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炮租赁合同甲 方: 乙 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第一条 概况:1、高炮规格、数量、价格要求如下:序号名称地点单位数量总价1高炮广告桐乡市龙翔街道(申嘉湖高速乌镇路口处)面21000002、高炮总高22.5米,地面18米;牌面宽18米,高6米;双面。3、亮灯设施:广告牌现有每面9盏照明灯,共18个,当地电力部门正常供电时,乙方保证每晚亮灯3小时。夏季:19:00-22:00(5月-10月),冬季:18:00-21:00(11月-4月)。4、本高炮广告画面租赁期限:1年。从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5、制作工期: 7 天、雨天顺延,安
2、装时间:预付收到、画面通过相关部门审批之日算起。(因设计变更、乙方付款延迟、甲方原因或不可抗拒雨天因素工期顺延)。第二条 价格:1、租赁费人民币 ¥100000.00 元,(大写):壹拾万元整。2. 安装制作费18元每平方,牌面共 216 平方米,合计 ¥3888.00 元整,(大写): 叁仟捌佰捌拾捌元 整,画面更换另行收取费用。3. 电费预存3000元(具体按实际费用支出,电费以电度表实际抄送度数为准)。4、工商城管如有其它管理,费用另计。第三条 质保:1、画面、灯光一年之内由甲方负责保修,一年发布期内画面破损及灯光不亮导致广告牌无法正常发布情况下,由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修。第四条 验收:1
3、、验收时间:甲方安装完毕,乙方应在三日内验收完毕,如未验收即视为本工程合格。2、乙方使用,视为验收合格。第五条 结算:1、合同签定后三日内预付合同款50%, 即人民币 ¥50000.00 元,(大写):伍万元整,安装结束乙方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付清余款即人民币 ¥50000.00 元,(大写):伍万元整。2、制作安装及电费押金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清全款。第六条 甲方责任:1、甲方在施工中做好安保工作,施工人员安保情况由甲方负责。2、施工期间遵守施工区域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罚,由甲方负责。3、负责广告发布的报批工作,报批如有产生费用实报实销,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直接安装
4、到高炮广告牌上,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有权拒绝发布乙方违反广告法的广告甲方在合同期内保证广告发布载体可正常使用,保质量按时地为乙方发布广告,4、如广告因中国法律、法规、政府行为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而被迫拆除,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只收取为甲方发布广告的实际广告发布期所产生的广告发布费,退还乙方多付的广告费(不承担利息)。第八条 违约责任1、因非乙方原因甲方未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项,该广告画面所有权归甲方、甲方有权撤退画面另行安排。第九条 免责条款:1、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项目损毁双方免责。(指地震、战争或超出本地风压等人类不可抗力)。2、因政府行为致使甲方无法按期完工,甲方免责。第十条 合
5、同变更: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第十一条 附则:1、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2、本合同壹式肆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壹份,乙方壹份。3、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年期满结束后失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备注:画面提供方需提供画面设计源文件、广告画面客户方营业执照副本,方便甲方协助申报审批。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
6、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
7、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
8、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
9、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