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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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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海市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征求意见稿)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上海连锁商业协会二四年二月 上海市特许经营合同说明一、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二、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本示范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三、 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

2、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行为。 四、 特许经营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全面、严密。五、 在正式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已提前20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了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及有关经营能力的资料。上海市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编号:_ _甲方(特许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经营范围: 乙方(被特许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经营范围: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3、,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除非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

4、,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商标”,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的商标。“专利”,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品种、方式等。“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乙方开业和经营的加盟店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册、店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直接特许”,即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直营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区域特许”

5、,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直营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复合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既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直营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也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住所。“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第二条 特许经营授权一、 甲方拥有 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_特许经营权。二、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 直接特许 区域特许 复合区

6、域特许三、 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 具有独占性 不具有独占性第三条 特许区域与营业地一、 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_省(市)_县(区)东至_路、西至_路、南至_路、北至_路的区域。(见附件一:特许区域附图)。二、 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生产和销售特许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加盟店。本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店的地址为_。三、 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其加盟店的营业地,如经批准乙方仅可在特许区域内变更加盟店的地址。第四条 期限一、 本合同期限为_年,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二、 乙方申请对本合同延期的,应至少在合同期

7、限届满前提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延期合同。第五条 特许经营费用一、 加盟费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_元,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日内支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加盟费。二、 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选择按照以下标准在每月/ 每年_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支付定额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_元; 按照加盟店当月/ 当年营业额的_,按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三、 保证金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元作为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2、 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从保证金中

8、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_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3、 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收取的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或违约金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四、 其他约定的费用 五、 本条所述之特许经营费采用下列第_项方式支付: 现金; 支票; 银行转账(甲方指定账户为_);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第六条 知识产权的授予与使用一、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以下知识产权: 商标。商标名称: 商标注册证编号: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 。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在商标使用许可

9、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 乙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专利。专利名称: 专利证编号: ,专利内容: 。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 乙方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其他 二、 乙方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和经营手册的规定,在加盟店内悬挂、张贴甲方授权使用的特许标识。三、 乙方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规范使用商标或特许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四、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或申请注册与甲方商标或特许标识近似

10、、变形或淡化的商标标识。五、 特许标识或商标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且无须对乙方作出补偿。六、 乙方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商标或特许标识。第七条 商号的使用甲方允许/ 不允许乙方将_商标用作加盟店商号使用。如允许乙方使用,甲方应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以配合乙方进行加盟店名称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 加盟店的经营资格乙方须保证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取得消防许可证、环保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并具有经营特许经营体系项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第九条 加盟店的开业指导甲方

11、应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第十条 加盟店的开业培训在加盟店开业前,甲方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考核后上岗,以确保乙方能够独立运营加盟店。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代表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经营模式、门店样式、店堂布局方案、会计系统、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及经营手册等,已确保乙方顺利开展加盟店的运营。第十二条 加盟店开业时间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正常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12、第十三条 加盟店开业的条件加盟店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加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二、 营业地建筑物的装修经特许人验收合格;三、 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四、 加盟店符合经营手册规定的其他标准。第十四条 乙方认可并同意承认和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第十五条 乙方在加盟店的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和经营手册的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内设置并公布监督电话。第十七条 乙方对消费者的投诉应

13、当正确和勤勉地对待,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八条 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第十九条 乙方应当保持完整与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_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及真实的财务报表。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审核乙方的交易记录、会计资料、纳税记录等文件。第二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的人

14、员提供不少于 次的统一培训。第二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乙方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二十四条 甲方发布广告宣传、向乙方提供促销支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每次推出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之前,应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第二十六条 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特许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一、 方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

15、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二、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有关授予乙方使用的商标、商号、专利或其他特许经营体系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及其他对乙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三、 方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四、 方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扣除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八条 商业秘密的保护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

16、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二、 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与接触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三、 双方如未签订本合同或本合同未生效,不论原因如何,双方承诺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双方也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第二十九条 除特许产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甲方可以规定其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提出若干供应商供乙方选择,但甲方不得强行要求乙方接受其货物供应;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条 乙方经营所需之特许产品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及配送,若乙方需增售不属甲方供应的产品,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核准;未经甲方

17、书面核准,不得向其他厂商采购或自行制造。第三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采购特许产品,须提前 天以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所需产品的数量和规格,以便甲方及时调配物资,满足乙方需求。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要求采购产品或维修设备通知之日起 日内,按照乙方要求发出指定产品或派出专人赴乙方营业地进行维修。维修累计 次不能排除设备故障的,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更换新设备。第三十三条 甲方应对所提供和配送的特许产品质量负责,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当赔偿责任;乙方因此向第三方赔付的,有权向甲方追偿。第三十四条 乙方销售特许产品应当遵循甲方指定的统一零售价,不得擅自降低或抬高零售价,双方另有约定的

18、除外。第三十五条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除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应支付相当于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如逾期未更正超过_日,则乙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甲方责任(可多选):1. 要求甲方赔偿人民币 元;2.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3. 第三十六条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应按每天逾期款项的_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扣除保证金。第三十七条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除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应支付相当于保证金

19、数额的违约金。如逾期未更正超过_日,则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乙方责任(可多选):1.扣除保证金;2.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_元;3.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 。第三十八条 如由于乙方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则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对外偿付的,则可向乙方进行追偿。第三十九条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造成的所有损失。第四十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决定在通知到达甲方时生效:i. 未按

20、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全套运营体系;ii. 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或故意披露虚假信息;iii. 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加盟店开业前及经营过程中的培训、技术指导义务;iv. 丧失商标或其他特许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v. 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大量投诉并被主要媒体曝光,品牌形象和价值及企业商誉受到严重损害的;vi. 强行要求乙方接受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的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供应; vii. 累计 次延迟配送特许产品或维修设备,或因延迟配送特许产品或维修设备造成乙方重大损失;viii. 因生产或销售的特许产品存在缺陷或严重质量问题,被质监部门处罚的;ix. 被指控

21、为刑事犯罪;x. 第四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决定在通知到达乙方时生效:一、 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二、 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三、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销售或提供非特许产品或服务;四、 拒绝参加甲方组织的初始的或后续的培训;五、 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特许经营体系的商誉;六、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七、 侵犯(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八、 故意向甲方陈述不完整的、错误的或误导性的

22、信息;九、 被指控为刑事犯罪;十、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第四十三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_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任何复制品。第四十四条 除甲方接收外,乙方应甲方要求撤换营业地所有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或清除前述用品之上的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第四十五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_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费用。第四十六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

23、,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第四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本合同的效力。第四十九条 联系信息与送达xi. 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七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

24、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xii. 双方同意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对方送达与本合同及约定承办事宜有关的文件,有关甲方和乙方的联系信息如下:甲方:_ 地址:_ 邮编: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乙方:_ 地址:_ 邮编: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第五十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五十一条 如果产生有关本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的附件、从合同(如有)、经营手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补充条款-(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附件二特许区域附图(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附件三甲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附件四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附件五甲方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附件六 甲方专利证或其他权利证明复印件-(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本页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日期: 日期: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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