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双联法律服务直通车” 村(社区)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甲方: (村/居委)
乙方: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2016〕50号)及《关于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定司发〔2016〕22号》文件精神,按照《定西市安定区司法局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者结对帮扶深入推进法律服务直通车活动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聘用法律顾问
甲方聘请乙方指派的 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本村(社区)法律顾问。村(社区)法律顾问应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二、服务范围和方式
(一)服务范围。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如下:
1.制订法律服务预案,包括:
(1)摸查了解甲方的法律需求情况;
(2)制订具体的法律服务方案。
2.协助甲方做好村(社区)自治管理,包括:
(1)帮助甲方起草、审核、修订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
(2)为甲方进行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咨询和协助;
(3)为甲方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4)应甲方要求,帮助甲方起草、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接受委托参与项目谈判等非诉讼活动及诉讼活动(此项服务另行协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乙方可酌情予以优惠收费);
(5)协助甲方处理信访案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
(6)协助甲方及时稳妥处理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敏感和群体性案件(事件);
(7)参与甲方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3.为甲方辖区内的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包括:
(1)解答群众法律咨询;
(2)帮助群众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接受委托参与非诉讼活动及诉讼活动(此项服务需另行协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及依法办理委托代理手续,乙方应酌情予以减免收费);
(3)协助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受甲方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甲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4)为甲方辖区内的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4.开展法制宣传,包括:
(1)举办法制讲座,向基层干部和群众普及日常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
(2)向甲方辖区群众宣传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上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涉及的法律知识;
(3)协助甲方制作普法宣传品,推动甲方的法治文化建设;
(4)主动为甲方辖区内的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服务,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5.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包括:
(1)主动与甲方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工作对接,参与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协助化解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2)协助甲方做好专业性和行业性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效率;
(3)协助甲方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甲方的人民调解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工作水平和法律素养。
(二)服务方式和要求。村(社区)法律顾问按照以下方式和要求提供服务:
1.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电邮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现场为甲方提供热情、文明、规范的法律顾问服务。
2.每个月至少到甲方现场提供不少于1天(累计8小时)的现场法律顾问服务,具体的现场法律服务日期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予以公示。
3.每个季度至少为甲方提供1次法制讲座,讲座要有讲义提纲,并在每季度末提交给区司法局备案。讲座时间不计入现场服务的8个小时范畴。
4.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涉及甲方和甲方辖区内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应及时到场或通过电话提出法律意见,并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5.按照要求填写工作日志和工作台帐。
三、各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为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场所和便利;
2.协助做好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信息公示;
3.积极配合和协助村(社区)法律顾问收集群众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服务需求信息;
4.协助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和开展法制宣传;
5.指定固定的人员负责与乙方及村(社区)法律顾问联系。
(二)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监督、指导本所指派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开展法律咨询、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2.为本所指派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提供工作支持和保障;
3.如本所指派的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协商,更换指派其他律师;
4.本所及所指派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对甲方及群众所提供的资料、文件、情况以及有关图纸、谈话记录、录音等将严格给予保密,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及群众同意,不得随意泄露。
四、披露与提前通知
为使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能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或者乙方指派的村(社区)法律顾问详细、真实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需要法律顾问参加有关会议、研究合同或参加谈判时,聘请方除提交必要材料外,应提前通知法律顾问,以便统筹安排工作和有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提交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应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执行。
六、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两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安定区司法局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