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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取得运输资质的人签订运输合同-出现损失己方应否承担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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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储运合同复习题_长安大学(修正版) 运输合同复习题集 一、名词解释 1、运送强制 p43 也称缔约强制,是指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对旅客、托运人提出的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不得拒绝。这是从事公共运输承运人的一项义务。 2、纯网状责任体制p155 多式联运中发生货物毁损、丢失,在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时,以损失能否予以定域来划分法律的适用。 3、多式联运 p135 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的整合,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或旅客从起运地运至目的地的独立的运输形态。 4、一般相继运送p138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主程运输承担责任,是对由不同承运人通过一种运送方式将旅客或货物从始发地运送至目的地的运输形态。 5、缔约承运人p9 与托运人或旅客订立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合同的当事人。 6、公共运输承运人 从事公共运输业务的承运人。公共运输业务是指运输经营者以相同的运输条件,面向不特定的顾客所提供的一项运输业务。 7、双务合同 p2 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即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且一方权力为另一方义务。 8、诺成性合同 p4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生成的合同。 9、格式合同 p5 是指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 10、运输 p1 利用一定的交通工具,有一定的线路实现人或货物的空间位移的活动。 11、客票 p28 是指乘客据以乘坐火车、飞机、船只等的票据。 12、运单 p30 是由承运人签发的,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车及空运,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 13、运费 p57 指承运人履行完运输义务,而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的报酬或对价。 14、预借提单 作为已装船提单,承运人应于货物装船后签发,如果承运人在货物未全部装船或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已装船提单。该提单就是预借提单,这是承运人的一种欺诈行为,及违约又侵权。 15、清洁提单 提单签发人未对所运货物的外表状况做出不良批注的提单,表示承运人接收货物时,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 16、承运人的救助义务 p46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17、好意施惠行为 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18、经营性运输行为 为社会公众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行为。 19、留置权 p70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0、提存p76 是指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人将债的标的提交有关机关,从而消灭债的行为。 21、带驾 把车租给承运人时连同驾驶人一同出租。属于运输合同。 22、代驾 由一名专业的司机代替驾驶,将车主带车送回家,提供的一种安全、舒适的代驾服务。属于委托合同。 23、要约 合同当事人一方已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作出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24、绝对严格责任 违约方没过错也得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都不能免责只有相对人过错可免责的一种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客运。 25、限运货物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运送的货物。如军火、作战物资、烟草、文物等。 26、禁运货物 指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如毒品、伪钞、黄色淫秽音像制品或图片等。 27、超限运输 超过公路建设限界规定的长度、宽度、高度的限界或总负载超过公路、公路构造物限载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28、非法营运 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 29、小件快运 是指始发客运站将旅客或托运人委托的小件行包或物品,通过客车行李舱,随同班车的始发和抵达将行包物品运抵目的地客运站,并由抵达站客运站将快件物品交付收件人的服务。 30、甩客 是一种承运人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行为,其前提是要有运输合同存在,有客运合同关系。 31、拒载 承运人拒绝客运合同的要约人的一种行为。拒载的不是客,还没有达成协议,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非违约行为。 二、选择题 1、某甲自驾货车去县城进货,遇好友某乙也要去县城。甲在推辞无效后让乙搭乘自己的车辆。因二人系好友,某甲未向某乙收取费用。在路途中,由于某丙的过错发生了交通事故,致某乙残疾。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bd) a. 甲乙之间成立无偿客运合同 b. 甲乙之间不成立无偿客运合同 c. 乙可就其与甲之间的合同纠纷起诉 d. 甲不承担合同责任 2.下列不属于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的有(bc ) a. 缔约承运人b. 实际承运人 c.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履行辅助人 d. 托运人 3.托运人甲与缔约承运人乙订立了一份一般相继运送合同,货物灭失发生在实际承运人丙的运送区段,则甲可主张谁承担责任(c ) a. 乙b. 丙c. 乙和丙d.只能向乙主张 4.下列属于禁运货物的是(abc ) a. 毒品 b. 黄色书刊 c. 伪钞 d. 枪支、文物 5.我国《合同法》在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体制上未采用(acd ) a. 纯网状责任体制 b. 修正网状责任体制 c. 纯统一责任体制 d. 修正统一责任体制 6.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自带行李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c ) a. 推定过错责任 b. 严格责任 c. 一般过错责任 d. 不完全过错责任 7.货运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ab) a. 托运人b.承运人 c.实际承运人 d.收货人 8.货运承运人对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c ) a. 推定过错责任 b. 绝对严格责任 c. 相对严格责任 d. 不完全过错责任 9.下列属于客运合同内容的是(abcd ) a. 客票上所载明的条款 b.客运站所公示的客运信息 c.《客规》所规定的内容 d. 客车类型 10.处理客运合同纠纷,可能适用的法有(abcd) a. 《合同法》 b.《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道条》 d.《铁路法》11、甲委托乙运输奶牛,后甲无力支付运费,被乙留置奶牛,则乙可以(bcd ) a. 有权使用 b. 有权要求甲支付奶牛的饲养费 c. 有权收取牛奶抵消债务 d. 对保管不善造成奶牛死亡的,应当承担责任 12、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d) a. 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13、某旅客因逃票被承运人于运输途中发现。对此,承运人可以(abd) a. 要求补缴票款 b.加收票款 c.罚款 d.旅客拒不支付票款的,可拒载 1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哪些旅客伤亡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bc) a. 一旅客因制止扒窃行为被歹徒刺伤 b. 一旅客在客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空发心脏病身亡 c. 一失恋旅客在行车途中吞服安眠药过量致死 d. 一免票乘车婴儿在行车途中因急刹车受伤 15、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a) a. 甲公司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 16、刘某提前两周以600元订购了海鸥航空公司全价1000元的六折机票,后因临时改变行程,刘某于航班起飞前一小时前往售票处办理退票手续,海鸥航空公司规定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 退票手续费的规定是无效格式条款 b. 刘某应当支付300元的退票手续费 c. 刘某应当支付180元的退票手续费 d. 航空公司只能收取退票的成本费而不能收取手续费17、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a. 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18、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c) a. 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b. 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 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d. 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 【答案及解析】ac 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第1项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提存。故a正确。依合同法第103条、第104条规定,标的物提存使债权得到清偿,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归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转移归于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故b错误,c正确。但因提存部门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赔偿责任。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因此,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应归国家所有而不是归甲所有。故d错误。 19、乙委托甲承运一批货物,合同约定:先提货,后付费。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甲得知乙已自行申请破产。问:甲此时可以行使(ab) a. 留置权 b.不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后履行抗辩权 20、甲委托乙运输彩电100台,每台3000元,运费5000元,货到付费。设甲一时手头困难,仅支付了运费1500元,乙欲行使留置权,则:乙可留置(b)台彩电 a. 1 b. 2 c. 10 d.100 21、甲委托乙运输轴承10个,每个价值8万元,运费共计2000元,货到付费。丙于到货日提货时,拒付运费,理由是,根据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应由甲代办托运,支付运费。由于甲丙均拒付运费,承运人乙留置了全部轴承,并于货到后1个月自行将轴承10个通过拍卖行卖掉,拍卖所得6万元。据悉:留置期间,由于霖雨不断,导致5个轴承损坏,不能继续使用。对此,下列判断中哪些是正确的?(abcd)篇二:车辆挂靠单位在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责任承担 出租车和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某个单位营业,是我国运输行业目前普遍存在现象。与其他挂靠性质不同,它并不为法律所禁止。目前,山东省茌平县货车拥有量约2000—3000辆,且基本上是私人拥有。但是从车管部门了解到,从行驶证的登记来看,车主是私人名字的却很少,这是因为大多数私家货车都采取挂靠单位的形式入户。挂靠单位已成为目前货车管理的主要模式。挂靠单位在我们国家地位比较特殊,虽然法律对他们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但现实社会中挂靠现象比比皆是。车辆挂靠形式虽然有利于车辆的经营和管理,但法律没有对这种挂靠关系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也越来越多。近期,我院相继审结了两起比较典型的这类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分别判决被挂靠单位(车主)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案件一】:2004年1月,张某经与山东省高唐县某运输公司协商,将自家一货车挂靠在该运输公司,从事运输经营。2006年7月,张某与刘某签订了协议,约定张某将该车转让给梁某。同日,刘某经与高唐县某运输公司协商,约定该车以梁某的名义挂靠在该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仍同意以该运输公司的名义,对外运输经营。同年7月24日,刘某驾驶该货车,以运输公司的名义,与茌平县某信息中心签订了运输协议。约定该运输公司承运该信息中心铝杆19.947吨至胶南,货物保价金额40万元,次日到胶南卸货。合同签订后,当日,该车装货运出茌平。事后,该信息中心与车上失去联系,货物非但未如期运往目的地,而且至今不知去向。后将某运输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高唐县某运输公司赔偿茌平县某信息中心货物损失40万元,一审判决后,高唐县某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二】:山东省平原县曹某经与德州市某运输公司协商,将车辆挂靠在该运输公司,且双方签订了挂靠协议。曹某车辆登记在了该公司名下,并允许曹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运输经营。2007年3月,曹某让其子驾驶该货车,以德州市某运输公司的名义与山东省茌平县的某配货站、闫某,签订了铝锭运输合同。合同履行中,因运输人员看管不当,途中丢失铝锭5.359吨,价值为104500.50元。2007年5月,茌平县某配货站、闫某,以德州市某运输公司、曹某为被告,诉之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曹某和德州市某运输公司互负连带责任,向茌平县的某配货站、闫某,赔偿铝锭损失104500.50元,运费1200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两起车辆运输合同案在审理期间,被挂靠单位两运输公司,分别提出了两方面的辩论意见:一、公司非实际车辆所有权人,也未取得运营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认为根据公安部机动车辆登记的复函,尽管该车辆登记在公司,但挂靠人是实际出资人,应认定挂靠人为实际所有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挂靠车辆在交通运输中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如何赔偿的批复,公司在运营中,未取得运营利益,对车辆收取的管理费大部分代车辆上缴了各种费用,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公司未签订运输合同,也未实际履行合同,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认为运输合同上无公司人员的签字,也无公司的盖章,实际履行中,无公司人员签收货物,因此,运输合同对公司无任何约束力。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完全是实际控制车辆人员的个人行为,应由实际控制车辆的人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车辆挂靠营业,是指车主将自己的车籍落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客运或货运业务,车主每月或每年向公司交纳一定的挂靠费,车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车辆营运证等皆登记在挂靠单位名下,并以该单位的名义交纳各种税费。车主自行联系业务,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此方面与挂靠单位无关。因此挂靠车辆一旦肇事或造成其他损失,挂靠单位常以其仅仅是挂靠关系,无实质的承包或雇佣关系为由,否定其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两起案件的审理,我们认为:一、上述两案属运输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上述两被挂靠车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争辩,实际上是把合同违约与道路侵权混为一谈,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两被挂靠车主是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主体,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运输公司与实际车主签订挂靠协议和准许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行为,这是对实际车主以公司名义进行运输经营的授权行为。在运营过程中,实际车主以公司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并履行运输合同的行为,是对公司运输经营的代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实际车主在运营过程中的违约,就是运输公司的违约,应当由运输公司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上述两案中的运输合同,虽没有公司的盖章和公司人员的签字,也应认定实际控制车辆的人所实施的该行为,就是对公司的代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上述两案中的运输公司与实际车主签订挂靠协议,并允许该车辆登记在公司的名下,这是一种向社会承诺公司是该车辆的运输主体的公示行为。实际控制车辆的人持有该车辆的行车证,驾驶标有公司门徽的车辆,以公司的名义,与托运人签订合同时,托运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实际控制车辆的人对公司是有运输经营代理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运输公司也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两级法院判决被挂靠车主分别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全国还有不少个体户购车后,因私车不能申请诸如客车线路牌、车辆的实际营运等方面的挂牌营运,故挂靠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时有发生,如何规范和管理这种行为,确是行政管理的一大课题,也是法院在审理此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索赔案件急需法律或司法解释给予规范的关键所在。篇三:运输合同讲义 第四课 物流法律制度 现代物流泛指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由于物流业涉及到诸多服务领域,但最主要的是运输、仓储和电子商务。《合同法》对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都有原则性的规定,下面我就这三类合同进行讲解。这三类合同不是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而是提供劳务服务体现其成果,都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等。 第一讲货运合同 1.合同特征 货运合同(大宗)通常是诺成合同,小宗多是实践合同;双务有偿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应注意几方面的内容: 1.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合同中的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收货人是运输合同的第三人,此时,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是运输合同中重要的关系人。 例:1998年4月18日,信达货运公司与付卫华签订了一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书。约定:川a 16426号车为信达货运公司从上海、浙江等地承运鞋底、火花塞和冰柜等货物,目的地是成都。合同签订后,川a 16426号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使信达货运公司托运的货损共计5万元。此后,信达货运公司了解到刘龙生从事货物运输所使用的车辆营运证等有关手续均由西南农机公司提供,遂信达货运公司将西南农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万元损失。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承运方和托运方。刘龙生与信达货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时,除持有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和川a 16426号车的行驶证以外,未能出具任何证明他们有权代表西南农机公司行使签订运输合同行为的有效证件。信达货运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托运业务的机构,对与之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当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以单位名义签订运输合同,但是又未持有单位授权有效证件的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识别能力。信达货运公司没有理由相信刘龙生是西南农机公司的全权代表。本案中西南农机公司与运输合同无关,不应当成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对刘龙生在本案中的运输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至于刘龙生与西南农机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后是否已付清购车款,车辆是否在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汽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是谁,买卖的车辆是否已经按照约定交付给刘龙生占有使用,都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因此,以车辆没有过户,西南农机公司是川a 16426号车的实际车主,刘龙生以西南农机公司的运输车辆、行驶证等与信达货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是西南农机公司的经营活动等理由,将西南农机公司确认为本案的当事人,是错误的。 本案的运输合同是刘龙生与信达货运公司签订的,刘龙生是实际的承运方当事人,信达货运公司是托运方当事人。运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当由实际的承运人刘龙生赔偿。因此,由刘龙生赔偿信达货运公司货物损失5万元。 2.我国对于铁路、航空、海上运输方式的运输合同,都已有专门法作了规定,例如《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但公路运输、内河运输等运输方式的运输合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因此公路运输、内河运输等运输方式的运输合同,一般由合同法进行规范。 3、我们在掌握《合同法》分则中有关运输合同的规定与各专门法的关系问题时,应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各专门法特别规定,只有在各专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合同法》规定。 例:如何确定代办运输人的主体地位? 代办运输人(下称代运人)与承运人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代运人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另一种以委托人(即货主)的名义签订合同,代运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时,代运人为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因此,代运人可基于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如果代运人将债权转让与货主,则货主可直接依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债权,代运人不再作为债权人参加诉讼;如果代运人以货主的名义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则货主应直接依据运输合同主张权利。 二、托运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的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所谓托运人的变更或者解除权,就是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后,托运人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种变更或者解除可以不经过承运人同意,承运人也无权过问相对方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原因,只要托运人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均应予以变更或者解除。但是如果因为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赔偿损失,并且还要承担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各种费用。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 2.托运人的这种单方变更或者解除权只能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行使,如果货物已经交付给收货人,则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的这种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就即告终止。但是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的,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可以恢复行使这种权利。 3.本条的单方变更或者解除权只能由托运人享有,承运人在运输合同成立后,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除非对方严重违约或者发生不可抗力。 2、如实申报情况的义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货物的表面情况、包装情况、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申报不实”是指托运人所提供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合;“遗漏重要情况”是指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一些有关运输的重要情况,却没有提供。“申报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往往会造成两种结果:第一种结果是因为托运人的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给承运人造成损失,例如托运人把五吨重的货物误报为三吨,承运人的起重机负荷仅为三吨,造成机毁货损,损及承运人船舶。对于这种情况,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种结果是因为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致使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申报的情况进行运输,结果给托运人造成损失。对于这种情况,理应由托运人自己承担损失,承运人可以不负任何责任。 例:强英公司是专业经营电石和其他化学危险品的公司,李某系个体货运车主,李某无承运危险物品的资质。 2004年5月5日,强英公司负责人打电话与李某联系,约定由李某拉运电石一车,运价按每吨500元计算。5月9日,强英公司经工商行向李某异地汇款8千元作为预付运费,同日李某装载了包装为编织袋散包装的电石24.27吨拉往南通。路上遭逢阴雨天气,李某对承运电石采取了苫布遮盖等措施。5月12日凌晨,李某发现有气体从车厢冒出,即上车检查。检查过程中,电石突然爆炸并起火自燃,将李某掀下车,致脚骨骨折。李某打电话报警,消防队到达后,因交通堵塞,灭火用的砂石等无法运达,无法扑灭火情,致电石全部毁损灭失。现强英公司诉李某赔偿全部电石损失及返还已付运费,法院能支持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合同法第307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妥善包装危险物及未提供书面材料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被告李某作为承运人,是否存在一定过错呢?李某仅有普通货物运输资质,其承运危险货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从一般的社会衡量标准看,李某作为普通货物运输人,没有法定义务知晓危险货物运输的包装要求等特别规定,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是隐瞒运输资质和技术条件而明知故犯,违反法律规定从事了危险品运输。运输途中遭逢阴雨天气,李某对承运电石采取了苫布遮盖、随时检查等措施,尽到了作为普通货物承运人应尽到的安全运输基本义务。应该认为,李某在缔约及履约过程中没有过错。 强英公司委托不具有从事危险品运输资格的李某运输电石的违法行为及未书面告知危险品名称、性质、防范措施等过错之间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具有重大过错,且预付的8千元运费在实际履行中已支出,故承运人不需承担返还运费的义务。强英公司应对电石全部毁损灭失的损害后果负责,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对货物履行包装的义务 在当事人对包装约定的标准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该条中的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在运输合同中是指托运人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方式、运输距离、气候条件及运输工具的装载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包装。 例:甲厂与乙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方将货物用汽车运至a市,指定收货人为丙公司。乙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至丙公司处,货物包装完整无损,但货物短缺、变质,丙公司拒收,致使车辆滞留,给乙方造成了损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乙运输公司的损失应由下列哪个单位负责? 甲厂负责,由于甲厂对货物包装方式和数量统计均存在过错,至丙公司拒收。因此,由此造成的车辆滞留等损失后果应由甲厂负责。 三、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拒绝运输的权利 如果按照规定货物需要包装,如: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需要特殊的包装方式,而托运人违反规定没有进行包装的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运输安全需要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对于因此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此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赔偿损失。 2、留置权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甑奈锏陌胺绞健8锰踔械淖阋员;け甑奈锏陌胺绞剑谠耸浜贤惺侵竿性巳烁莼跷锏男灾省⒅亓俊⒃耸浞绞健⒃耸渚嗬搿⑵蛱跫霸耸涔ぞ叩淖霸靥跫褂梅显耸湟螅阌谧靶逗捅Vせ跷锇踩陌啊? 例:甲厂与乙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方将货物用汽车运至a市,指定收货人为丙公司。乙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至丙公司处,货物包装完整无损,但货物短缺、变质,丙公司拒收,致使车辆滞留,给乙方造成了损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乙运输公司的损失应由下列哪个单位负责? 甲厂负责,由于甲厂对货物包装方式和数量统计均存在过错,至f1c076c6-e09c-4eee-a664-daf0719a3a70_xljte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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