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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交通事故简版)doc1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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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委托代理合同 (2015)龙新民代字第 号 委托人: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与 因 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一案 一审、二审、执行阶段的代理律师。 第二条 律师费的支付: 1、代理方式及费用 ⑴普通代理: □⑴双方签订本协议 2 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 元。 □⑵双方签订本协议 2 日内,甲方支付律师费 元(大写: );正式立案后 2 日内,甲方支付律师费 元(大写: );正式开庭 3 日前,甲方支付律师费 元(大写: )。开庭前甲方不依约支付律师费的,不得要求乙方出庭。如甲方逾期支付的,则每日承担百分之二的违约金。(律师费不低于6000.00元)】 ⑵风险代理:律师费为甲方实际获得全部赔偿款总额的百分之 ( %),在获得案件款当日支付。如甲方逾期支付的,则每日承担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律师费不低于6000.00元) 2、不管以何种方式结案(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调解、和解、案外和解、仲裁、执行、撤诉等方式),均视为乙方已完全履行协议的义务,甲方均须自结案当日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支付本合同所约定的律师费,否则,逾期承担每日百分之三的违约金。 3、以上费用只包括本诉,不包括法院的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等收费主体不是受托人的费用。实行普通代理的,如甲方于一审委托乙方后,后续诉讼阶段继续委托乙方,则后续阶段的律师费按照一审裁阶段费用金额的60&收取。 补充约定: 第三条 乙方承办律师必须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在代理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甲方如有 其它事务交由乙方办理则需另行签订协议,律师费另行约定。 第四条 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不履行上述义务或故意隐瞒案件真实情况或对乙方承办律师之代理工作不配合及不予协助或者提供伪证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依约所收代理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 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应负的职责和义务,不按规定程序从事代理义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所收之预付费用如数退还。 第六条 如本合同第一条所确定之承办律师因故无法从事上述代理活动,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经通知甲方后可以改派其他律师代理甲方之委托事宜。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非依约定或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签订本协议协议后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合同的,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第七条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由补充协议确定。本主合同的条款同样适用补充协议未 涉及的事项。 第八条 因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均有权提交深圳市宝安区法院裁决。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所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2015年 月 日 签订地:深圳龙华新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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