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金少辉 ,身份证号: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金志泉,身份证号:丙方:金长华,身份证号:福安市味多滋食品有限公司由甲方与丙方合资经营,其中,甲方享有公司50%的股权。现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甲方愿意将其所占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甲方占有的50%的股权作价人民币206194元转让给乙方。 、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先行支付106194万元人民币给甲方,余款10万元待甲方与乙方共同办理
2、完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之后再支付给甲方。二、保证。1、甲方保证对其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合法的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保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2、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乙方保证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且公司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乙方按受让后其在公司的股权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甲方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2、股权转让前公司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自行承担或享有。乙方不再承担转让前所占股份应享有和分担公司的债权债务。四、有关费用的负担。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手续费、税费、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五、本协议书一经生效,甲方与乙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福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七、生效条件。本协议书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八、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转让方: 受让方:丙方年 月 日于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