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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申报办理流程
(一)申报签订服务协议条件
1.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质,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年及以上。
(2)诊疗科目设置、设施设备、卫生技术人员资质、人员配备等符合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类别和级别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见附件1)。暂无具体规定的,参照同级别综合医疗机构的标准,按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内容执行。
(3)配备熟悉医保政策和相关规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备的医保管理和财务制度,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需设立医保科(室)。
(4)药品(含耗材)进货必须有“进、销、存”台账,账册清楚,账物相符,并按要求进行电脑系统管理。
(5)近一年内,无卫生计生、药监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医疗事故。
(6)同一法人主体的相关医疗机构,近一年内有违规记录的,一年内不接受新增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申请。
2.零售药店
(1)零售药店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一年及以上。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名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3)近一年内,无药监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
(4)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的药品、保健食品、消毒用品、医疗器械及中药品种及价格电子清单。
(二)申报所需资料
1.医疗机构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所处位置(含地理经纬度坐标),申请的理由,附近现有医院(社区)位置情况,联系人、联系电话。
(2)医院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营利性医院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
2.零售药店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所处位置(含地理经纬度坐标),申请的理由,附近现有药店位置情况,药店经营面积,联系人、联系电话。
(2)药店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复印件。
(6)房屋购买或租赁合同(面积)复印件。
承诺书一份,承诺内容要求,要有向我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对提交资料承担法律责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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