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土
石
方
开
挖
工程概况及编写依据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边坡看护
第一节 基坑开挖顺序
人工清理
设计单位
质检站
监理单位
甲方单位
相关手续
水电准备
测放白线
开
挖槽测控方案
基槽挖运土
挖
打垫层
验槽
照明
准
开挖方案
备
平运杂土
定位、标高测控
第二节 土方开挖的质量控制
1. 基坑开挖测量是关键工序,基坑深浅一致,一旦测量有误纠正是困难的。坡度、边线、高程都要测控。标高快到底时,不得超挖。先打上基底上方500线,然后边线到平面深度要打小标高桩,不但控制机挖而且控制人工清理。若有超挖部分,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误差控制:一基底标高:+0,-30。
2. 边坡开挖时要控制坡度和深度,机械开挖应留有人工清理厚度,本工程为200厚,然后再进行人工修整边坡,每开挖一步采用线坠、直尺、横干测量坡度。并经常监督边坡状态,有问题时及时调整和处理或加固。
3.基坑内防止地面雨水及污水涌入坑内,四周设挡水墙。散水外做地面水排水系统。
4.基底标高到位后或钎探发现基土有夹层、弱层不符合设计要求时,要根据设计意见处理,不得自行处理。
5.挖掘中管理人员要认真监察土层变化及边坡状态。
第三节、施工准备
1.主要机具:
挖土机械有:挖土机、推土机、自卸汽车等。
一般机具有:铁锹(尖、平头两种)、小白线或20号铅丝和钢卷尺等。
2.作业条件:
土方开挖前,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下、地上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基槽的灰线尺寸,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并要合理安排开挖顺序,防止错挖或超挖。施工机械进入现场所经过的道路、桥梁和卸车设施等,应事先经过检查,选择土方机械,以能发挥施工机械的效率来确定,编好施工方案。
施工区域运行路线的布置,应根据作业区域工程的大小、机械性能、运距和运形起伏等情况加以确定。在机械施工无法作业的部位和修整边坡坡度、清理槽底等,均应配备人工进行。熟悉图纸,做好技术交底。
第四节、操作工艺
1.工艺流程:确定开挖的顺序和坡度——分段分层平均下挖——修边和清底
2.坡度的确定:在天然湿度的土中,开挖基坑(槽)。
密实、中密的砂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1.0m;
硬塑、可塑的粘质粉土及粉质粘土——1.25m;
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1.5m;
坚硬性粘土——2.0m。
超过上述规定深度,在5m以内时,当土具有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水文地质条件好,且无地下水,不加支撑的基坑(槽)和管沟,必须放坡。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的规定。
3.深度超过10m时,其边坡做成折线形或台阶形。开挖基坑(槽),合理确定开挖顺序、路线及开挖深度。挖土机从基坑(槽)的端头以倒退行驶的方法进行开挖。挖土机的两侧装运土。如挖土深度超过5m时,应按专业性施工方案来确定。
4.土方开挖宜从上到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随时作成一定坡势,以利泄水。在开挖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槽壁和边坡的状态。根据土质变化情况,应做好基坑(槽)或管沟的支撑准备,以防坍陷。开挖基坑(槽),不得挖至设计标高以下,暂留一层土不挖,以便在抄平后,由人工挖出。暂留土层:一般铲运机、推土机挖土时,为20cm; 30cm左右为宜。
5.清底。在距槽底设计标高50cm槽帮处,抄出水平线,钉上小木橛,然后用人工将暂留土层挖走。同时由两端轴线(中心线)引桩拉通线(用小线或铅丝),检查距槽边尺寸,确定槽宽标准,以此修整槽边。最后清除槽底土方。槽底修理铲平后,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开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场地有条件堆放时,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应一次运走,避免二次搬运。
第五节、质量标准
主控项目:
1、 标高。是指挖后的基底标高,用水准仪测量。检查测量记录。
2、 长度、宽度。是指基底的宽度、长度。用经纬仪、拉线尺量检查等,检查测量记录。
3、 边坡。符合设计要求。只能坡不能陡。
一般项目:
1、 基底土性。符合设计要求。观察检查和土样分析,请勘察、设计单位来验槽,形成验槽记录。
土方开挖前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安排好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到三期工地。
施工过程中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施工完成后,进行验槽。形成施工记录及检验报告,检查施工记录及验槽报告。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项 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mm)
检验方法
柱基
基坑
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
面基层
人工
机械
主
控
项
目
1
标高
一50
±30
+50
—50
一50
水准仪
2
长度、宽度
(由设计中心)
线向两边量)
+200
—50
+300
—100
+500
—150
+10
0
-
经纬仪、钢尺量
第六节、成品保护
1.对定位标准桩、轴线引桩、标准水准点等,挖运土时不得撞碰,并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定位标准桩和标准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和检查是否正确。
2.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筑物,道路、发生下沉。必要时应与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或位移观测。
3.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及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
第七节、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1.基底超挖:开挖基坑(槽)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其自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不得私自处理。
2.基底未保护: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如遇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出30cm土层不挖,待做基础时再挖。
3.施工顺序不合理:应严格按施工方案规定的施工顺序进行土方开挖施工,应注意宜先从低处开挖,分层、分段依次进行,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4.施工机械下沉:施工时必须了解土质和地下水位情况。正铲挖土机挖方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
5.开挖尺寸不足,边坡过陡:基坑(槽)或管沟底部的开挖宽度和坡度,除应考虑结构尺寸要求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宽度,如排水设施、支撑结构等所需的宽度。
6.施工时,基槽、坑底应预留30cm土层,在打混凝土垫层前再挖至设计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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