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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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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 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其关键在简便易行上,但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体现不出简便易行,或简而不易,或易而不简,始终受普通程序的束缚,不能突出简易程序的优势,体现不出简易程序的简便性,法律规定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下面笔者就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如下探讨: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二者相比较,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一)起诉方式简便,方便群众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2、三条规定,原告可以用口头起诉,原告递交起诉状与否,不是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原告不提交诉状而拒绝收案。当然也不排斥原告递交书面诉状。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原告是口头诉讼的,还是递交书面诉状的,法院都应当将起诉的内容,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被告,以便被告做好应诉的准备。这样就方便了群众的诉讼。(二)审判程序简便,提高了办案效率。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用书面通知被告应诉和答辩,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在接受当事人双方请求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审理案件不受开庭三日前发布公告和通知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限制,开庭时也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这样简便了程序,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三)传唤方式简便,便于法官办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例如,通过基层组织的干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捎口信带条子,或者用电话、广播通知当事人、证人出庭,或者依口头约定,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听取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这样,便利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和优良传统。(四)简化了审判组织,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适

4、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是简易程序的又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与普通程序的重要区别。但也有人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是一种误解,混淆了两种不同程序的审判组织的界限,只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当然更不存在陪审问题。但是审判员一人审理不等于审判员自审自记,必须由书记员担任记录。这种审判程序手续简便、方式灵活,避免了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费工、费时,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国家财政负担,降低了办案成本。(五)审理的期限短,缩短了办案周期,能集中更多的力量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和从事调研工

5、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从立案起三个月内结案。本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情复杂,三个月内不能结案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规定三个月内结案,较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提前了三个月结案,且不得延长审限,加快了办案速度。这样,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审理重大复杂的案件,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还使办案人员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审判调研工作,更有利于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二、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注意的问题:(一)要正确处理好目前案件多、人少与适用简易程序的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凡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民事案件,都属于

6、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基于目前人民法院处于案件多、人手少,任务重这种基本状况,现在新上手的案件几乎都是采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不能按期审结,方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这种把本来不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甚至是重大、复杂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仅难以保证案件质量,而且会出现“回炉”现象,增加上诉和再审案件,费时费事,贻误时机、增加工作量。因此,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应从严把握,绝不能将本来属于应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而按简易程序审理。(二)要摆正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但简易程序不是完整的程序,其具体表现在对

7、于起诉的条件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就得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中有关的规定执行。总之,应针对案件的客观情况和客观事实来适用审判程序,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简易程序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和手续来提高办案效率,既要反对简易程序复杂化,又要反对普通程序简单化。不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要求法官具有一定的业务素质和技能。(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官较适用普通程序的法官更具认证的能力。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都要求法官具有一定业务素质。简易程序法官就其审判的独立性而言,其独自认证的特点,比普通程序法官更要具

8、有高度责任心和准确判断力以及单独办案的能力。因为,普通程序的法官是通过集体讨论而产生对证据真伪作出取舍,俗语说的好“三个臭皮匠,胜过诸葛亮”,普通程序的法官作出的判断,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不能看出个人的认证能力和技巧。而独任审判的法官,不仅要有较强业务素质,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准确的判断能力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三、从诉讼效率出发,应拓宽和完善简易程序的范围(一)简化诉讼程序,拓宽认证的渠道。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和手续来提高诉讼效率的,这就要求在保证案件质量和规范审理的同时,其程序越是简便,越能体现效率。如何简化诉讼程序,主要是法官的认证渠道如何拓宽的问题。对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9、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笔者认为,当庭质证只是质证的一种形式,质证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而查清事实为何非要局限于当庭质证这一种形式?审判实践中,可在庭前、庭外交换证据,开听证会进行听证,被告通过答辩状承认事实,法官找当事人谈话时出示证据,让当事人质证,记录在卷,进而对证据加以固定,当事人单方自认等,这些都是积极质证形式。还有消极的质证形式,比如当事人用传真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可,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未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这样法院就认定债务成立,这也是一种消极的质证形式。法律规定了简易程序,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10、适用简易程序,这里的简易也应该包括简易的质证方式和方法,既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法律在规定审理程序时也未作过多的要求,因而质证的方式也应当多样性。相反,则体现不出简易程序的优点。(二)对于没有争议的案件,不经庭审,也可直接判决。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件,对于权利人的起诉,被告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可,这样法院直接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被告也同意给付,最后双方仅为给付期限而未能达成协议,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法院完全可以依职权判决,对于这类案件,如果再开庭审理的话,完全没有必要,法官和当事人都会在庭上觉得乏味,结果是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庭审,应不拘一格

1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受三日前发出公告,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约束,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笔者认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也不一定非要在法庭进行不可,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比如重症者,就有可能到农舍、病床前开庭,对被劳教的人,可选择在教管所开庭,总之,开庭也要贯彻方便群众、方便法院的“二便”原则。(四)在立法上应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一条限制了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适用。笔者认为,简易程序是为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

12、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设立的,而不应专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而设立,此条又限制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事实上,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主要取决案件本身的客观情况及客观事实。实际上目前各级法院收案范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标的额及案件的类型,并不都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相当一部分也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为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呢?所以应从立法上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笔者建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试论离婚中补偿制度的完善中国的传统家庭是一方

13、主内、一方主外。主内的一方,将其全部或大部分精力投入家庭事务,不用外出挣钱;主外的一方,将其全部或大部分精力投入工作,挣钱养家。通常是男方在外挣钱,女方操持家务。这样的一种模式在新中国成立后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变革,主内的一方已不再一定是女方,主外的一方也不一定是男方,主内主外的责任也不再是单一的操持家务或外出挣钱,操持家务者亦可外出挣钱,外出挣钱者亦可操持家务。由于这种家庭成员的分工变革,夫妻中任何一方对对方的依赖性正日趋减弱。但由于家庭中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问题的出现,夫妻对家庭的义务并没有减弱,他们必须共同担负起家庭的责任。而往往就在这些问题上容易出现贡献不均,这种贡献不均又势必导致夫

14、妻在离婚时多了一项争议焦点,即离婚时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无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离婚中补偿制度首次被立法认可,从而确立了离婚纠纷中新的焦点。它使得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有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这是婚姻法的一大进步,体现了法与情的辩证统一。笔者在为设立补偿制度大声喊好的同时,也深深感到实现请求补偿权的艰难。一、现行离婚中补偿制度的缺陷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

15、的规定,夫妻只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才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由于夫妻婚前财产为法定的个人财产,因此夫妻只要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他们的财产就完全归个人所有。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质是将请求补偿仅仅局限在了夫妻财产完全归个人所有的情形中,对夫妻财产完全共有或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的情形没有作出规定。现行离婚中补偿制度与夫妻财产制紧紧联系在一起,其结果必然导致不同夫妻财产制下请求补偿权的不同命运,这不利于补偿制度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作用的发挥。补偿权的设立是实现公平原则的需要。由于当事人双方在承担义务或享受权利等方面的不公平,少承担义

16、务或多享受权利的一方给另一方适当补偿就成了维护权利义务平衡的有效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讲,请求补偿权能否实现,关键应看当事人双方在承担义务或享受权利方面是否公平。公平就不存在补偿,不公平就理应补偿。如果仅因夫妻财产制的不同导致尽较多家庭义务一方在请求补偿权的实现上得到不同的法律后果,这在情理上让当事人也难以接受。离婚中补偿制度的完善方向应是不分夫妻财产制,仅按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决定补偿权的有无,即在夫妻财产完全共有或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情形下,同样可用补偿制度来救济。二、离婚中补偿制度实现的障碍及分析在夫妻财产完全共有或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情形下建立补偿制度,这在目前仍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障碍:(

17、一)在夫妻财产完全共有的情形下,理论上不存在夫妻对家庭所尽义务的不平等。这种情形下,夫妻中任何一方所尽的义务都会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尽的义务。原因是,夫妻中任何一方无论是以财产形式尽义务,还是以劳动形式尽义务,他用于尽义务的财产或劳动都为夫妻共有。以财产形式尽义务的,由于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因此用于尽义务的财产有一半属于另一方,从这个意义上讲,另一方也是尽义务的,而且尽的义务量与实际尽义务的一方相等。以劳动形式尽义务的,由于劳动的共有,一方的劳动也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劳动,所以任何一方尽义务都意味着另一方也尽了平等的义务。因此,在夫妻财产完全共有的情形下,理论上不存在夫妻对家庭所尽义务的不平等,

18、当然就更谈不上补偿一说了。(二)在夫妻财产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的情形下,肯定请求补偿权不具有操作性。如前所述,财产共有能够将一方所尽的义务变通为双方共同所尽的义务,因而就不存在夫妻对家庭所尽义务的不平等。但如果夫妻中任何一方以个人所有财产尽义务,那么他所尽的义务就应认定为个人所尽义务,这种情形下,夫妻对家庭所尽义务不平等在理论上就说得通。由于夫妻在家庭中所负的义务平等,因此如果现实中夫妻个人所尽义务不等,尽较多义务的一方就应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但是在财产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的情形下,由于共有财产与个人所有财产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往往相同,所以很难认定用于尽义务的财产是出于共有财产还是个人所有

19、财产。又由于出于共有财产还是个人所有财产在请求补偿权的处理结果上完全相反,所以认定用于尽义务的财产出于何种财产至关重要。实践中,尽义务的一方只有证明其没有使用共有财产或共有财产不足以尽义务,同时还要证明其拥有个人所有财产,才能认定他是用个人财产完成全部或部分义务。实际上这种认定基本没有可能,即往往由尽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财产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的情形下,肯定请求补偿权不具有操作性。(三)在夫妻财产完全共有或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的情形下,夫妻所尽义务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可通过财产共有及共有财产的分割来平衡。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

20、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发现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以上两条,即使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所尽义务可能不平等,但由于少尽义务的一方要将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离婚时拿出来共同分割,因此尽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通过财产分割使自己以前多尽的义务得到补偿,当然就不存在再要补偿的问题。上述障碍,是补偿制度未涉足夫妻财产完全共有或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情形的根本原因。然而上述障碍的自身也具有不合理性和不可操作性。首先在夫

21、妻财产完全共有的情形下,以理论上不存在夫妻对家庭所尽义务的不平等来抹杀事实上的不平等,极不合理,违背了客观事实。其次在夫妻财产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的情形下,因为举证不能而否定请求补偿权,对尽较多家庭义务一方极不公平。最后,试图通过财产共有及共有财产分割来平衡夫妻所尽义务的不平等,不具有操作性。现实中,少尽义务一方经常在离婚时极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应归夫妻共有的财产,以达到使对方无法获取的目的。而尽较多义务的一方由于无法举证,所以事实上也很难获取应得的财产,所享有的只是没有实际内容的权利。障碍自身所存在的上述不合理性和不可操作性,成为了破除障碍的内因;而要实现不分夫妻财产制,仅按权利义务是

22、否公平决定补偿权的有无又在外力上推动了上述障碍的破除。三、离婚中补偿制度的完善途径。如前所述,现行离婚中补偿制度的缺陷是将请求补偿仅仅局限在了夫妻财产完全归个人所有的情形中,对夫妻财产完全共有或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的情形没有作出规定,使得这两种情形下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无法实现请求补偿权。如果能在夫妻财产完全共有的情形下建立补偿制度,那么在上述三种财产所有制情形下就可以实现补偿制度的完全统一,这也是现行离婚中补偿制度完善的目标。在具体完善途径上,笔者建议将夫妻一方用于尽家庭义务的个人所得财产规定为个人所有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

23、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笔者的上述建议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将夫妻一方用于尽义务的个人所得财产规定为个人所有财产,一方用己所得而尽的义务就不会被视为双方共同所尽的义务,夫妻对家庭所尽义务出现不平等在理论上就可以讲得通。而由于夫妻对家庭所尽义务的不平等要求尽较少家庭义务的一方给另一方补偿在法理上也无可非议。这就可以消除共有财产制对请求补偿权的影响,实现不同财产制下补偿制度的统一,较好地保护尽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实际权利,用法律约束夫妻双方共尽家庭义务,从而在社会上营造夫妻共建美好家园的良好风尚。(二)将用于尽家庭义务的个人所得财产规定为个人所有财产,对现行共有财产制也不会产生

24、冲击。这是因为,1.现行共有财产制适用的范围虽然涉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几乎全部所得财产,但真正调整的多为夫妻现有财产,而用于尽家庭义务的个人所得财产一般为已消耗财产,对它的所有权作出规定,一般不会影响夫妻对现有财产权利的实现;2.现行共有财产制调整的已消耗财产仅为未经双方同意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财产,用于尽家庭义务的个人所得财产显然不属于此类。(三)在离婚中同时处理请求补偿与财产分割并不矛盾。如果财产分割得到很好地执行,当然就不存在请求补偿的问题,但由于举证上的困难,财产分割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有效执行,因此将补偿问题单独处理更具有现实意义。而且请求补偿针对的是夫妻双方所尽的家庭义务,财产分割针

25、对的是夫妻现有财产所有权,它们所处理的问题不同,分开处理更合理。现实中大量存在尽较少义务一方隐藏财产的情况。如果仅想通过财产分割实现尽较多义务一方的权利,这很可能是遥遥无期。但如果将补偿问题单独处理,尽较多义务的一方就可以先实现请求补偿权,而且这也不影响他以后发现对方隐藏财产时财产分割权的实现。另外在确定补偿数额时,除了用于尽家庭义务的个人所得财产需要补偿外,还应适当考虑以个人劳动形式对家庭所尽的义务,对为家庭付出较多劳动的一方应予以充分保护。以上是笔者拙见,以期能引起大家共鸣。 我院2018年上半年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着力深化医院改革,以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整体素质

26、,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打造服务品牌,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提高“两个效益”为目的,强化医院文化建设,突出中医特色,提高医疗质量,深化优质服务,确保医疗安全,改变医院就医环境,增加业务用房,更新医疗设备,创建和谐医院为重点,狠抓了深入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两好一满意”活动、手足口病救治、甲型H1N1流感防治和医院规范化管理等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现回顾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医院现有职工430人,开放病床300张,现是*医专附属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医专、曲阜中医药学校、莱阳高等中医药专科学校、*家政学院的教学医院。是*市医保定点医院,牡丹区、开发区“新农合”定点医院,担负着

27、全市八县二区及苏豫皖周边地区人民的防病、治病重任,是全市中医药医疗、预防、科研、保健、康复中心,起着全市中医药事业的龙头带动作用。 二、上半年所做的几项主要工作 (一)继续深入开展了“两好一满意”活动。 我院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和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效益年活动,深入搞好“两好一满意”活动,全面开展“文明诚信服务年”活动。组织科室认真学习“文明诚信服务年”活动方案和相关文件,建立科主任培训制度,落实科主任查房制度,努力提高病历书写质量,规范处方,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逐步建立健全了院、科、组三级质控网络,对医疗质量进行了全程监控和管理,减少了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开展了“以病人为中心”

28、的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活动,加强了对医护人员的“三基三严”训练和专业技能培训,加强了医患沟通,每次召开会议,都把医疗安全、医疗质量做为重要内容来进行安排部署,上半年全院业务运转基本正常,没有发生重大医疗差错事故。继续开展了“护理温馨亲情服务活动”,工作中文明执业,坚持做好“六个一”服务和“护士职业礼仪服务”,注重健康教育的落实,比服务、比质量,从点滴做起,从细节做起,努力为病人创造舒适、温馨、亲情、满意的康复环境。上半年进行了五次检查评比,评出了优质服务先进集体多个,评出服务明星180多人次,病人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开展手足口病救治工作打了一场漂亮仗。今春以来,我市手足口病流行,市政府、市卫生

29、局根据全市防治手足口病形势的需要,决定开辟我院为救治手足口病病人定点医院。3月27日市政府一声令下,全院上下积极响应,立即行动,迅速成立了领导小组,下设救治组、疫情信息组、后勤保障组,抽调75名医务和后勤保障人员到一线工作,配备100张病床、6台呼吸机、一台床边X光机、一台血气分析仪、38台监护机、6个简易呼吸器、4个冰柜、多个输液泵等一大批医疗器械,抽调四部车为之服务。自 2018年3月29日收治病人以来至5月4日先后收治病人303名,其中轻症病人182人,重症病人119人,死亡2名。接受救治任务后,全院上下同心协力、众志成城,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3月27日市卫生局要求,我院在两天内高标准准

30、备好救治病房,迎接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专家团队进驻开展工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命令如山,院委会迅速安排部署,紧急动员,组织人员逐一做针灸科、中风科、内五科等5个临床科室住院病人的工作,在限定的3个小时的时间内,顺利完成了转移70多名病人的腾房任务。为彻底消杀和清扫病房,同志们不怕苦、不怕累,加班加点到深夜没有丝毫怨言,大家只有一个愿望,能提前一分钟准备好病区,就会给救治患儿赢得宝贵时间。为使救治工作尽快开展,院内加紧对所需人员的调配使本院抽调的37名医护人员迅速到位,所需救治药品准备就绪,工作人员的吃、住、行得到落实,不到3天的时间就具备了救治病人的条件。这种紧张有序、高效率的工作受到省卫生厅、市政府和市卫生局领导的充分肯定和赞扬。省卫生厅康永军副厅长看了现场、听了汇报后说,我这次来*,其它没表扬任何一个单位和个人,唯独对市中医院提出表扬,如果都象市中医院那样,手足口病救治工作就搞好了。市政府的黄秀玲副市长多次对我院的工作作风给予了赞扬。 15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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