及体育场馆等建筑的轮椅席,应设在便于疏散的出入口附近。
3.13.1残疾人停放机动车车位,应布置在停车场(楼)进出方便地段,并靠近人行通路。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4.1.4老年人建筑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2.1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4.3.1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施
和门扇开启空间。
3.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3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
4.4.1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4.4.6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4.5.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8.4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5.0.8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0.9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
5.0.11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2 室内环境设计
2.1 热工与节能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一93
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1.1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其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R0·min= (ti-te)n/Ri[△t]
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2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外部窗户的保温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寒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的级水平。
二、寒冷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必级的V级水平。
4.4.3阳台门下部门肚板部分的传热系数,严寒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35W/(m2·K);寒冷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72W/(m2·K)。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
5.1.1 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θi·max≤te·max
6.1.2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采暖期间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w](%) 表6.1.2
保 温 材 料 名 称
重量湿度允许增量
[△w]
多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等),ρ0=500~700kg/m3
4
水泥膨胀珍珠岩和水泥膨胀蛭石等,ρ0=300~500kg/m3
6
沥青膨胀珍珠岩和沥青膨胀蛭石等,ρ0=300~400kg/m3
7
水泥纤维板
5
矿棉、岩棉、玻璃棉及其制品(板或毡)
3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15
矿渣和炉渣填料
2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95
4.2.1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5.2. 10设计中应提出对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人口进行参数监测与计量的要求。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每个独立建筑物人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单台锅炉容量超过7.0Mw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计算机监控系统。
5.2.11热水采暖供热系统的一、二次水的动力消耗应予以控制。一般情况下,耗电输热比,即设计条件下输送单位热量的耗电量EHR值应不大于按下式所得的计算值:
HER=E/ΣQ=T·N/24q·A≤0.0056(14+aΣL)/t
5.3.3当供热热媒与采暖管道周围空气之间的温差等于或低于60℃时,安装在室外或室内地沟中的采暖供热管道的保温厚度不得小于表5.3.3中规定的数值。
5.3. 5当系统供热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m2时,应将200~300mm管径的保温厚度在表5.3.3最小保温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mm。
注:表中tm为保温材料层的平均使用温度(℃),取管道内热媒与管道周围空气的平 均温度。
采暖供热管道最小保温厚度δmin 表5.3.3
保 温 材 料
直 径 (mm)
最小保温厚度
公称直径D0
外径D
δmin(mm)
岩棉或矿棉管壳
λm=0.0314+0.0002tm(W/m·K)
tm=70℃
λm=0.0452(W/m·K)
25~32
40~200
250~300
32~38
45~219
273~325
30
35
45
玻璃棉管壳
λm=0.024+0.00018tm(W/m·K)
tm=70℃
λm=0.037(W/m·K)
25~32
40~200
250~300
32~38
45~219
273~325
25
30
40
聚氨酯硬质泡沫保温管(直埋管)
λm=0.02+0.00014tm(W/m·K)
tm=70℃
λm=0.03(W/m·K)
25~32
40~200
250~300
32~38
45~219
273~325
20
25
35
2.2 照 明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90
2.2.1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1
类 别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低
中
高
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研究室、装裱修整间、美工室
0.75m水平面
150
200
300
老年读者阅览室、善本书和舆图阅览室
0.75m水平面
200
300
500
陈列室、目录厅(室)、出纳厅(室)、视听室、缩微阅览室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读者休息室
0.75m水平面
30
50
75
书 库
0.25m垂直面
20
30
50
开敞式运输传送设备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2.2.2办公楼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办公楼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2
类 别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低
中
高
办公室、报告厅、会议室
接待室、陈列室、营业厅
0.75m水平面
100
150
200
有视觉显示屏的作业
工作台水平面
150
200
300
设计室、绘图室、打字室
实际工作面
200
300
500
装订、复印、晒图、档案室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值 班 室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门 厅
地面
30
50
75
注:有视觉显示屏的作业,屏幕上的垂直照度不应大于150lx。
2.2.3商店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商店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3
类 别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低
中
高
一般商店营业厅
一般区域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柜台
柜台面上
100
150
200
货架
1.5m垂直面
100
150
200
陈列柜、橱窗
货物所处平面
200
300
500
室内菜市场营业厅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自选商场营业厅
0.75m水平面
150
200
300
试 衣 室
试衣位置1.5m高处垂直面
150
200
300
收 款 处
收款台面
150
200
300
库 房
0.75m水平面
30
50
75
注:陈列柜和橱窗是指展出重点、时新商品的展柜和橱窗。
2.2.4影院剧场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影院剧场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3
类 别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低
中
高
门 厅
地 面
100
150
200
门 厅 过 道
地 面
75
100
150
观 众 厅
影 院
0.75m水平面
30
50
75
剧 院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观众休息厅
影 院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剧 场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贵宾室、服装室、道具间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化 妆 室
一般区域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化 妆 台
1.1m高处垂直面
150
200
300
放 映 室
一般区域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放 映
0.75m水平面
20
30
50
演员休息室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排 演 厅
0.75m水平面
100
150
200
声、光、电控制室
控 制 台 面
100
150
200
美工室、绘景间
0.75m水平面
150
200
300
售 票 房
售 票 台 面
100
150
200
2.2.5旅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5的规定。
旅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5
类 别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低
中
高
客 房
一般活动区
0.75m水平面
20
30
50
床 头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写 字 台
0.75m水平面
100
150
200
卫 生 间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会 客 间
0.75m水平面
30
50
75
梳 妆 台
1.5m高处垂直面
150
200
300
主餐厅、客房服务台、酒吧柜台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西餐厅、酒吧间、咖啡厅、舞厅
0.75m水平面
20
30
50
大宴会厅、总服务台、主餐厅柜台、外币兑换处
0.75m水平面
150
200
300
门 厅、休息厅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理 发
0.75m水平面
100
150
200
美 容
0.75m水平面
200
300
500
邮 电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健身房、器械室、蒸气浴室、游泳池
0.75m水平面
30
50
75
游 艺 厅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台 球
台 面
150
200
300
保 龄 球
地 面
100
150
200
厨房、洗衣房、小卖部
0.75m水平面
100
150
200
食品准备、烹调、配餐
0.75m水平面
200
300
500
小件寄存处
0.75m水平面
30
50
75
注:1.客房无台灯等局部照明时,一般活动区的照度可提高一级;
2。理发栏的照度值适用于普通招待所和旅馆的理发厅。
2.2.7铁路旅客站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7的规定。
铁路旅客站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7
类 别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低
中
高
普通候车室、母子候车室、售票室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贵宾室、软席候车室、售票厅、广播室、调度室、行车计划室、海关办公室、公安验证处、问讯处、补票处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进站大厅、行李托运和领取处、小件寄存处
地 面
50
75
100
检票处、售票工作台、售票柜、结帐交班台、海关检验处、票据存放室(库)
0.75m水平面
100
150
200
公安值班室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有棚站台、进出站地道、站台通道
地 面
15
20
30
无棚站台、人行天桥、站前广场
地 面
10
15
20
2.2.8港口旅客站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8的规定。
港口旅客站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8
类 别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低
中
高
检票口、售票工作台、结帐交接班台、票据存放库、海关检查厅、护照检查室
0.75m水平面
100
150
200
贵宾室、售票厅、补票处、调度室、广播室、问讯处、海关办公室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售票室、候船室、候船通道、逆送厅、接待室、海关出入口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行李托运处、小件寄存处
地 面
50
75
100
栈桥、长廊
地 面
20
30
50
站前广场
地 面
10
15
20
2.2.9体育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9-1和2.2.9-2的规定。
体育运动场地照度标准值 表2.2.9-1
运 动 项 目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训 练
比 赛
低
中
高
低
中
高
篮球、排球、羽毛球、网球、手球、田径(室内)、体操、艺术体操、技巧、武术
地 面
150
200
300
300
500
750
棒球、垒球
地 面
300
500
W50
保 龄 球
地 面
150
200
300
200
300
500
举 重
地 面
100
150
200
300
500
750
击 剑
台 面
200
300
500
300
500
750
柔道、中国摔跤、国际摔跤
地 面
200
300
500
300
500
750
拳 击
地 面
200
300
500
1000
1500
2000
乒 乓 球
台 面
300
500
750
500
750
1000
游泳、蹼泳、跳水、水球
水 面
150
200
300
300
500
750
花样游泳
水 面
200
300
500
300
500
750
冰球、速度滑冰、花样滑冰
冰 面
150
200
300
300
500
750
围棋、中国象棋、国际象棋
台 面
500
750
1000
桥 牌
桌 面
100
150
200
射 击
靶 心
靶心垂直面
1000
1500
2000
1000
1500
2000
射击房
地 面
50
100
150
50
100
150
足 球
曲 棍 球
观看距离
120m
地 面
150
200
300
160m
500
300
500
200m
300
500
750
观 众 席
座 位 面
50
75
100
健 身 房
地 面
100
150
200
消除疲劳用房
地 面
50
75
100
注:1.篮球等项目的室外比赛厘比至内比赛照度标准但降低一级;
2.乒乓球赛区其他部分不应低于台面照度的一半;
3.跳水区的照明设计应使观众和裁判员视线方向上的照度不低于2001X;
4.足球和曲棍球的观看距离是指观众席最后一排到场地边线的距离。
运动场地彩电转播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9-2
项 目 分 组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 度 标 准 值
最大摄影距离(m)
25
75
150
A组:田径、柔道、游泳、摔跤等项目
1.0m垂直面
500
750
1000
B组:篮球、排球、羽毛球、网球、手球、体操、花样滑冰、速滑、垒球、足球等项目
1.0m垂直面
750
1000
1500
C组:拳击、击剑、跳水、乒乓球、冰球等项目
1.0m垂直面
1000
1500
2.2.10公用场所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0的规定。
公用场所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10
类 别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低
中
高
走廊、厕所
地 面
15
20
30
楼 梯 间
地 面
20
30
50
盥 洗 间
0.75m水平面
20
30
50
贮 藏 室
0.75m水平面
20
30
50
电 梯 前室
地 面
30
50
75
吸 烟 室
0.75m水平面
30
50
75
浴 室
地 面
20
30
50
开 水 房
地 面
15
20
30
2.3 隔 声 和 噪 声 限 制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一88
3.1.1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3.1.1
房 间 名 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
≤40
≤45
≤50
起 居 室
≤45
≤50
3.2.1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3.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 权 隔 声 量(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分户墙及楼板
≥50
≥45
≥40
3.2.2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3.2.2
楼 板 部 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分户层间楼板
≤65
≤7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 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4.1. 1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4.1.1
房 间 名 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40
一般教室
≤50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55
注:1、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
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2、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4.2.1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4.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 权 隔 声 量(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50
一般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活动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45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隔墙与楼板
≥40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4.2.2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4.2.2
楼 板 部 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之间
≤65
一般教室与产生噪声的活动室之间
≤65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
≤75
注:1.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2.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4.3.4各类教室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各类教室混响时间 表4.3.4
房 间 名 称
房 间 体 积 (m3)
500Hz混响时间(使用状况)(s)
普 通 教 室
200
0.9
合 班 教 室
500~1000
1.0
音 乐 教 室
200
0.9
琴 房
<90
0.5~0.7
健 身 房
2000
1.2
4000
1.5
8000
1.8
舞 蹈 教 室
1000
1.2
注:表中混响时间值,可允许有0.1s的变动幅度;房间体积可允许有10%的变动幅度。
5.1.1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5.1.1
房 间 名 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
≤40
≤45
≤50
门 诊 室
≤55
≤60
手 术 室
≤45
≤50
听力测听室
≤25
≤30
5.2.1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5.2.1
围 护 结 构 部 位
计 权 隔 声 量(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45
≥40
≥35
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手术室与病房之间
≥50
≥45
≥40
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
≥50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5.2.2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5.2.2
楼 板 部 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65
≤75
病房与手术室之间
≤75
听力测听室上部楼板
≤6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
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6.1.1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6.1.1
房 间 名 称
允 许 噪 声 级 (dB)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客 房
≤35
≤40
≤45
≤55
会 议 室
≤40
≤45
≤50
多用途大厅
≤40
≤45
≤50
办 公 室
≤45
≤50
≤55
餐厅、宴会厅
≤50
≤55
≤60
6.2.1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6.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 权 隔 声 量 (dB)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客房与客房间隔墙
≥50
≥45
≥40
客房与走廊间隔墙(包含门)
≥40
≥35
≥30
客房的外墙(包含窗)
≥40
≥35
≥25
≥20
6.2.2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客房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6.2.2
楼 板 部 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客房层间楼板
≤55
≤65
≤75
客房与各种有振动房间之间的楼板
≤55
≤60
注: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
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客房与客房间楼板三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3 屋面防水设计
3.1 一 般 规 定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207一94
3.0.1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耐用年限等,将屋面防水分为四个等级,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表3.0.1的要求。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表3.0.1
项 目
屋 面 防 水 等 级
Ⅰ
Ⅱ
Ⅲ
Ⅳ
建筑物
类 别
特别重要的民用建筑和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
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高层建筑
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非永久性的建筑
防水层耐 用 年 限
25年
15年
10年
5年
防水层
选用材料
宜选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细石防水混凝土等材料
宜选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细石防水混凝土、平瓦等材料
应选用三毡四油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沥青基防水涂料、刚性防水层、平瓦、油毡瓦等材料
可选用二毡三油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沥青基防水涂料、波形瓦等材料
设防要求
三道或三道以上防水设防,其中应有一道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且只能有一道厚度不小于2mm的合成高分子防水涂膜
二道防水设防,其中应有一道卷材。也可采用压型钢板进行一道设防
一道防水设防,或两种防水材料复合使用
一道防水设防
3.2防 水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7一94
4.1.2卷材防水屋面结构层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采用细石混凝土灌缝,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灌缝的细石混凝土宜掺微膨胀剂。当屋面板板缝宽度大于40mm或上窄下宽时,板缝内应设置构造钢筋。
4.1.4卷材防水屋面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连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水落口、檐口、天沟、檐沟、屋脊等),均应做成圆弧。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应做成略低的凹坑。
4.3.3卷材防水屋面在纬度40°以北地区且室内空气湿度大于75%,或其他地区室内空气湿度常年大于80%时,保温屋面应设置隔汽层。
4.3.8卷材防水屋面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
4.3.10卷材防水屋面水落管内径不应小于75mm;水落管距离墙面不应小于20mm,其排水口距散水坡的高度不应大于200mm。水落管应用管箍与墙面固定。
4.3. 12高低跨卷材防水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2.1高低跨变形缝处的防水处理应采用有足够适应变形能力的材料和构造措施,必要时应严密封闭。
4.3.12.2当高跨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低跨屋面受水冲刷的部位应加铺一层整幅卷材,再铺设300~500mm宽的板材加强保护;当有组织排水时,水落管下应加设钢筋混凝土水簸箕。
4.3.13跨度大于18m的屋面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3.1跨度大于18m的卷材防水屋面设计应采用结构找坡来满足排水坡度的要求。
4.3.13.2防水卷材采取满粘法施工时,找平层应做分格缝。
4.3.13.3无保温层的屋面,板端缝应采用空铺附加层或卷材直接空铺处理,空铺宽度宜为200~300mm。
4。3.15上人卷材防水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5.1当上人屋面选用块体或细石混凝土面层时,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其面层厚度。
4.3. 15.2块体或细石混凝土面层与防水层之间应作隔离层。
4.3. 16卷材防水屋面上设施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6.1设施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宜包裹设施基座的上部,并在地脚螺栓周围作密封处理。
4.3.16.2在防水层上放置设施时,设施下部的防水层应做附加增强层,必要时应在其上浇筑细石混凝土,其厚度应大于50mm。
4.3.16.3需经常维护的设施周围和屋面出人口至设施之间的人行道应铺设刚性保护层。
5.1.1涂膜防水屋面主要适用于防水等级为Ⅲ级、Ⅳ级的屋面防水,也可用作Ⅰ级。Ⅱ级屋面多道防水设防中的一道防水层。
6.1.1刚性防水屋面主要适用于防水等级为Ⅲ级的屋面防水,也可用作、Ⅱ级屋面多道防水设防中的一道防水层;不适用于设有松散材料保温层的屋面以及受较大震动或冲击的建筑屋面。
6.1.2刚性防水屋面的结构层宜为整体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当屋面结构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用细石混凝土灌缝,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灌缝的细石混凝土宜掺微膨胀剂。当屋面板板缝宽度大于40mm或上窄下宽时)板缝内应设置构造钢筋;板端缝应进行密封处理。
6.1.3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以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均应做柔性密封处理。
6.1.6刚性防水层应设置分格缝,分格缝内应嵌填密封材料。
6.1.8刚性防水层内严禁埋设管线。
6.3.3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并应配置直径为φ4~φ6mm,间距为100~200mm的双向钢筋网片。钢筋网片在分格缝处应断开,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普通细石混凝土、补偿收缩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补偿收缩混凝土的自由膨胀率应为0.05%~0.1%。
6.3.4刚性防水屋面:防水层的分格缝应设在屋面板的支承端、屋面转折处、防水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并应与板缝对齐。
6.3.6块体刚性防水层应用l:3水泥砂浆铺砌;块体之间的缝宽应为12~15mm;座浆厚度不应小于25mm;面层应用1:2水泥砂浆,其厚度不应小于12mm。水泥砂浆中应掺入防水剂。
4 备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4.1 公 共 建 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一87
3.1.4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6.4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3.6.5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 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6.6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
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2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人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3.7.4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3.7.5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 99一86
2.1.1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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