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质押贷款合同签订注意事项作者:易法通 撰写时间:2012-12-31注意事项1、股权质押贷款合同质权人应注意审查出质人的主体资格股权质押贷款合同的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股权质押贷款合同出质人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并须有法人股东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2、股权质押贷款合同质权人应认真分析处置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b、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分析企业财务状况 :a、财务报表分析: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
2、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核实企业的银行对账单及个人银行卡流水单,考察企业每个月是否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 企业贷款卡信用记录查询; 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加强对公司质押股权的价值监控。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要跟踪证券市场行情,分析质押股票的风险和价值,设置警戒线,切实防范风险。涉及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每月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及贷款卡信息进行检测,监控的重点在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有负债情况,及时发现影响质押股权实现的潜在风险。3、股权质押贷款合同质权人应谨慎选择出质股权股权的选择应以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通性较好为原则。一般不接受下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作为质押标的:a
3、、PT、ST类上市公司;b、前6个月流通股的股价波动幅度超过200%的上市公司;c、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上市公司;d、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摘牌的上市公司;e、流通股股权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注意股权质押贷款合同中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应注意股权质押贷款合同中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4、股权质押贷款合同不得约定流质条款订立股权质押贷款合同时,出质人和贷款人在股权质押贷款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出质人未受清偿时,股权转移为贷款人所有。 5、建议质权人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签订股权
4、质押贷款合同约定以下内容在质押期间发生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到质权人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先征得股权质押贷款合同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对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等可能影响质押权利实现的行为前应书面告知股权质押贷款合同质权人,并确保质押权利不受损害; 要求质押标的所在企业每月向股权质押贷款合同质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及配合质权人对出质股权进行监控。6、股权质押贷款合同必须进行质押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特别注意!】易法通的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是为了您更好签订合同。但是我们还是建议您在使用模板前咨询律师,以确保您的利益最大化。本文版权归厦门易法法务信息管理有限公司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否则我公司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