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海洋大学教职工购买临港配套商品房服务期协议书(2008版本)甲方:上海海洋大学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潘迎捷(或委托人:俞渊)乙方: (第一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第二申请人)身份证号码:鉴于:甲方和乙方之间已建立的聘用或劳动服务关系;临港配套商品房是上海市政府为支持上海水产大学整体搬迁、稳定教职工队伍而提供的特殊的住房待遇,甲方提供乙方选购临港配套商品房等优惠待遇;乙方自愿认购临港配套商品房并享受甲方提供的优惠待遇。为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维护教职工和学校利益,根据甲方已向乙方公示过的2007年12月27日经教代会团长会议通过的上海水产大学2008年正式录用人员住房制度改革办法,双方
2、同意签订本协议书,并承诺按协议书约定执行。一、甲方同意乙方购买临港配套商品房古棕路438弄 号 室。二、甲方提供乙方第一申请人 万元、第二申请人 万元住房货币补贴用于购买临港配套商品房。第一、第二申请人住房货币补贴分别分 、 年发放,每年发放的补贴金额分别为补贴总额的_、_。三、乙方购买临港配套商品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后,从聘用合同签定之日起计算,为甲方服务十年。乙方如果与学校有其他服务期协议书,各协议的服务期独立计算。1乙方到达退休年份,服务期自然终止。乙方为甲方服务未满十年,因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辞职、调离、不愿再续聘的,或因乙方原因被甲方解除聘用合同、除名、辞退、开除的,乙方应当:(1
3、)向甲方交纳临港配套房服务期违约赔偿金,服务期按十年计算,数额按每少一年服务期向学校交纳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不满一年按月结算。(2)退还甲方已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服务期按十年计算,数额按乙方每服务一年递减10%计算,不满一年按月结算。(3)全额归还甲方为垫资购买该套临港配套商品房而支出的利息成本。2临港配套房按户购买,双职工只能购买一套。乙方及其配偶两人若同时进校工作,则自行协商确定购房第一、第二申请人。如果乙方第一或第二申请人在甲方工作不满十年离校的,则:(1)临港配套房服务期赔偿:A第一、第二申请人中有一人离校的,由当事人或配偶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赔偿因离校而产生的违
4、约赔偿金,数额按本协议第三条第1项(1)计算。B第一、第二申请人同时离校的,按本协议第三条第1项(1)计算。(2)当事人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数额按本协议第三条第1项(2)计算。(3)全额归还甲方为垫资购买该套临港配套商品房而支出的利息成本。3乙方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付清上述各类款项。四、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以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书应被视为聘用合同或劳动服务合同的补充和继续约定,在理解上本协议应视为具有优先解释权。五、因本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六、甲方保留对上海水产大学2008年正式录用人员住房制度改革办法修改或更改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使用必须通过上海水产大学教代会(或教代会团长会议)通过才产生效力。本协议签署的乙方应以发生效力的上海水产大学2008年正式录用人员住房制度改革办法履行。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名后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